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刑事犯罪律师谈为何手淫不属于卖淫

日期:2021-12-06 关键词:徐汇区龙华刑事犯罪律师,手淫不属于卖淫,上海徐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被告黄菁,曾用王菁,女,1989年2月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上海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于2011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25日被逮捕,同年6月30日在本院取保候审。被告武文华,男,1970年9月出生,汉族,湖南省徐汇区人,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界城关镇,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上海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于2011年1月25日拘捕,2011年1月30日取保候审,同年4月6日再次被捕,2012年3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Daily,男,1981年11月出生,汉族,来自湖南省安化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曾因犯寻衅滋事罪,我们于2009年1月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2011年1月15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被捕,现羁押在上海市公安局二楼。被告易智盛,男,一九八五年九月出生,汉族,湖南省徐汇区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辖市丫江桥镇,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上海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于2010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捕,同年1月30日取保候审。
 

  初审申请状况,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控告:
 

  一.组织卖淫罪:帮助组织卖淫罪。

  2009年12月16日,被告人武文华在上海市通往深圳高速路口124号开设了地上人间洗浴休闲会所,聘请许某风(在逃亡中,担任总经理,负责会所的全面工作,被告人易智盛为主管,被告人肖华等人为桑拿部长,被告人陈辉.文美容为迎宾,被告Daily为公共关系部经理,被告Daily聘请刘武为部长。自该休闲会所开张以来,被告人武文华.戴利.易智盛等人组织卖淫女卖淫,洗浴、桑拿、洗浴、按摩。2010年12月9日,公安机关在查处卖淫嫖娼案件时,当场抓获了7对14名卖淫嫖娼人员,并当场收缴了一大批书证,其中有一大批涉及卖淫嫖娼的书籍。被告武文华从中牟取非法利益200多万元,被告人戴利从中获取非法利益30多万元,被告人易智盛从中获取非法利益6万余元。
 

龙华刑事犯罪律师谈为何手淫不属于卖淫
 

  二.窝藏罪

  2010年12月9日,公安机关查处了徐汇区地上人间洗浴休闲会所,被告人戴利逃离,被告人戴利的前妻黄菁明知要抓捕被告人戴利,仍然把自己在上海市徐汇区的租房提供给其居住,之后又在被告人戴利出逃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于2010年12月和2011年1月分别汇给被告人戴利4000元,帮他逃出公安机关。犯罪发生后,被告人武文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认了主要犯罪事实。检察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检察官认为,被告人易智盛为获取非法利益,组织妇女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8条第1款第1款(一)项,组织卖淫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武.肖华.陈双.陈双.文美容为获取非法利益,协助他人卖淫,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8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菁明知要对犯罪嫌疑人戴利实施抓捕,仍然给他们提供避难场所,资助他们逃避抓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0条的规定,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就组织卖淫共罪而言,被告人武文华.戴利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告人戴利系犯罪行为,应当撤销缓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法院依法判决。
 

  初审答辩情况

  被告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被告人武文华对公诉机关指控不持异议,但是,被告认为自己的行为应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戴利反对公诉机关的控告,认为其与被告武文华共同犯罪,具有辅助作用,对被告人易智盛的控告也表示反对,认为自己的行为应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并将其列为从犯。被告武文华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解:1。本案卖淫女由被告戴利负责管理,而被告武文华并未对卖淫女进行控制。二、被告人武文华犯卖淫罪,不构成卖淫罪;二、被告人自首,积极退赃,自愿认罪,并请求本院从轻处罚。
 

  被告Dailey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解:1.被告Daily与卖淫女之间不是受控关系.地上人间洗浴休闲会所只为卖淫女提供场所及其他便利条件,作为地上人间的员工,戴利的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不构成组织卖淫罪;2.本案件中,戴利处于从属地位,为从犯,且其认罪态度良好,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黄垭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垭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经过审判后确定:

  1.涉嫌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
 

  自2009年12月起,被告刘某花在游仙城通往深圳高速路口124号开设了地上人间洗浴休闲俱乐部,经营足浴、按摩等服务项目,并聘请吴峰(逃跑)担任总经理,负责俱乐部的全面工作。被告易智胜担任俱乐部主管,协助吴峰管理。自地上人间洗浴休闲俱乐部开业以来,被告武文华在场所四楼设立洗浴部,为客人提供手淫服务。
 

  六楼设桑拿部,以合作的名义与被告戴利商量被告刘某花提供的场所,为男性提供性交服务。戴利负责招聘卖淫妇女并具体管理。卖淫收入由被告刘某花和戴利结算。

  自2010年1月起,由于吴峰离开俱乐部,被告易志生协助被告刘某花负责所有服务项目的日常管理,包括桑拿部,决定兑现奖惩;被告戴利还安排被告刘武协助其管理卖淫妇女。2010年11月,被告肖华被安排到桑拿部担任部长,协助易智盛管理桑拿服务人员。桑拿部经营半套和全套卖淫项目,收费标准分别为每次229元。429元,俱乐部统一收取后,按次提成129元。179元,被告易智盛等人按次提成12元,余额由被告戴利分配给卖淫女。被告陈辉。陈双。文美被聘为俱乐部的客人,负责接待来休闲俱乐部消费的客人。三名被告知道俱乐部的浴室部门。桑拿部分分别为客人提供手淫和性交服务,但仍积极向客人推荐消费。2010年12月9日晚,公安机关对游仙地上人间洗浴休闲俱乐部进行公安检查时,查获色情按摩、自慰男女4对8人,性交男女3对6人。
 

  此外,根据公安机关扣押的服务单和会计凭证,桑拿部自地上人间洗浴休闲俱乐部开业以来,已提供卖淫9000余人,其中梦幻爱情8000余人,阳光美人1000余人。此外,休闲俱乐部洗浴部为客人提供2000多项手淫服务。被告武文华通过违法行为获得了150多万元的非法利益,被告戴利获得了30多万元的非法利益,被告易智盛获得了6万多元的非法利益。案发后,被告刘某花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主动向公安机关退还了26455元的非法所得。被告易智盛退还非法所得1.2万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武文华。戴利。易智盛。刘武。肖华。陈毅。陈辉。陈双。文美的供述在卷中,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每个被告的供述都是一致的,可以相互证实;2.证人朱某某。周某某。刘某某。谢某某。王某某。游某某。苏某的证言在卷中,证明上述人员在2010年12月9日公安机关对场所进行检查时,正在进行金钱交易。3.证人刘某某、陈某某、肖某某、龙某某、刘某某、尹某某、周某某的陈述在卷中,分别证明2010年12月9日在游仙地上人间洗浴休闲俱乐部洗浴部。桑拿部接受手淫。公安机关抓获性交服务的事实;4.证人杨某某、马某某、王某某、方某某等证言在卷中,分别证明上述人员在游仙地上人间洗浴休闲俱乐部。桑拿部以金钱交易为目的为客人提供手淫和性交服务;5.证人刘某某在卷中分别证明游仙地上人间洗浴俱乐部为客提供性交服务。性交服务。分别证明本案被告刘某花等人在游仙地上人间洗浴休闲俱乐部的职务;7.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卷中,证明2010年12月9日,公安机关在游仙地上人间洗浴休闲俱乐部抓获七对卖淫嫖娼人员及其治安处罚事实;8.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书在卷中,证明被告戴利的犯罪记录;9.营业执照、管理制度、酒吧记账单、服务单在卷中。随案移交记账本,证明游仙地上人间洗浴休闲俱乐部的相关管理和被告刘某花的非法盈利;10.自首登记表在卷中,证明被告刘某花案发后自动投案的事实;11.户籍信息在卷中,证明被告刘某花等9人的年龄和身份;12.抓获材料。破案在卷中,证明案件的侦破。上述证据材料经审判质证属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二、涉嫌窝藏罪。

  2010年12月9日,公安机关对游仙地上人间洗浴休闲俱乐部进行调查处罚后,被告戴利逃跑。被告黄静(被告戴利的前妻)知道公安机关要逮捕戴利,仍将在上海市天元区租房提供给他。后来,在被告戴利逃跑期间,被告黄静于2010年12月和2011年1月两次向被告戴利汇款,共计4000元,帮助他逃避公安机关的逮捕。确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戴利。黄青的供述在卷中,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两名被告的供述一致,可以相互确认;2.银行卡交易明细在卷中,证明被告黄青向戴利提供钱帮助他逃跑;3.被告黄青的户籍信息在卷中,证明他的年龄和身份;4.抓获材料。破案在卷中,证明案件破案。上述证据材料经审判质证属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法院认为,被告刘某花。戴利利用洗浴场所招募并组织多人从事以获取金钱为目的的卖淫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刘武、肖华、陈辉、陈双。虽然文美没有直接实施组织卖淫活动,但他帮助被告刘某花和戴利组织卖淫,因此他的行为构成了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黄青知道被告戴利是犯罪分子,并为他提供住所和财产,帮助他逃跑。他的行为构成了窝藏罪。被告易智盛是被告武文华聘请的人。虽然他在被告武文华的卖淫收入中有佣金,但他并没有直接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行为,而是为被告武文华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创造条件,因此他的行为应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武文华。戴利犯组织卖淫罪。被告刘武、肖华、陈辉、陈双、文美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黄青犯窝藏罪的罪名已经确立,但被告易智盛犯组织卖淫罪的罪名不当,应当予以改变。被告武文华及其辩护人。被告戴利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刘某花。戴利和卖淫妇女之间的关系不受控制。被控制的关系和被告的行为应构成容留卖淫罪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组织卖淫的关键是看其在卖淫活动中是否起到组织者的作用,而不是强烈控制卖淫者。因此,对被告刘某花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法院采纳了被告易智盛提出的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辩护意见。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组织或者协助组织他人从事自慰活动。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法院认为卖淫行为是指为非特定人提供性交或者性交相当性服务的行为,以获取金钱和财产为目的。自慰与性交不相当,认定为卖淫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公诉机关对指控被告人组织卖淫犯罪情节严重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法院不予支持。在组织卖淫罪的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刘某花起着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所有参与的犯罪进行处罚;被告戴利在组织卖淫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法减轻处罚。被告戴利在缓刑期间再次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判决新罪,并对前后罪判处的刑期实行数罪并罚。事件发生后,被告武文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行为,是自首,可以依法减轻处罚。被告刘某花。易智盛主动退还部分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对被依据本案犯罪情节和被告人武文华、易智盛、刘武、肖华的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被告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的,被告人陈辉、陈双、文美容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总之,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18条第一款、第25条第一款、第25条第一款、第26条第一款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第25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及对被告人易智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款、第27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肖华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陈辉,陈双,文美容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第25条第1款、第37条之规定;对黄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武文华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并处罚金一百万元。(暂缓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缴纳。)

  二、被告人戴利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09年1月对被告人戴利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这两个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款人民币20万元。(监禁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算起;判决执行以前先行拘留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戴利的刑期从2011年1月15日起至2014年8月7日止。罚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缴纳。)

  三、被告人易智盛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执行,并处罚金4万元。(暂缓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缴纳。)

  被告人刘武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暂缓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缴纳。)

  四、被告人肖华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一万元。(暂缓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缴纳。)

  五、被告人陈辉因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免除刑事处罚。

  六、被告人陈双犯帮助组织卖淫罪,免受刑事处罚。

  七、被告人人文美容犯组织卖淫罪,不受刑事处罚。

  八、退缴被告人武文华的非法所得款人民币264555元,被告人易智盛退回的非法所得款12000元予以收缴,交还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武文华非法所得款1235445元,被告人戴利非法所得款30万元,被告易智盛非法所得款项48000元,未服本判决,得于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经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如果书面上诉,则提交诉状一份,副本两份。     上海徐汇区刑事律师事务所


 

推荐阅读内容
  • 经济犯罪怎样辩护?上海徐汇刑事律师为您解答
  • 转化型犯罪知多少?上海徐汇刑事律师为您解答
  • 特定目的的犯罪有哪些?上海徐汇刑事律师为您讲解
  • 上海徐汇律师所谈是谁让女死刑犯怀孕
  • 漕宝路站刑事律师谈沪上小红楼的主人何去何从
  • 凌云路刑事律师性交易后收钱后为何还要起诉男
  • 漕河泾刑事律师刑事二审中如何处理新证据
  • 万体馆刑事犯罪律师解析斡旋受贿
  • 枫林路刑事犯罪律师答哪些上访行为属违法犯罪
  • 湖南路刑事犯罪律师谈黑暗系的黑老大小红楼
  •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龙华刑事犯罪律师谈为何手淫不属于卖淫 http://www.dongzhengzixun.com/shanghaixingshizuimingbianhulvshi/1679.html

    上海刑事律师咨询微信

    律师咨询微信号:1287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