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如何辩护?上海不起诉律师来讲讲

日期:2022-08-24 关键词:上海不起诉律师,刑事犯罪

  在毒品案件中,如果被告人或其共同被告人的陈述是孤立的证据,没有其他确凿的证据,如毒品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或其他物证等,那么刑事律师可以牢牢把握这一点,对于被告人无罪辩护,因为“孤立的证据不能定罪”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很重要的规则。上海刑事辩护律师认为,以下类型的案件都是孤立的证据,不能定罪的情况。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不起诉律师一起看看吧。

刑事犯罪如何辩护?上海不起诉律师来讲讲

  首先,被告人口供为零或拒绝认罪,同时又缺乏其他证据或证人证言来佐证。

  第二,虽然被告承认他犯有贩毒行为,但没有获得其他证据来支持他的供述。当时,无论被告是否认罪,他们都不能被判有非法毒品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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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被告人供词与前次供词有较大差异,或者存在矛盾,或者多次供词,供词稳定性不大的,一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不予认定案件证据; 例如,被告虽然承认自己犯了毒品走私罪,但他仍然找不到毒品钱及其来源,也没有共犯的证词、证人证词、银行汇票、书面证据和其他支持性证据。 这里应该有怀疑,按照毫无疑问的精神,会被认定无罪。 或者被告人在刑事侦查阶段认罪,但在审查起诉阶段或庭审阶段重复多次供述,此时供述缺乏必要的稳定性,不足以作为案件认定的依据。

  第四,被告承认,他和他的同谋参与了非法毒品贸易,但被指控的同谋否认了犯罪事实。仅凭一人的口供不足以证明共同犯罪,还需要其他证人的证词、物证、书证和相互补证。如果被告人的供述是唯一能够证明事实的证据,那么作为一个孤立的证据,犯罪事实就不应该得到承认。

  第五,如果被告人供认其共犯实施了共同贩卖毒品罪,唯一共犯承认其实施了独立贩卖毒品罪,但共犯承认被告人对其贩卖毒品行为不知情,且共犯利用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最后应当认定被告人贩卖毒品犯罪事实不成立。需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认定的共同犯罪成立的,共犯人的供述必须一致。如果共犯的供述相互矛盾,则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第六,虽然甲方承认丙方为购买药品支付了费用,但其共犯乙方、丙方均坚决否认其犯罪,并在相关部门收集的其他证据中予以否认。 也没有证据直接证明公安机关在甲、乙双方场所发现的毒品与丙方有关联。此时,甲方的供述属于单独证据,司法机关不能认定乙、丙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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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上海不起诉律师讲解的内容较为细致,相信您已经对此有了一定了解。刑法是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最后防线,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我们会以高水平的服务来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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