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案不起诉律师根据我国法律,检察机关不起诉的案件分为四类:
第一类是“法定不起诉”的情形;
第二类是“罪轻不起诉”的情形;
第三类是“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案件;
第四类是“附条件不起诉”。
上海不起诉律师:今天我们来看看第二类“犯罪不起诉”和第三类“证据不足不起诉”具体包括什么。
我们先来看看“犯罪不起诉”的情况。这里的“轻罪”一词取自“轻罪”。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就是“轻则不起诉”的法律依据。
那么,刑法规定什么情况下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呢?我们总结一下,主要有几种:
第一种:如果罪行轻微。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轻微罪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第二类:在国外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根据《刑法》第十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外犯罪并在外国受到处罚的人,如果因同一犯罪事实在我国再次受到审判,那么我国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免除对他的处罚。
第三种:聋哑人或盲人犯罪。根据《刑法》第十九条,聋哑人、盲人犯罪,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种:自卫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种: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犯罪准备了工具和条件,但尚未实施犯罪行为的;或者虽然犯罪行为已经开始,但是犯罪行为自动放弃或者犯罪结果自动有效预防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免除处罚。
第六类:属于从犯或胁迫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即“共犯”或者被胁迫参与犯罪的人——即“被胁迫的共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免除处罚。
第七类:自首立功。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后自首并认罪的,所犯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此外,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免除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要满足“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的条件,除了刑法规定的上述免除处罚外,还必须满足未成年人犯罪的前提。这也是标题“犯罪轻于起诉”的意思。也就是说,犯罪情节严重的,即使按照刑法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也不属于“罪轻不起诉”的情形,检察机关也不能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另外,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与之前节目中提到的“法定不起诉”不同,“罪轻不起诉”不是必然的情况,而是检察机关可以选择不起诉的情况。换句话说,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起诉或不起诉。到底要不要起诉,是依法进行的。
我简单介绍一下“不起诉小罪”。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案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果经过两次补充侦查,检察机关仍然认为所收集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实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如果检察机关掌握的证据不足以达到定罪所需的法定证明标准,即使提起诉讼,也只会获得无罪释放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起诉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明知证据不足以定罪而起诉被告,无异于故意拖延被告逃避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
这也是法律规定证据不足就不应该起诉的原因。
今天我们在这里简单介绍一下“轻微罪行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况。谢谢大家的倾听。下次见。
音频来自龚志芳、常政《刑事诉讼百问》
参考法律: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开庭审理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的,可以要求其说明收集证据的合法性。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案件,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调查仅限于第二次。补充侦查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解除对侦查期间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未被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及时将结果通知人民检察院。
刑法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处置办法】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在国外受审判后,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国外受过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九条聋哑人、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不受正在进行的违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的行为,对违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一条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权利不受危害,必须采取紧急措施避免危害并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与既遂犯相比,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被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