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刑事律师解说一个关于非法拘禁罪立案的主题

日期:2022-09-18 关键词:杨浦区刑事律师,非法拘禁罪立案

  从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来看,虽然刑法关于非法拘禁罪的规定没有明确将(一)情节严重、后果严重作为本罪的构成要件,但在司法实践中追究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时,应当考虑一定的情节和后果,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本罪与彼罪的界限。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非法拘禁罪。接下来就由杨浦区刑事律师为您讲解关于非法拘禁罪立案的主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杨浦区刑事律师解说一个关于非法拘禁罪立案的主题

  一、从律师辩护的角度看非法拘禁罪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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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最高发展人民检察院于1989年11月30日颁布了《人民检察院进行直接受理的侵犯中国公民社会民主政治权利、人身财产权利和失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其中第5条对非法拘禁案的立案标准问题作出法律规定:“以拘禁或者没有其他企业强制学习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安全自由,具有研究下列行为方式之一的,应予立案:国家教育工作服务人员不能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无辜群众,造成环境恶劣影响的;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时间相对较长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非法拘禁,造成一些其他方面严重经济后果的。”由于该司法解释我们现在我国已经开始失效,司法机关不必完全能够依照该文件来办理,但是在公司目前学生一般市场主体的非法拘禁罪还缺乏一个具体分析明确的法定立案标准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予以提供参考。

  2、只有拘留达到一定情节,才能认定为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从羁押时间长短、行为手段、羁押后果等方面综合判断。特别是在时间的认定上,稍纵即逝的羁押肯定不构成本罪,但时间的长短不能作为认定一个罪名的唯一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全面考察,准确认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只有具有一定严重情节和后果的非法拘禁,才能构成刑法中的非法拘禁罪。

  3、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7月26日在《玩忽职守、侵害权益案件立案标准》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留期限,规定下列情形应当立案: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使用武器、有约束力的或者其他恶劣手段;或者殴打、侮辱、虐待;非法拘留,造成被拘留者轻伤、重伤或者死亡;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留者自杀、自残、重伤、死亡。 精神失常的;非法拘留3人以上;对明知无罪的人非法拘留;非法拘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情形。 司法解释为起诉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拘留案件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标准,有利于司法机关起诉非法拘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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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第一种情况下,只要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案件持续时间为24小时,就应当立案起诉;对于下列6种情况,虽然没有时间要求,但由于仍然是以“非法拘留”为前提,仍然要求满足继续犯罪人特征, 事实上,仍然需要时间,但这些情况已经造成了一些严重后果,因此,就时间要求而言,它只比第一种情况短。以上就是杨浦区刑事律师为您讲解关于非法拘禁罪立案的主题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杨浦区刑事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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