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诈骗刑事案件二审判决量刑

日期:2020-02-17 关键词:上海刑辩护律师,集资诈骗律师

  【案件提要】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介绍:本案件主要是以注册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微信平台开设的公众号一军商城的销售情况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以高价出售商品或服务,并承诺消费者在该商城消费后,可在规定账期获得全额报销为诱饵,从而进行非法集资诈骗
 

非法集资诈骗刑事案件二审判决量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燕军,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

  指定辩护人张元,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冬娥,女,1977年12月22日出生。

  辩护人唐庆,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燕军、陈冬娥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作出(2017)沪01刑初12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朱燕军、陈冬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陈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朱燕军及其辩护人张元、上诉人陈冬娥及其辩护人唐庆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5年3月,被告人朱燕军伙同被告人陈冬娥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设立上海舜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心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先后与上海佳阅贸易有限公司等300余家供应商签订协议。尔后,朱燕军、陈冬娥等人指使上海佳阅贸易有限公司等供应商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商品,并按照舜心公司在微信平台开设的公众号一军商城的销售情况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由舜心公司在一定期限内给付货款。同期,朱燕军、陈冬娥等人以一军商城名义利用微信平台向不特定人群公开宣传以招揽客户,以高出市场价5至10倍的价格出售商品或服务,并承诺消费者在该商城消费后,可在规定账期获得全额报销为诱饵,从而进行非法集资。2016年5月,舜心公司以系统升级为由关闭一军商城,不再支持消费者提现和支付供应商货款。

  经审计,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朱燕军、陈冬娥通过汇款及现金方式向客户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7.5亿余元。上述资金用于归还客户本息共计4.68亿余元、支付供应商货款共计2.2亿余元。

  2016年7月6日,被告人朱燕军、陈冬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相关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档案机读材料;缪某等人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涉案人周某某、被告人朱燕军、陈冬娥的供述等。

  原判认为,被告人朱燕军、陈冬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朱燕军、陈冬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朱燕军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陈冬娥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上诉人朱燕军对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原判量刑过重。朱燕军的辩护人认为,朱燕军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上诉人陈冬娥及其辩护人提出,陈冬娥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陈冬娥作为众多股东之一,不参与公司决策,不参与公司经营,仅负责财务,系从犯,请求二审法院对其改判,予以减轻处罚。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朱燕军、陈冬娥集资诈骗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相同。

  现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院对各方意见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上诉人朱燕军、陈冬娥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的问题

  经查,朱燕军、陈冬娥作为舜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分管财务部的负责人,共同经营管理公司,应当知道按照该公司开设的微信公众号一军商城的报销规则,消费者的年化收益率高达50%以上,甚至最高可达至8倍,在一军商城的盈利能力显然无法支撑如此高额资金回报的情况下,还本付息主要依靠借新还旧实现,通过一军商城吸收的资金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应当认定二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朱燕军伙同陈冬娥等人开设舜心公司微信公众号一军商城,引入本案集资模式,负责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陈冬娥与朱燕军等人商定实施该集资模式,负责公司财务,包括统计收取的货款、资金划转、审核支付货款等事宜,还负责网上商城网络运营的联系工作,二人伙同他人以舜心公司名义对外宣称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实质上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吸收资金,积极开展非法集资活动,构成集资诈骗罪。上诉人朱燕军的辩护人、上诉人陈冬娥及其辩护人关于二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上诉人陈冬娥是否系从犯的问题

  经查,朱燕军、陈冬娥、涉案人周某某的供述、证人唐某等人的证言、舜心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相关材料、服务器租用协议等书证相互印证,证实本案的集资模式由朱燕军引入,经与陈冬娥、周某某商定后共同实施。陈冬娥既是舜心公司股东又分管公司财务工作,负责货款的统计收取、资金划转、货款的支付等,同时还负责网上商城网络运营的联系工作,其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突出,并非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依法不能认定为从犯。上诉人陈冬娥及其辩护人关于陈冬娥系从犯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原判量刑是否适当的问题

  上诉人朱燕军、陈冬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7.5亿余元,除兑付客户本息4.68亿余元、支付供应商货款2.2亿余元之外,尚有5,800余万元未归还,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原判综合考虑二名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具有的坦白情节等具体情况,对朱燕军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对陈冬娥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朱燕军、陈冬娥关于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对二人再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确认,上诉人朱燕军、陈冬娥集资诈骗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名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正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上述案件,我们可以知道,非法集资诈骗罪不仅仅是对于非法所得没收,还将面临刑事判决。非法集资的量刑标准一般根据金额,在十年左右。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不放点击在线咨询,找上海刑事辩护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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