封浜刑辩律师谈屡次得逞诈骗的离奇噱头

日期:2021-12-24 关键词:封浜刑辩律师,诈骗犯罪,犯罪数额

   以联合国总部将搬到西安的谣言为幌子,51岁的被告荣德基和65岁的谭撷双成立了西安和平圆建筑管理有限公司。荣德基担任董事长,负责公司的整体事务。谭撷双冒充国家部委退休领导,担任公司接待处处长。荣德基以大日如来的名义自称,虚构了解冻民族资产、联合国搬迁项目等大型项目,骗取了邓等十余人,共计78万余元。2020年7月31日,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荣德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被告谭撷双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判决后,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具有法律效力。
 

  谎称解冻民族资产骗钱

  这起诈骗案最初打着解冻民族资产的旗号。编造骗局,通过众筹寻找分散在民间的相关票据,在支付巨额民族资产后给予分红或奖励,骗取他人财产。此后,联合国搬迁西安诈骗案主犯荣德基某在解冻民族资产传统诈骗的基础上,创造并发展了许多利国利民的大型项目,不断吸引发展追随者,获得信任后编造各种理由骗取资金。

  2013年8月12日,只有初中文化的荣德基某成立了世界银根集团有限公司,从事解冻民族资产相关工作。2018年11月5日,荣德基某等人在Xi注册成立Xi安和平圆建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平圆公司),租用Xi新城东新街信托大厦7楼西厅作为办公场所。荣德基某担任董事长,负责公司的整体事务。被告谭撷双某冒充国家部委退休人员,担任公司接待处处长。

  荣德基自称是大日如来、×××转世,虚构了寻找民族资产、联合国搬迁项目、河西走廊9亿亩土地开发项目、兴农富农强农项目、普渡大运河项目、全民免费医疗项目、全民免费教育项目、万辉中心项目、飞机项目、消防建设项目等大型项目。谭撷双冒充国家部委退休领导,骗取公司员工张等人的信任,以公司资金周转、借水还油等名义诈骗邓3万元、肖9.9万元、张6万元、李等。庭审中,主犯荣德基某和谭撷双某为自己辩护,这笔钱是公司员工自愿支付的,全部用于公司经营,没有欺诈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构成欺诈罪。

 

  承诺借一回三高回报

  受骗者肖的经历更加不寻常。2018年3月,荣德基某表示,最近资金周转无法开放。首先,他让她借点钱。届时,她将借水还油,并按三倍的资金返还。她把2万元转给了荣德基某。这是她第一次向荣德基某借钱。后来,她断断续续地向荣德基某借了很多次,总共9.9万元。2018年10月底,荣德基某表示准备在西安成立公司,肖某和父亲一起来到西安。公司成立后,荣德基某任命她为行政人事部负责人,因为她以前出资过,所以她也是公司的股东。公司从成立到犯罪,没有盈利项目,一直处于支出状态。公司的运营资金基本由员工支付。像肖一样,投资员工希望在项目成熟后获得高回报。

  涉案公司共有行政人事部、财务部、工程部、接待部、后勤部五个部门。很多人被骗是因为他们相信荣德基的虚假话语和虚构的蛋糕。被骗的邓也相信荣德基的谎言。有一次,接待处处长谭撷双在会上说,公司现在租金紧张。他希望每个人都能有效地为公司做出贡献,并承诺借一回三和借水还油。邓于2019年5月13日将3万元转入荣德基的账户。几乎所有的受骗者都被这样欺骗了。事实上,如果你不被小利所感动,你就会发现荣德基和谭撷双开的空头支票。
 

封浜刑辩律师谈屡次得逞诈骗的离奇噱头
 

  受害者被发展成女朋友

  经法院审理,2013年8月,荣德基某注册成立世界银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根集团),从事解冻民族资产相关工作。2018年11月5日,荣德基某等人注册成立了涉案公司,西安新城信托大厦部分租用为办公空间。

  破案后,公安机关从荣德基某的公司和租住处查获了虚假欧元纸币等犯罪工具、法律法规盛通令、联合国总部搬迁项目报告等文件、办公用品桌椅、沙发等。幸运的是,被骗人在发现荣德基某作弊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5月15日,被害人邓某家属向新城公安局新城广场派出所报案,称邓某以解冻民族资产为由被骗;同年7月19日,公安新城分局立案侦查;同年8月12日,公安人员逮捕了被告荣德基某和谭撷双某。2019年8月12日,公安人员在涉案公司所在地查获并扣押了一枚传世宝玺、一枚欧元等虚假纸币、一份法令盛通令、一份联合国总部搬迁项目报告等文件和物品。

  受骗者张的情况更加离奇。据她介绍,2013年10月在北京找工作时,她申请了银根集团的工作。这家公司在香港注册,但在北京工作时,法人是荣德基,公司有20多人。在张看来,荣德基经常带人到全国各地出差,寻找与所谓民族资产对接的中介和库管老人。她的主要工作是负责荣德基的后勤保障,比如订票、酒店等等。2014年左右,张和荣德基发展成为男女朋友。2018年11月,涉案公司在Xi成立时,荣德基让她去Xi涉案公司,主要负责财务工作。
 

  最终难逃脱法律制裁

  法院庭审认为,荣德基某自2013年成立银根集团以来,一直从事“解冻民族资产”相关事宜,无论是公司的经营,还是其个人生活开支,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而荣德基某在其自身及公司无任何经营性收入的情况下,向公司员工空口许诺“借一返三”“借水还油”,以项目成功后的高额回报为诱饵,以此诱骗公司员工向其出资,用于维持骗局及个人消费。据此,荣德基某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而且,荣德基某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荣德基某自从事诈骗活动以来,通过“大日如来”“三界主人”等名号神化自己的方式,不断获取公司员工对其的信任及服从,继而又虚构出“联合国搬迁西安”等大量违背常识的项目工程,让深陷骗局的公司员工看到获取高额回报的可能,在此情况下,荣德基某以“借款”之名行诈骗之实。此案的特点,是荣德基某所诈骗的对象均为其公司员工,而且已骗得78万余元,属犯罪既遂。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两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荣德基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谭撷双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本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这类诈骗案件,善良的人们都应该提高警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封浜刑辩律师指出,荣德基某、谭撷双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大型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其中,荣德基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谭撷双某诈骗数额巨大。尽管此案已落下帷幕,但是,被骗款项已被挥霍,无从追回发还。同时,面对这些冠冕堂皇的“大项目”,群众更应该擦亮眼睛,辨清是非,不能抱着图小利之心去迎合骗子们拙劣的表演。

 

  “非法占有的目的”的主观故意及诈骗数额

  “解冻民族资产”类诈骗是一种集返利、传销、诈骗为一体的混合型犯罪,具有诱惑性和欺骗性。不法分子谎称中华民族历史上各朝代灭亡后以及国民党溃败台湾时在大陆和海外遗留保存了巨大财富,国家现委托一些民间组织或企业对这些海外“民族资产”进行解冻,通过诱骗被害人缴纳启动资金、会员报名费或者投资入股等实施诈骗。同时,他们紧跟社会关注热点,围绕“解冻民族资产”这一噱头,虚构所谓“养老”“扶贫”等投资项目,许诺“民族资产”解冻后,将给予投资赞助者巨额回报,不断骗取钱财,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本案中,如何认定被告人“非法占有的目的”的主观故意及认定诈骗数额成为本案审理过程中的关键问题。

  首先,被告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与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结果具有因果联系时,即可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我国刑法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犯罪构成明确表述的,仅有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4个罪名,而对于其他占有型财产犯罪,刑法条文虽未列明被告人的主观心理,但从犯罪构成的理论来讲,必须要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实践中,证明被告人的主观故意,一般通过被告人的客观行为推定和判断,在诈骗案中,证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客观行为的过程,也是证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故意的过程。

  其次,被告人在骗取财物后,处分财物的行为不影响犯罪数额的认定。封浜刑辩律师实践中,被告人在获取财物后,通常会占为己有或用于个人挥霍,但在个别案件中,被告人将财物用于公益事业等非个人事项,甚至和被害人共同使用。本案被告人将部分所骗财物用于公司经营,部分财物甚至用于和被害人一起租房、吃饭等共同花费,在此情况下,共用的财物是否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存在一定争议。对此,我们认为被告人处分财物的行为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亦不影响犯罪数额的认定。

 

  本案在外观表现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行为人以借款的名义实施诈骗行为,且被骗对象多是其公司的员工,行为方式更加隐蔽,但实质上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行为人编造子虚乌有的所谓项目,致使多名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自己的财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且非法获利数额巨大。人民法院在本案的庭审中,以充分有力的证据还原了事实真相,判决结果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虽然本案中的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透过具体案件,我们应当深思犯罪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并寻求有效的治理之策。封浜刑辩律师谈诈骗案件之所以层出不穷,除了犯罪分子的原因,同被害人自身的因素以及社会治理中存在的某些短板不无关系。本案中,主犯荣德基某只有初中文化程度,其编造的“解冻民族资产”“联合国将搬迁到西安”等噱头明显违背常识,但还是有不少人信以为真,上当受骗,暴露出贪图利益和盲从轻信等人性中的弱点。另外,荣德基某自2013年成立公司以来,一直从事所谓“解冻民族资产”的违法犯罪行为,直到2019年本案案发后才得到处理,说明对企业从成立到运行的监管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

  作为常见的一种财产犯罪,诈骗罪的手法不断变化,花样经常翻新,但万变不离其宗,诈骗罪的基本特点就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治理诈骗犯罪,光靠刑事制裁是难以根治的,应当本着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原则,从面向公众进行被害预防教育、规范企业管理、净化市场环境等方面,多措并举,综合施策,方能取得最佳的治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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