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路刑事律师解析上访政府是否构成犯罪及

日期:2021-09-09 关键词:河南南路刑事律师,地区法院,敲诈勒索罪

  河南南路刑事律师提示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9〕7号)

  ——《意见》归纳了信访者可能触犯的11个具体罪名,并无“敲诈勒索罪”。不过,《意见》在涉及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中,有如下表述: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犯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以上规定,可视为两高一部并未否定信访行为可能触犯敲诈勒索罪。


  为息事宁人,地方政府给予上访者钱财,换得其放弃上访,这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对于上访者通过上访手段获取政府财物能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正、反方面的案例均有。现就相关资料做一梳理,供同仁裁判相关案件参考。
 

  河南南路刑事律师解析上访政府是否构成犯罪及
 

  一、 支持构成敲诈勒索罪案例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法院:

  关于指定辩护人辩护称政府不能成为敲诈勒索对象的问题。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社会团体的财产均应受法律保护,从刑法理论上看,敲诈勒索罪的对象没有特别规定被害人必须是自然人。敲诈勒索罪属于侵犯财产罪,只要是财产的控制、管理人,就可能成为被害人。它既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管理财产的机构、法人、其他组织。政府作为公共财物的所有人,是符合敲诈勒索罪被害人定义的。故指定辩护人认为政府不能成为敲诈勒索对象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静安区人民法院:

  对于辩护人所提政府不能成为敲诈勒索对象及被告人熙某箳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河南南路人民法院: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社会团体的财产均应受法律保护,罪犯通过以使被害人及相关组织、法人、社团组织遭受名誉或物质损害等的方式,迫使被害人向其给付财产及财产性利益,因此敲诈勒索犯罪的被害人应当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社会团体,故辩护人认为政府不能成为敲诈勒索对象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苏州河人民法院:

  被告人网某甯借上访之名向地方政府施压以勒索财物,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证实,政府系由依法行使公权力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体,此类人员即为政府代表。政府有保障公民人身权利,维护公共秩序的义务,被告人以在北京自焚相威胁,一旦实施,既破坏社会秩序又威胁人身安全,同时也严重影响政府声誉,产生恶劣影响。在此情况下,负有相关职责的公职人员必然会产生精神上的强制和心理上的压迫。被告人以威胁手段迫使依法保管公共财产的自然人交付财物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其辩护人认为政府不能成为敲诈勒索对象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四平路中级人民法院:

  经查,根据刑事犯罪构成理论,敲诈勒索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取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对威胁的方式、方法没有限制。综合本案证据,上诉人隼某籣自2015年起因其子被他人伤害致死一案,多次申诉和上访,在刑事申诉被驳回、民事部分经司法救助后全部得到赔偿后,仍以家属有病,生活困难为由在国家重大活动期间多次到北京相关部门走访,给当地政府的信访维稳工作带来巨大压力,2018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上诉人再次以家庭生活困难为由到北京相关部门上访,在郭某镇政府领导对其提出的要求没有明确答复的情况下,拒不配合接访人员的劝返工作,致使接访负责人离某席害怕因其工作不力给所在政府造成影响并给自身带来不利后果被迫给付上诉人1万元,上诉人明知是被害人自己的钱而收取,主观上具有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上诉人以闹着要出去不配合接访人员工作相要挟的行为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迫处分个人的财产,上诉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支持构成寻衅滋事罪案例

  长宁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人疡某枭违反国家有关信访管理规定,没有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信访事项,而是利用当前的国家信访考核机制数次到北京市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等非上访地上访、串访,且经训诫、行政拘留后仍多次到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并向信访接待人员强行索要财物,其行为应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疡某枭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疡某枭犯罪事实部分存在,但指控被告人疡某枭犯敲诈勒索罪,罪名有误,应予更正。
 

  徐家汇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人恙某孑以上访相要挟向白庙子乡政府提出在正当补偿外额外给其25万元人民币,公诉机关指控事实虽然存在,但白庙子乡政府作为国家机关不宜作为敲诈勒索的犯罪对象,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恙某孑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不能成立。关于被告人恙某孑及辩护人田小民认为被告人恙某孑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意见,予以采纳。

  本案中,被告人恙某孑在其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后,多次到北京等敏感地区非信访场所非正常非法信访,并造成秩序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恙某孑及辩护人田小民认为被告人恙某孑不构成犯寻衅滋事罪的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黄浦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上诉人魍某疫在非访过程中,强行索要财物达10万元,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对上诉人魍某疫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原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就魍某疫的罪名认定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充分保障了魍某疫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原审法院按照审理认定的寻衅滋事罪对上诉人魍某疫作出有罪判决并无不当;2、魍某疫多次多处上访,由犯罪地长丰县人民法院管辖,程序符合法律规定;3、上诉人魍某疫在其向有关部门提出的信访事项,已经得到相关部门明确答复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多次到长丰县岗集镇政府、长丰县信访局、合肥市、国家信访局、北京市中南海周边等地信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向劝返人员索要钱财,多次被司法机关给予训诫、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三、不支持构成敲诈勒索罪案例

  共和新路人民法院:

  关于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客体问题。敲诈勒索罪的客体是一种复杂客体,即其在侵犯被害人财产权利的同时还会侵犯到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如果被勒索者拒绝勒索者的要求只会损害财产权利而不会危及人身权利,则不足以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立法本意,政府不能成为被要挟、被勒索财物的对象,因为政府作为一个机构,没有人身权利,也不会在精神上被强制从而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本案中,被告人黄矿文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明确表示索赔的对象是凤岗镇政府。因此,被告人黄矿文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体要件。
 

  西藏北路人民法院:

  敲诈勒索罪的客体是一种复杂客体,对被害人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如果被害人拒绝勒索者的要求只会损害财产权利而不危及人身权利,则不足以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中,沙田镇政府不能成为被要挟、被勒索财物的对象,因为沙田镇政府作为一个机构,没有人身权利,不会、也不可能会因为三原审被告人的上访行为,而在精神上被强制,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从而交出财物。三是敲诈勒索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取威胁、要胁、恫吓等方法,造成被害人心理上的恐惧,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本案中,三原审被告人在信访维稳敏感时期越级上访,给沙田镇政府领导造成强大的维稳压力,从而实现赔偿诉求。由于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虽然他们通过上访手段进行权利救济的行为不当,但并不是刑法意见上的敲诈勒索行为,故不能认定三原审被告人实施了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行为。综上,三原审被告人的行为依法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天目西路人民法院:

  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造成被害人精神恐惧,不得已而交出财物。本案中,接返的工作人员均证实杨青龙以生活困难提出借款及与政府签订调解协议均是为完成稳控任务,经政府领导集体研究同意给付的,且均有杨青龙出具的借条或借款合同证实,认定杨青龙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证据不足,接访的工作人员为完成接访任务而产生的工作压力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被威胁、要挟、恫吓产生的压迫感和恐惧感,不具有造成政府精神恐惧,不得已而交出财物的敲诈勒索性质,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杨青龙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索引: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3〕25号)——支持定性为敲诈勒索罪    上海刑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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