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骗被害人将财产交给行为人,认定该财产为非法占有的,以诈骗罪处罚。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不起诉律师一起看看吧。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通过欺骗使他人陷入错误的认识,而他人以错误的认识(行为人的占有)处分财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由于行为人占有被害人的财产从一开始就是非法的,犯罪后拒绝返还的行为没有独立的评价意义,而是诈骗罪完成后非法占有的延续。 侵占罪由合法占有向非法占有没有变化。
行为人将他人财产或者被遗忘、被埋藏的财产作为自己的财产保管,以财产丢失、被抢劫、被盗为借口,不履行归还义务的,以侵占罪论处。
虽然在这种情况下存在欺诈行为,但没有根据欺诈行为处置被欺诈者的财产。欺诈的目的不过是为了掩盖挪用公款罪。例如,B 被王要求给10公里外的朱先生一块价值5万元的手表。在路上,B 要求徐把自己绑起来,伪造抢劫现场,把手表当成自己的。报案后,B 告诉警察他被抢劫了。乙方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但不构成诈骗罪。
非法占有的界定。它具有特定含义,即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从侵占行为发展过程来看:首先行为人基于他人的委托关系、合同关系或其他关系,合法取得了对他人财物的占有权,同时负有归还该项财物的义务,即行为人与财物所有人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其次,行为人公然拒绝履行归还的义务,将业已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触犯了刑法,从而由单纯民事法律关系转化为刑事法律关系,承担刑事责任。可见,变合法持有为非法占有,是侵占罪之本质所有。
“他人财物”即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和埋藏物三种。对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有人认为,“这里所谈的‘保管’仅指基于明确委托关系而产生的保管义务,委托既可以是书面合同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有些学者认为,“持有他人财物的合法性原因除了委托关系外,还有租赁关系、借用关系、担保关系、无因管理四种”。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把“保管”的范围仅理解为委托关系过于狭小,委托保管只是行为人持有他人财物的合法性原因或根据之一,而不是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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