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专业律师提醒大家:找工作时擦亮眼睛,避免单位犯罪殃及自己

日期:2022-10-21 关键词:上海刑事专业律师,单位犯罪

  我可法律规定,犯罪个人可以犯罪,单位也可以犯罪,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都要受到处罚。那么单位过失犯罪的定义是什么,关于单位存在过失的类型有哪些呢?下面为上海刑事专业律师整理了关于单位过失犯罪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上海刑事专业律师提醒大家:找工作时擦亮眼睛,避免单位犯罪殃及自己

  我国1997年刑法中,单位过失犯罪只有几种,包括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第137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消防安全事故罪(第139条),证明文件严重失实。采供血罪,制造、供应血液制品罪(第334条第2款),污染环境罪(第338条、第346条),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第339条第2款、第346条),等等。

  一、单位或者过失导致犯罪的存在

  单位过失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的存在是一个事实,无人否认。 然而,单位过失犯罪是否应当存在并不是没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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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学者研究认为,单位进行犯罪不应当可以包括过失犯罪,其理由在于:自然人行为我们只有这样在为建设单位为了谋取经济利益且以单位名义实施时方能认为一个单位工作行为。在过失的情况下,过失行为发展具有中国个人信息行为的特征,难以转化为实践单位会计行为。在单位组织成员职务过失或者其他业务过失的场合,不能将个人的决策失误或者资源管理经营不善的责任转嫁给单位。由于对于这种教学失误造成的是单位的重大影响损失,因而设计单位是被害人而不是一种犯罪活动主体。如果把这种失职、渎职犯罪都看作是单位犯罪,那么,我国《刑法》中的业务过失犯罪和渎职犯罪都应当是单位犯罪。还有很多学者分析认为,单位犯罪的主观因素方面他们只能是故意,理由是正是因为行为人具有为本单位谋利益的个人消费心理动因,行为提供人才成为可能将自己的行为与单位紧紧联系结合起来,如果教师不是为本单位谋利,行为人就不可能以形式上具有一定约束力的方式将自己生活行为的后果强加在单位身上。亦有观点理论认为,单位犯罪不应当建立具有过失犯罪,理由为:首先,过失行为已经不能由刑法评价为单位财务行为并由单位需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单位犯罪之所以选择能够将自然人的行为归咎于单位,主要内容是因为这种思想行为不仅是为了保护单位谋取利益关系并且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过失行为能力一般都具有提高个人主义行为的特征,难以转化为单位内部行为。单位意志就体现为牟利性或者根本利益价值追求性,追求这种方法目的的罪过只能是故意,不能是过失。其次,单位行政行为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在单位的多个家庭成员的共同意志拟制为单位意志前,必定有意思联络。过失由于技术欠缺意思联络的可能性,因此,就不能拟制为单位意志。

  刑法学界也有观点认为,单位犯罪包括过失犯罪。但这种观点多是从现行刑法规定的单位过失犯罪的角度来论证单位犯罪包括单位过失犯罪,讨论力度不够。事实上,认为单位犯罪不应包括单位过失犯罪的学者认为,单位犯罪不应包括过失犯罪是从必要性的角度(理论角度),而不是从现实的角度(规范角度)。1997年刑法关于单位过失犯罪的规定是他们批判的对象和依据。因此,从现实的角度质疑单位犯罪应包括过失犯罪的观点是不妥当的。

  对此进行问题,上海刑事专业律师认为,从理论上研究分析,单位犯罪人员应当主要包括企业单位过失犯罪。但是,1997年《刑法》对单位过失犯罪与单位组织成员失职、渎职行为发展之间的区别,则又值得我们仔细斟酌。

  (1)从理论上讲,由于单位可以出于故意主观心态实施故意犯罪,所以单位的总体意志也应当是过失。 从单位整体意志的形成过程来看,存在过失心理形成的可能性。 在形成单位整体意志的过程中,也是通过单位的决策过程形成的,故意行为属于单位,过失行为不属于单位,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单位成员承担。 恐怕有点不对劲。 事实上,本单位成员根据其在本单位内的职责所犯的过失行为为节省排污费而决定倾倒大量危险废物或排放有害气体的,构成污染环境罪的行为也是单位的行为,而不是自然人的行为。 因此,由此产生的刑事责任也应与单位故意犯罪相同,由单位承担。 此外,如前所述,“以单位名义”和“为单位利益”不是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也不是单位犯罪成立的必要要件。 即单位犯罪不一定要“以单位名义”和“为单位利益”,只要有单位意志和单位行为,从而造成有害后果,就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单位故意犯罪如此,单位过失犯罪也应如此。 因此,单位成员基于责任的决策失误或管理不善是单位行为的表现,即单位过失。

  单位成员的能力和局限性决定了单位的决策只能是有限的理性决策。单位决策的有限理性也存在于单位过失中,因此,在决定法人的行为时,法人组织内的领导或决策机构必须首先对该行为的后果作出假设。由于通过法人的领导或决策机构体现的法人的认知能力可能受到某些因素的干扰和影响,他们对自身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的看法和假设也可能是不真实或不准确的。认为法人的某一行为可能会产生有害后果的观念也是如此,这些后果有时是不真实的,比如认为后果不会发生,或者不准确,比如认为有害后果可能会发生,但对严重程度估计不足,或者认识到有害后果而高估了自己克服这些后果的能力。无论是基于虚假知识而危害社会的结果,还是基于错误知识而危害社会的结果,法人都应当承担过失犯罪的责任单位过失犯罪的发生过程,是单位在注意义务的前提下违法意识的产生,然后转化为单位过失犯罪的单位意志,再转化为单位过失犯罪,其后果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由此可见,单位过失犯罪的深层次原因是违法性意识,违法性意识是单位过失犯罪的本质。

  (2)在单位能够成为独立的犯罪主体的前提下,单位成员的行为归罪于单位并分担单位犯罪的部分刑事责任,关键在于他们对单位的从属性和独立性。成员对单位的从属要求。只有单位成员履行了单位委托给他的职务要求,实施了职务行为,其产生的收入和责任才能归属于单位。单位成员在履行职务行为时,由于单位成员的认知能力和知识水平或者单位本身的固有缺陷,其职务行为过失造成了一些危害结果。此时,他们的过失犯罪以及在这种犯罪支配下实施的行为,也应属于单位,即单位构成过失犯罪。当单位构成过失犯罪时,单位成员的相对独立性要求单位成员共同承担单位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但当单位成员不履行职责或认真履行职责时,就是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危害结果。与其职务行为产生的收入和责任归单位所有相反,单位成员实际上没有履行职务,其行为属于渎职。所以,这个时候,单位的成员对单位的从属关系是不存在的,他的承担完全是个人的责任,应该由他自己独立承担,不能推卸或归咎于单位。因此,单位成员的从属与独立是否并存,是区分单位过失犯罪与自然人渎职犯罪的关键因素。因此,将单位成员决策失误或管理不善的责任视为个人行为而非单位行为是不恰当的。

  我们需要注意到,我国1997年《刑法》关于企业单位过失犯罪地设置一个范围,明显提高可以发展分为以下两类:第一类是重大影响劳动社会安全生产事故罪、大型群众性经济活动产生重大信息安全风险事故罪、工程具有重大国家安全管理事故罪、教育教学设施建设重大网络安全质量事故罪、消防工作责任进行事故罪等责任保险事故类犯罪;第二类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等犯罪。在第二类犯罪中,存在问题明显的、与单位组织成员通过个人自由意志和个人消费行为相区别的单位意志和单位会计行为,所以,以单位意志和单位员工行为来解释此类单位过失犯罪的合理性,当无疑义。但是他们对于第一类犯罪人员来说,还存在着一些单位内部成员未尽职责、玩忽职守的行为,由此可能造成的责任由其个人能力承担和单位成员的职务行为由其造成的责任由单位应当承担的重大区别。前者只能是个人的渎职犯罪,后者才属于不同单位过失犯罪。从这一角度方面来看,持否定单位过失犯罪观点的学者普遍认为,1997年《刑法》第135条等条文对重大劳动人民安全环境事故罪等单位过失犯罪的规定,没有充分考虑设计单位成员玩忽职守等个人过失行为与单位过失行为文化之间的区别,由此造成所有过失行为均成为政府单位过失犯罪,这一忧虑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这种思想观点又据此认为,在这种场合下,所有过失行为方式都与单位无关,均为个人过失行为,则又失之偏颇。

  因此,上海刑事专业律师认为,如果单位成员履行职责,但存在过失,则由此产生的危害应归于单位,构成单位过失犯罪;单位成员不履行职责,过失造成危害结果的,属于个人行为,不能认定为单位过失犯罪。

  有一种意见认为,决策机构成员或负责人未能履行其职责或玩忽职守被归类为一个单位的监督过失,考虑到在该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法定代表人或该机构成员或高级人员的行为表现出来的, 组织的下级成员有“单位依法犯罪”的行为,单位对监督不力负刑事责任。 单位(实际决策机构)有义务预防和监督其从业人员在有关单位业务中的某些违规行为。 这是机组监督故障的依据。 在这种情况下,单位负有刑事责任,正是因为它有义务监督其从业人员在单位的业务活动中按照合理和正常的操作规程行事,并且不能犯下违规行为。 当单位没有有效地监督其从业人员进行适当行为,导致从业人员犯罪时,单位就会有操作过错。 因此,我们不得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 当管理监督单位成员的行为时,单位往往有过错。 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单位有管理和监督其成员行为的组织义务。 如果该单位成员在其业务过程中不履行该组织义务而犯罪,如果该行为发生在该单位监督机构成员可预见的能力范围内,则该单位有管理监督过失。 管理监督失误是指组织成员没有采取足够措施防止本单位员工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 与行为过失相比,管理监督过失是一种间接过失。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将管理监督过失引入单位过失犯罪研究中,可以解决单位过失犯罪应当是单位本身的过失犯罪的问题,但管理监督过失仍然未能区分单位的过失行为和单位决策机构成员或单位失职负责人的个人过失行为。 因为上述观点所称单位管理监督的疏忽,实际上是单位决策机构成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失职的疏忽。 如何区分单位责任和单位领导的个人责任?

  上述三点是上海刑事专业律师对单位犯罪与单位过失犯罪关系的认识,即单位成员既履行了职责,又有过失,由此造成的危害结果应归于单位,构成单位过失犯罪; 单位成员不履行职责,过失造成危害结果,属于个人行为,不能视为单位过失犯罪。

  二、单位存在过失的类型

  对于单位过失的具体类型,一般认为既包括过信过失,又包括过失犯罪。 但也有人认为,单位过失的类型只能是过信过失,不能是过信过失。 究其原因,一方面,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单位过失犯罪的认定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另一方面,单位犯罪必须具有意志的整体性、动机的效益等主观特征。 即使单位内部成员可能对单位有害行为造成的伤害是出于疏忽心理,但就单位的整体意志而言,也只能是出于过于自信的疏忽。 不能是疏忽。

  上海刑事专业律师认为,1997年刑法规定的单位过失犯罪的具体类型是全面的,包括过分自信和粗心大意。

  从理论上进行分析,首先,单位的意识以及由于受单位组织成员的认识发展程度、认识学习能力、知识管理水平、所处市场环境等因素的限制,故其整体的意识教育能力虽高于其他单位内部成员,但也不是一个无限的和绝对的,所以,在现实中,存在一些单位企业应当预见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的可能,此时,单位因疏忽大意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学生自己的行为方式可能已经发生严重危害人类社会的结果,单位时间就是我们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非过于自信的过失。其次,根据目前我国1997年《刑法》第15条的规定,成立疏忽大意的犯罪过失,首要的是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研究可能就会发生危害中国社会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不是对自己生活行为活动本身的性质或内容方面没有预见。所以,即使《刑法》有关法律条款明确规定相关单位需要知道(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一定某种危险性,也并不必然表明公司单位预见到行为之间可能不会发生危害国家社会的结果。再次,单位意志的整体性、动机的利益性特征也不能使用说明设计单位过失犯罪只能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不能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因为他们对于施工单位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一般来说,尽管单位工程实施某种教学行为的意志,不能称之为单位的犯罪意志,单位会计行为动机的牟利性不能称之为单位犯罪动机,但是,这种生产单位员工行为是由整体建设单位意志支配,这种文化单位财务行为具有为单位谋利的行为动机,是不可否认的。

  从规范管理角度进行分析,目前对于我国1997年《刑法》所规定的十余种单位存在过失犯罪,没有也不可能完成规定企业单位过失行为都是我们过于自信的过失,不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因此,认为单位过错只能是过于自信的过错,而不能是过失犯罪,这显然过分地缩小了单位过失犯罪的范围。

  三、单位过失犯罪直接责任人的主观过错

  单位故意犯罪的直接责任人的罪责应当与单位故意犯罪的罪责相一致,单位过失犯罪的直接责任人的罪责应当与单位过失犯罪的罪责相一致,即单位过失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可以承担单位过失犯罪的部分刑事责任。虽然参与单位过失犯罪的单位全体成员不一定都具有过失的心理态度,有的可能是出于过失,有的甚至只是单纯的执行命令、履行职责,主观上并没有可以被刑法谴责的犯罪心理。也就是说,参与单位犯罪的部分单位成员主观上可能是意外。但是,作为在单位过失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直接责任人,他必须有过错。而且大部分直接责任人,尤其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具体过错类型,应该与单位过失的具体类型相一致,即单位的过错是由过于自信造成的,直接责任人也是由过于自信造成的。单位过错是过失过错,直接责任人也是过失过错,因为这是确定单位过错具体类型的依据。如果所有直接责任人员都有过失,即所有直接责任人员都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我们没有理由说单位过于自信。因为单位的过错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源于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基于单位职务的过错。但由于现实中单位犯罪的复杂性,不排除个别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可能与单位过失的具体类型不一致。

  有观点在论述企业单位过失在单位管理机构组织成员与单位通过具体要求行为人之间的不同经济结构时认为,单位过失存在一个单位工作机构成员的犯罪过失但单位根据具体行为人的犯罪故意的类型。①对此,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可以认为,直接相关责任会计人员的罪过与单位罪过具有一致性,在单位过失犯罪中,就排除了基本单位过失犯罪的直接责任公司人员出于故意的可能性。因为在单位过失犯罪中起到发展主要功能作用的是直接责任研究人员,特别是直接负责的主管部门人员,如果是在犯罪故意支配之下推动国家或者其他影响施工单位内部形成过失的罪过,并进而以单位名义实施提供相应的犯罪问题行为,实际上是自然人利用这些单位工程实施的故意犯罪,应直接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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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单位过失犯罪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上海刑事专业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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