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林路刑事犯罪律师答哪些上访行为属违法犯罪

日期:2021-12-06 关键词:徐汇区枫林路刑事犯罪律师,上访行为,上海徐汇区

  依据公安部新修订的《关于公安机关处理信访活动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以下32种上访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或刑事责任:
 

  1.煽动、串通、胁迫、引诱他人表达诉求,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等违法行为,以扰乱信访工作秩序为限。

  2.聚众扰乱信访工作秩序,情节严重,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主要分子及其他积极参与者的刑事责任。
 

  3.为了产生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实现个人诉求,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场所任意冲撞,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此类推。
 

  4.以提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理由,非法截取、强登、扒乘机动车辆或其他交通工具,或在乘坐交通工具时抛撒信访材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5.在信访接待处,其他国家机关或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中非法携带火器、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用具,或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及其他危险物质的,应立即制止,收缴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危险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30条规定,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非法携带危险物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违法携带火器,弹药,管制刀具,危险品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枫林路刑事犯罪律师答哪些上访行为属违法犯罪

 

  6.违反《信访条例》第16条、第18条、第16条规定,在同一信访事项上多次前往信访接待场所查访,拒不按《信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推选代表,经过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警告或阻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7.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拒绝通过法定途径提出申诉,不按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经审查或申诉已依法解决,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在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捕无效的,根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单位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8.弃置于信访接待处,或因年老、年幼、体弱多病、患有重病、肢体残疾等生活无法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经过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警告或者阻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的,依法予以罚款;
 

  9.在信访接待处放置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或停放尸体,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对影响信访工作秩序进行批评教育,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为破坏单位秩序,对非法停放的尸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0.采取放火、爆炸或以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危害公众安全等行为,符合《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放火罪,爆炸罪,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11.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以殴打他人、致伤处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故犯,明知故犯,故意用撕咬,抓挠等方式伤害他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12.以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公开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以侮辱罪,污蔑罪依法给予刑事处罚;侮辱、诽谤情节严重、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严格执行《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处理诽谤案件的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除对社会治安和国家利益有严重危害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告知被害人自己向人民法院起诉。
 

  13.写信或威胁他人的人身安全,或多次发出辱骂、恐吓或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1项、第5项规定,以威胁人身安全、干扰正常生活、发送信息等违法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4.窥视、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等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以违反隐私罪处以治安管理处罚;依照刑法第253条之二项之规定,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15.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接受治安管理处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诬告陷害依法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16.在信访接待处或其他公共场所,故意裸体,情节恶劣,并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以在公共场合故意裸体裸体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17.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依照法律,对故意破坏财物进行治安管理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18.为了造成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继续进行缠访,要挟手段,敲诈,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按《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罪追究刑事责任:以敲诈罪追究刑事责任。
 

  19.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以帮助信访为名骗取他人公私财物的,以诈骗罪处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0.在国家机构办公室周围进行静坐、张贴告示、分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着装、出示状纸、威胁自我伤害、自杀者、自杀者或非法聚集者,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依照《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经警告、劝告或制止,收缴有关材料、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二、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者的刑事责任;多人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秩序,根据刑法第290条第二款规定,对首要分子及其他积极参与者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刑事责任】。
 

  21.在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张贴布告,分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着装、出示状纸、或在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活动或国内、国际重要会议时,在场馆周围、活动区域或场内从事上述行为的,如发现批评和教育不起作用,根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警告、训诫或制止,收缴有关材料和横幅,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或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三项、第5条,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所,在大型活动场所展示侮辱他人物品,扔在大型活动场所的杂物要依法进行【治安管理处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抗拒、妨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2.在信访接待处,国家机关其他机关门前或交通通道被阻塞,交通阻塞或非法聚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运行,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为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依法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首要分子刑事责任。
 

  23.在外国使领馆内,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所在地静坐、张贴告示、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着装、出示状纸等行为或非法聚集,按照《人民警察法》第八条,应立即制止,迅速带离现场,收缴有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款规定,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者犯下的罪行【追究刑事责任】。
 

  24.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以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以煽动和策划非法集会,举行集会、游行、游行、示威未经主管机关许可、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而进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方法、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或者在进行过程中,对公众安全造成危害,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予以制止,不听制止、拒不解散的,依法强制驱散,并依法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立即将其拘押;符合《集会游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对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拘留;拒绝服从解散命令,并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罪应负刑事责任。如在集会、游行期间发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25.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铁塔、烟囱、树木或其他自伤、自残、自杀行为,造成社会影响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积极组织解救人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要追究主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破坏社会秩序的人的刑事责任;与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相一致的,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主要分子【刑事责任】。
 

  26.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拒不购票,或者在其他方面无理取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以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27.散播谣言、谎报险情、暴发、警报、投掷假爆炸物、毒物、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威胁实施放火、爆炸、投掷危险物品,造成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刑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投掷火药、爆炸物、投掷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为制造制造虚假危险物质的犯罪,制造、制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28.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强行冲破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妨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即第四项,通过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和其他车辆,对妨碍公务、妨碍特种车辆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依法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妨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以暴力、威胁性手段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29.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任意毁坏、占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30.煽动群众暴力抵制国家法律,实施行政法规,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31.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虚假消息、煽动、组织、策划非法集会,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游行、示威、编造险情、疫情、警情、威胁进行爆炸、放火、投掷危险品或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依法予以警。  上海徐汇区刑事律师事务所


 

推荐阅读内容
  • 漕宝路站刑事律师谈沪上小红楼的主人何去何从
  • 凌云路刑事律师性交易后收钱后为何还要起诉男
  • 漕河泾刑事律师刑事二审中如何处理新证据
  • 万体馆刑事犯罪律师解析斡旋受贿
  • 湖南路刑事犯罪律师谈黑暗系的黑老大小红楼
  • 日晖新村刑事律师谈法院是否有权否定原告诉讼
  • 上海交大刑事辩护律师杜绝同案不同判统一裁判
  • 徐汇区徐家汇刑事律师谈贩毒罪常见6大问题
  • 徐汇区斜土路律师谈农村宅基地建房物权归属界
  • 徐汇区建国西路律师谈某针纺公司破产清算操作
  •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枫林路刑事犯罪律师答哪些上访行为属违法犯罪 http://www.dongzhengzixun.com/xsal/1677.html

    上海刑事律师咨询微信

    律师咨询微信号:1287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