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涉嫌强奸案【无罪释放】

日期:2019-04-13 关键词:上海刑事案件律师,刑事案件律师

陈某涉嫌强奸案【无罪释放】
 

【案件详情】

  2009年11月13日22时许,一个外号叫“胖子”的男子,以帮忙找工作把一个年仅15岁的女孩卢某介绍给陈某,三人一起在莱茵河餐馆吃过晚饭,后陈某将卢某带到自己承租的501房间住宿,至凌晨4时许(实为5时许),陈某不顾卢某拒绝,将其强奸。事后,卢某发现无法逃出房间,遂发信息给表哥报警。社区民警将陈某带到警务室留置了一上午,2009年11月14日16时陈某被送往派出所,以涉嫌强奸刑事立案拘留。2009年11月27日陈某被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1月26日公安机关以陈某涉嫌强奸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人员在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后,先后两次以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两次均未能收集到相应的控诉证据,检察院2010年7月20日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在2010年7月22日向陈某宣布了《不起诉决定书》,陈某当天无罪释放。
  从2009年11月14日因涉嫌强奸被抓到2010年7月22日无罪释放,陈某在看守所整整度过了八个月零八天,但这中间饱含了上海刑事律师追求事实真相和公平正义的艰辛。

【辩护经过】

  陈某被抓的第二天,家属立即委托了上海刑事律师。从了解到的情况看,介绍人胖子是四川人,手机号158……能拨通,但只说了一句话就挂断。同时,在作案的501房是二房一厅结构套房,另一房间睡着一个室友。室友当晚回房睡觉前曾与女孩打过招呼,也没听见女孩反抗呼叫等异常。早上6时许陈某下楼给女孩买了早餐吃,7时许警察来了,把室友也一起带到警务室,俩人分别被留置在不同的房间。然后室友听到女孩表哥在与陈某谈调解,陈某愿意赔偿4.5万元,但对方不同意未谈成。这些情况非同寻常。
  再从本律师到看守所会见陈某的情况看,陈某基本印证了上述情况,只是胖子的手机号记不起;在警务室看到的女孩表哥也不是胖子。陈某声称自己没有使用暴力、胁迫强奸,而且在晚上11时多见女孩感冒了,泡了一杯板兰根和拿了一颗感冒药给她吃,但不是安眠药。另外陈某还说出一个事实,说是胖子把女孩介绍给他时,他给了胖子600元介绍费。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情一时间扑朔迷离,已经执业二十多年的律师经验和职业敏感告诉我,这是一起非常棘手的强奸案,当务之急是寻找胖子和破解女孩表哥的秘密。兵贵神速,本律师走访了案发楼值班保安阳某,从阳某那里得到了这样一条证据线索:阳某当晚看到从3点多到5点一直有女孩表哥等一伙十几人在楼下寻找,之后该男子过来说他表妹被强奸了要求进去抓人,保安说要报警才可进入,然后那男子就报了警找来了警察,并给阳某看了女孩给表哥的求救信息。这一证据线索极有价值,提示女孩与表哥有短信联系,并且表哥在表妹被强奸前就已开始了寻找跟踪,似乎是早已设计好了的。
 

陈某涉嫌强奸案【无罪释放】
 

  据此,本网上海刑事律师向侦查机关提供了胖子158手机号和保安阳某所见情况的证据线索,要求查证和查询女孩手机通讯记录,拷贝保全街道路面电子监控,并提出了本案有可能涉嫌色情敲诈的质疑。
  然而在侦查阶段律师的意见并未得到重视。根据审查起诉阶段复印的证据材料,侦查机关除了电子监控损坏未能调取监控录像和没有找到158机主外,对保安阳某看到的事实进行了查证,制作了笔录;对女孩135手机案发当晚的通话进行了查询,打印了清单,显示案发后与其表哥联系求助的电话正是本律师提供的胖子158手机号。特别是,通话清单显示女孩在跟随陈某到房间后,从11月13日22时16分17秒给158手机发送第一条短信息开始,到14日早上7时表哥报警,除了上网聊天,就是频繁的跟该158手机发送短信息,次数达18次之多,这说明158手机当晚一直和女孩保持着实时联系,印证了保安阳某看到的从3点多到5点一直有女孩表哥等一伙十几人在楼下寻找的事实,对本律师质疑的色情敲诈提供了证据支撑。在11月14日凌晨1时18分25秒,女孩再次用手机上网,再到凌晨4时53分59秒使用飞信12520发送一条消息,其后第一个与外界联系的手机号码和紧接着发出去的两条短信息,又是158手机,时间分别是05时28分40秒、05时29分10秒和05时37分48秒。这一客观事实再次印证了女孩所称的强奸后到厕所用水冲洗,然后用藏在内衣的手机给表哥发了求救短信,这表哥确定无疑是158机主;同时发信息的时间事实证明了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在凌晨5时许,并非4时。其后办案民警也拨通了158手机,机主承认自己是表哥,但是已回老家,之后关机。
  至此,本案强奸指控只有被害人陈述,没有嫌疑人供述和其他证据佐证。而被害人陈述在性行为前陈某给的是正常感冒药,并非麻醉性药物;性行为中没有使用暴力和语言胁迫;性行为后陈某又给买来了早餐吃,被害人也没有情绪反常和趁机离开,一直等到早上7时许表哥报警带来警察;其他证据显示,被害人当晚并非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下,在501套房内另个房间睡着一个室友,室友和邻居也都没有听到反抗呼救声;特别是被害人手机通话清单和阳某证词相印证,显示胖子、表哥、跟踪人、报警人同是158机主一人,且在性行为前就开始跟踪,报警后又在警务室索要钱财赔偿。因此,本案涉嫌色情敲诈,指控强奸证据不足,案件应就此止步,但是侦查机关还是移送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原因在于办案单位2010年1月22日写出的《情况说明》中认为“嫌疑人一直没有提出说胖子和女孩表哥是同一个人,所以对律师提供的情况持有怀疑态度”。
  案件进入了胶着状态。为查明案情取得更多有利辩护的证据,本律师一方面就陈某没有提出说胖子和女孩表哥是同一个人的问题提出了合乎情理的辩护观点,指出陈某之所以没有提出,是因为陈某在警务室看到的被害人表哥确实不是胖子,但这有可能是胖子找去的替身。因为胖子是认识和介绍人,又是四川人,如果他去就会露陷,所以另外找了个替身迷惑了陈某;另一方面就陈某记不起了胖子手机号,继续向检察机关申请调查取证,检察机关也充分听取律师意见,严格把关,两次以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要求侦查机关寻找女孩表哥核实案发当天情况;调取女孩当晚发送短信息的内容;调取陈某当天通话记录和查看手机内是否有胖子电话;再次询问证人阳某看到的从当晚3点多到5点一直有女孩表哥等一伙人出现的情况及询问案发地邻居当天凌晨有没有听到异常,以查明有无违背妇女意志的反抗呼救。但侦查机关两次都没有补充收集到任何补强原有证据不足的控诉证据,就连本可以调取的陈某手机通话记录都不知何故未能调取。
  审查起诉的全部程序已走完用尽,辩护律师综合全案有理有据的指控强奸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最终得到了检察机关采纳,检察院最终做出了不起诉决定。陈某以失去人身自由八个月零八天的沉重代值给自己买了一个深刻的教训。

【要点分析】

  证据是定案的依据,善于发现证据和运用证据是刑事辩护成功的关键。本案如果没有当事人及时委托,没有律师及时通过电话号码发现女孩与“介绍人”同是“表哥”一人的蹊跷关系和当晚女孩进入房间后不停地与“表哥”的手机联系,直至“性行为”发生后的一连串异常电信数据证据;如果没有律师为追求事实真相坚持不懈的执业精神,是不可能达到无罪释放的结果的。

  结果今人欣喜,但是无罪的理由却文不对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退补两次仍然没有收集到证据的,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原因应当就是证据不足,但本案检察机关却独辟蹊径,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定是犯罪”的原因来做出不起诉决定,令人匪夷所思。存在为规避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之嫌。
  值得肯定的是,本案的辩护的十分成功的。其成功秘诀与上海刑事律师的经验技巧和发现证据、运用证据、追求事实真相、追求公平正义的不懈努力不无关系,但最终的胜利属于法律。
 

陈某涉嫌强奸案【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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