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调取证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听听杨浦区刑事律师的说法

日期:2022-09-27 关键词:杨浦区刑事律师,检察院调取证据法律依据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资料,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收集证据。 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许可,经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被害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接下来就由杨浦区刑事律师为您讲解检察院调取证据的法律依据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检察院调取证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听听杨浦区刑事律师的说法

  一、检察院调取证据的法律依据

  根据《刑诉法》第五十二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移送公诉部门办理。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决定收集、调取并制作笔录附卷;决定不予收集、调取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人民检察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二、检察院批捕后多久到法院检察院批捕后多久到法院

  根据案情的办理程度决定。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刑事法律诉讼制度规则

检察院调取证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听听杨浦区刑事律师的说法

  1、第五十条案件移送审查、逮捕、起诉后,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有罪的证据没有提交。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 将申请材料送交调查监察部门或检察机关处理。 经审查,辩护人请求的证据已经收集完毕,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应当取得证据;辩护人请求的证据未收集完毕或者与案件事实无关的,应当决定不催告,并向辩护人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移送有关证据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内通知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本条的规定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2、第五十二条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可以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申请国家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管理工作部门人员应当能够及时将申请材料移送公诉部门需要办理。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收集、取回证据的,应当决定收集、取回证据,并作出书面记录;决定不收集、取回证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收集或者收集证据时,辩护律师可以到场。

  四、六部委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1、第二条 人民对于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管理机关、国家经济安全教育机关、司法环境行政权力机关人员应当充分尊重律师,健全我国律师执业权利得到保障企业制度,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可以依法保障社会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数据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能力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自己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

  2、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机制。律师因依法执业而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或者人身伤害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

  3、第十六条 在刑事法律诉讼进行审查起诉、审理工作期间,辩护律师书面申请调取公安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通过收集但未提交的证明自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使用材料的,人民检察院、人民需要法院人员应当全面依法不能及时有效审查。经审查,认为我国辩护律师申请调取的证据主要材料已收集分析并且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应当能够及时调取。相关研究证据材料要求提交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得到及时通知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经审查决定不予调取的,应当采用书面说明一个理由。

检察院调取证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听听杨浦区刑事律师的说法

  辩护律师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申请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通知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提出书面申请的,办案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辩护律师口头申请的,办案机关可以口头答复。辩护律师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请收集证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书面申请的,审理机关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辩护律师口头申请的,审理机关可以口头答复。以上就是杨浦区刑事律师为您讲解检察院调取证据的法律依据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杨浦区刑事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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