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犯罪律师法律知识分享:假冒专利犯罪的特殊形式辩护

日期:2022-09-01 关键词:上海公司犯罪律师,假冒专利犯罪

  当前社会中,就算是犯罪嫌疑人,也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有些犯了假冒专利罪的嫌疑人,想要获得轻判或是无罪,于是就会请律师来给自己辩护。在法律辩护中,辩护词是非常关键,它对判刑也有直接的影响,跟着上海公司犯罪律师来看看假冒专利罪辩护内容。

上海公司犯罪律师法律知识分享:假冒专利犯罪的特殊形式辩护

  (一)停止方式防卫;

  假冒专利罪的成立要求情节严重。由此可以认为假冒专利罪属于情节犯。理论上认为“犯罪结果”与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的关系会因“结果”是犯罪成立意义上的结果还是犯罪既遂意义上的结果而不同。如果是犯罪成立意义上的结果,则客观结果的出现是犯罪成立的条件,结果一旦出现,就没有未遂等未完成形态,只有既遂;如果是既遂意义上的结果,则就存在未完成形态。按照这种观点的话,假冒专利罪所要求的㈠情节严重应该是犯罪成立意义上的结果,假冒专利罪没有未完成形态。但上海公司犯罪律师认为这种分类法并不完全正确,上海公司犯罪律师并不认为犯罪成立意义上的结果就一定是实害性结果。第一,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是单个主体实施的既遂形态的行为,预备、中止、未遂等未完成形态是刑法总则的规定。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成立条件意义上的结果,并不是仅指客观的实害性的结果,还应该包括客观的危险状态性结果。假冒专利罪㈠情节严重,并不是仅指实实在在已经发生了的或者说行为人获得了的经营数额,而是应该包括行为人可能获得但还没有实际获得的趋势这种情况。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盗窃罪可以有未遂的解释,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对那些要求一定结果才成立犯罪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但有危害危险的行为可以成立未遂罪。第三,犯罪行为是在行为人主观罪过内容支配下实施的对社会具有危害的行为。这里的危害既包括现实的危害,也包括危险状态。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过程就是其主观罪过内容不断展现的过程。如果行为已经展现了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内容,并且按照行为人的这种主观罪过内容控制行为发展下去,必将导致《刑法》规定的危害结果发生,就应该用《刑法》对这种行为予以处罚。因此,就假冒专利罪而言,上海公司犯罪律师认为,假冒专利罪存在预备、中止、未遂等未完成形态的情况,即只要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展现了行为人要假冒专利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按照这种意图发展下去,确实将要造成专利权人的重大损失,即使实际上没有发生实害性结果,也可以按照刑法总则规定的预备、中止、未遂条件对行为人定罪处刑。对这里的“情节严重”不能仅理解为已经发生的实害性结果,还必须包括危险性结果。

  (二)共同进行犯罪行为辩护

  假冒专利罪只存在任意共同犯罪,不存在必要共同犯罪。任意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可以故意实施、一人可以单独实施的犯罪。为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2004年《解释》第16条规定: “明知是生产、经营场所、运输、储存、进出口等方面的贷款、资金、账户、发票、证书、许可证、设施或者协助,应当作为侵犯知识产权的共犯处理。”本条是针对“当前许多地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家族经营性、大规模性、有组织性,以及对直接侵犯知识产权的人提供各种便利和协助”的说明性条款,“实施上述行为的人虽然不直接参与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活动,但如果具备必要的知识,则主观上有实施共同侵权犯罪的意图,客观上实施了提供各种便利和协助条件的行为,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共同犯罪,应当视为共同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共同犯罪需要行为人之间的共同故意犯罪意思联系和共同犯罪法的实施。“知道他人犯了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知道”,只强调帮助者单方面的“知道”,还是要求被帮助者也知道“被帮助者知道这是侵犯知识产权”?从字面意义上看,似乎只有帮助者才需要“知道”,这突破了我国刑法中的共犯理论。因为我国刑法理论并不承认“片面共犯”,而是要求共犯之间进行有趣地接触。与此同时,我国刑法理论也认为,如果帮助人实施帮助行为的目的是帮助,“单方面共同意图应视为帮助人; 不知道帮助人实施犯罪的,视为单独实施犯罪。”.协助“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件、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仓储、进出口代理等设施”的行为,是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一部分,虽然行为人只是实施了协助行为,但应当为实施“共同犯罪行为”进行辩护.因此,2004年《解释》对上述协助行为作为共犯处理的规定提供了理论依据。

  (三)罪数辩护

  1.法条存在竞合的情形

  法条竞合是指犯罪行为同时违反两条或两条以上的法律条款,这些法律条款具有包容或重叠的关系。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条款竞合不是犯罪数理论的问题,而是法律的选择和适用问题。 为了解释假冒专利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本文对假冒专利罪进行了探讨。 假冒专利罪与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几乎没有完全的包容关系,只是一种交叉关系,即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二者的内容才会发生重叠和重叠。 根据2004年《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上海公司犯罪律师认为假冒专利罪与虚假广告罪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存在部分重叠和重叠。 它们可能构成法律条款的一致。

  广告商在自己的广告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虚假地声称该产品是一项专利,而实际上该产品并非基于该专利号所对应的技术。在本案中,虚假广告犯罪与虚假专利犯罪之间存在着交叉关系。行为人的行为既违反了虚假专利犯罪的法律规定,又违反了虚假广告犯罪的法律规定,构成了法律的竞合。同样,伪造他人专利证书、专利文书的行为也违反了伪造专利罪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书罪的规定。由于专利证书和专利文件是国家专利行政机关颁发的证书和文件,其性质应属于国家机关的正式文件和证书。在这种情况下,也符合竞争法。

  关于法条竞合,理论上一般认为,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选择适当的法条对犯罪行为定罪。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定罪。根据这一原则,当上述条款重合时,原则上应按假冒专利罪处罚,因为规定假冒专利罪的条款与其他犯罪相比,属于 "特别法 。

  2.牵连犯的情形

  在罪数这个问题上,假冒专利罪容易与他罪发生发展关联而形成的关系,当属牵连犯。牵连犯,是指以实施企业某一犯罪为目的,而犯罪的方法进行行为问题或者研究结果分析行为又触犯了一些其他相关罪名的犯罪。通常这种情况下,单纯地假冒专利目的并不影响存在,往往行为人都是我们为了中国其他的目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仅仅是一种手段、方法以及行为。

  (1)假冒专利罪与诈骗罪可以构成牵连关系。 由于假冒专利行为客观上是虚构的事实或隐瞒事实,行为人欺诈时,以假冒专利行为欺骗对方,以获取对方的财产。 二者的关系显然是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的关系,可以构成牵连犯罪。 有评论认为,假冒专利罪与诈骗罪可以构成法律冲突。 上海公司犯罪律师认为,假冒专利罪与诈骗罪不存在内容。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虽然客观上是虚构或隐瞒事实,但根据侵权对象的不同,二者不会交叉。 假冒专利罪中伪造事实、隐瞒真相的客体不是专利权人,诈骗罪中伪造事实、隐瞒真相的客体是相对人,即被害人。

上海公司犯罪律师法律知识分享:假冒专利犯罪的特殊形式辩护

  (2)伪造专利罪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可以构成牵连关系。一些学者认为它们是想象力的竞争。上海公司犯罪律师认为理由不成立,行为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他人专利的行为,客观上是两个独立的行为,主观上行为人的目的很明确,即通过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牟利,假冒他人专利只是为了方便销售产品。在这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是目的行为,而假冒他人专利的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是方便销售的手段行为,两者之间存在着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对于牵连犯,刑法理论上一般按“择一重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企业办理社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信息刑事诉讼案件没有具体实际应用相关法律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经济犯罪,同时可以构成侵犯学生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网络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也为处理假冒专利罪牵连犯的问题研究提供了法律理论依据。

上海公司犯罪律师法律知识分享:假冒专利犯罪的特殊形式辩护

  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不同,到时候辩护词的写法也不一样,不能够所有的假冒专利案件都套用这份范本。在有需要写假冒专利罪辩护词时,可以考虑上海公司犯罪律师,按照实际的情况写一份标准辩护词。


推荐阅读内容
  • 上海公司犯罪律师:企业家必看!如何防范公司犯罪,规避法律风险
  • 上海公司犯罪律师来讲讲公司犯罪背后:腐败、贪污、虚假宣传无所不包
  • 上海公司犯罪律师提醒:开票据时一定要仔细,否则一不小心就违法
  • 员工挪用资金会坐牢吗?上海公司犯罪律师带来最新挪用资金罪刑法规定
  •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上海公司犯罪律师法律知识分享:假冒专利犯罪的特殊形式辩护 http://www.dongzhengzixun.com/xazs/xszm/2338.html

    上海刑事律师咨询微信

    律师咨询微信号:1287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