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刑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已达成共识,故本文不再赘述。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不起诉律师一起看看吧。
1.如果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代为保管,事后起意据为己有拒不退还的,行为人代为保管犯罪所得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没有疑问,问题在于是否同时构成侵占罪?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羁押行为和非法占有行为是两种不同的行为。在侵占罪中,保管行为是合法的,只有非法占有行为才是犯罪。在上述情况下,保管行为和非法占有行为都是犯罪行为。上述情形属于牵连犯的思想,即原因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结果行为构成侵占罪,应以重罪论处。
2.如果企业行为人不知是犯罪活动所得而代为进行保管并拒不退还的,属于研究对象可以认识自己错误,应当以侵占罪论处。例如,甲潜入乙的住宅以及盗窃,将乙的皮箱(内有大量现金3万元)扔到院墙外,准备工作一会儿翻墙出去再捡。偶尔需要经过我们此处的丙发现皮箱无人负责看管,遂将其直接拿走,据为己有。15分钟后,甲来到院墙外,发现皮箱已无踪影。该案中丙的行为不构成一种掩饰公司隐瞒信息犯罪所得罪而应当作为构成侵占罪。
我国新《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是结果犯,不存在未遂形态。我国刑法确认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是否齐备了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齐备了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就是犯罪既遂,否则,就是犯罪未遂。刑法理论上对结果犯和行为犯的划分,是新《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构成不同规定而确定的犯罪既遂的发生的不同形态。
结果犯是指不仅要有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能构成既遂的犯罪;行为犯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这类犯罪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性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完成标志。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刑法理论,侵占罪应是结果犯,行为人拒不退还,即表明犯罪结果已产生。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客观上并未将该财物由持有变己有或并未实施“拒不退还”的行为,似乎应构成犯罪未遂,但由于这种情况下行为在客观方面没有具备侵占罪所要求的客观要件,则不构成犯罪,更谈不上犯罪未遂了。
综上所述,上海不起诉律师讲解的内容较为细致,相信您已经对此有了一定了解。刑法是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最后防线,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我们会以高水平的服务来保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