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娄塘律师谈不能偿还贷款可视为诈骗

日期:2021-12-27 关键词:嘉定娄塘律师,诈骗罪,

  判决要点:以工程资金需求为名向他人借款,全部用于偿还欠款和赌博。到期不能偿还贷款的,视为诈骗罪。区分行为人不偿还贷款的性质,应充分考虑行为人借款时的主观意图、无偿还能力贷款使用等综合因素。
 

  案例:2012年9月,佘泽杰遇到了李兴梅。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佘泽杰以高利自己在重庆做项目需要资金的事实,所需资金的事实,多次向李兴梅口头借款。李兴梅私自挪用了231.91万元扶贫互助资金给佘泽杰。案发前,佘泽杰归还李兴梅27.6万元,其余204.31万元用于偿还债务和赌博。

  审理: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佘泽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佘泽杰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佘泽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他与李兴梅有借贷关系,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佘泽杰在欠下巨额外债、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隐瞒了自己无力偿债的财务状况,虚构了自己在重庆做工程差钱的事实,以高利率为诱饵,使李兴梅误以为佘泽杰有可靠的投资项目和偿还能力,挪用公款231.91万元交给佘泽杰。佘泽杰骗取资金后,除少数被害人外,其余资金全部用于偿还债务、赌博和日常开支,未妥善保存或合理投资所借资金,导致无法归还。佘泽杰和李兴梅虽然名义上是借贷关系,但实质上佘泽杰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多次以借贷的名义骗取他人巨额财产,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借钱不还诈骗,即借款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款的形式骗取公私财产的诈骗方式。这种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罪犯通常以民间借贷为面纱实施,多发生在亲戚、朋友和熟人之间,因此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严格审查,防止债务纠纷作为犯罪处理,避免打击无辜。
 

嘉定娄塘律师谈不能偿还贷款可视为诈骗
 

  一、借贷诈骗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式,使受害人陷入误解,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大量公私财产的行为。贷款欺诈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在表现形式上有许多相似之处,如以贷款名义转让财产、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等。在这种情况下,佘泽杰提出了他和受害者之间的口头协议,以及支付本金和利息的行为。虽然他负担不起贷款,但他的行为属于私人贷款,而不是欺诈。那么,贷款欺诈和私人贷款的表现形式有什么区别呢?我们如何在具体案件中做出判断?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

  诈骗者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即行为人借钱时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非法占有为主观构成要件。因此,诈骗者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没有归还的意图。但正常借款人在借款时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债务无法及时归还。

  (二)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

  骗子在借钱时会使用虚构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受害者有错误的理解,如虚构的贷款用于某些投资或营利性活动,如虚构自己的财务状况,使受害者误以为自己有能力归还。在正常贷款中,借款人往往如实告知其贷款目的,很少使用欺骗。

  (三)行为人对贷款的态度不同。

  诈骗者骗取财产后不考虑归还财产,因此对财产的使用没有顾虑和控制,直接造成财产损失,如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在私人贷款中,借款人有能力偿还贷款,或者使用贷款产生合法收入,以确保偿还贷款。
 

  二、如何判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贷款欺诈犯罪分子总是提出他们与受害者之间的正常贷款关系,甚至提供借据和其他证据来确认,这使得很难判断此类案件的性质。例如,在这种情况下,确定佘泽杰行为性质的关键在于佘泽杰当时的真实意图是什么。主观意图存在于人脑中,是一种意识形态,不能直接从思维中剥离出来进行认证。通常只能依靠行为人的自我叙述,但真实性值得怀疑,更多的是根据其具体的行为表现来判断,因为行为是基于人的意识,或意识的外部表现。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我们不仅要听取被告的供述和辩护,还要根据被告的客观行为和其他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行为人在犯罪中的行为往往更能表现出其主观意图。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意图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始:

  (一)行为人借钱的理由和实际用途。

  在正常的私人贷款中,借款人会告知债权人贷款的真实用途,让债权人知道贷款资金的用途和风险,从而做出决定。在诈骗案件中,犯罪人通常会编造一些虚假的贷款用途,如投资、工程建设等合法且利润丰厚的项目,使受害人对贷款资金的安全性有错误的认识,并能及时收回。事实上,犯罪人在获得贷款后,会将资金用于一些高风险或无法收回资金的活动,如赌博、挥霍等,导致受害人的资金无法收回。行为人对资金的实际使用会反映出他的贷款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借款的原因与实际使用的异同也能反映出行为人在借款时是否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这是调查行为人主观心态的重要依据。

  (二)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

  行为人贷款时的财务状况是判断其是否准备归还贷款的重要因素。行为人的财务状况可以准确把握行为人的真实心态,结合其贷款的用途。在许多欺诈案件中,犯罪人在负债累累或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将自己打扮成富人或有偿还能力,如谎称拥有房屋、土地、豪华车等。,并在骗取贷款后挥霍,导致贷款无法偿还。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没有偿还的意图。相反,如果行为人本人有更好的财产条件,虽然通过虚构理由等手段获得贷款,并用于赌博等活动,导致贷款无法按时偿还,但其他财产,如房地产、汽车、股票等。,可以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失,则应认定行为人有偿还贷款的意图,不应认定为欺诈。

  (三)行为人是否隐瞒真实身份或者隐瞒行踪。

  在贷款欺诈中,犯罪人在犯罪前使用假名、假地址或假证件来掩盖真实身份,并在成功后消失。虽然其他罪犯使用真实身份,但在欺骗贷款或受害者追偿过程中,通过更改手机号码、改变居住地点等方式隐藏行踪,这些行为也能反映行为人不愿归还贷款的主观心态,是判断行为人性质的重要依据。在判断行为人主观意图的过程中,要结合以上三点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三、佘泽杰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就本案而言,佘泽杰虽然以借款的名义向被害人“借”款,并且还支付了部分利息和本金。但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其理由是:

  首先,佘泽杰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佘泽杰在借款时本人已经负债累累,又没有正常的收入来源,根本不具有偿还能力。而佘泽杰在获得了二百多万元的借款后,全部用于偿还欠债和赌博,这些用途不可能产生收利,必然导致资金无法收回,说明其借钱时根本没有还钱的打算和规划,主观上是想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进行使用,虽然其间有少量归还利息和本金的行为,也只是其为了掩盖真相,防止被害人及时发现,故佘泽杰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符合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其次,佘泽杰实施了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客观行为。佘泽杰向被害人虚构了其在重庆有工程的事实,并以高利息为诱饵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将两百多万元的资金“借给”他。被害人正是因为受到佘泽杰虚构事实的欺骗,产生佘泽杰有正当的投资途径,能够获利并及时收回借款的错误认识,才甘冒违法犯罪的风险挪用公共财产给佘泽杰使用。如果佘泽杰将资金的真实用途告知被害人,显然被害人是不会将公款借给佘泽杰用于还账、赌博。因此,佘泽杰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最后,佘泽杰的行为造成了204.31万元的财物无法追回,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给公私财物造成了重大损失,后果严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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