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是人们生命健康的重要保障,而亚硝酸盐是一种常见的食品添加剂,如果未经妥善保管就会导致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而引发法律纠纷。本文上海刑事诉讼律师将围绕食品销售人员对亚硝酸盐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导致亚硝酸盐混入食品中出售,致人伤亡的行为进行法律定性,并通过法律案例和相关法条的解析来深入探讨此类问题。
一、案例分析
2019年11月,在上海市某酒店举办的一场婚宴中,由于主厨误将存放有亚硝酸盐的调料加入到烤鱼中,致使多名客人食用后出现恶心、呕吐等症状,其中一名客人因食用后出现呼吸衰竭而不幸离世。警方经调查发现,亚硝酸盐是由该酒店一名销售人员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从外部采购并储存,导致了该事件的发生。此案引起了广泛关注,并引发了对食品销售人员妥善保管义务的讨论。
二、法律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生产经营过程中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根据该规定,食品销售人员也属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范畴,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保证所销售的食品安全。
在本案中,销售人员未能妥善保管亚硝酸盐,致使亚硝酸盐混入食品中出售,导致客人中毒和死亡。这种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规定,构成了过失犯罪。
具体而言,销售人员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导致亚硝酸盐混入食品中出售,造成客人中毒和死亡,其行为属于过失犯罪,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根据该规定,销售人员的行为严重危害了他人的生命安全,已经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相关法律规定
除了上述法律法规,还有其他与此案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食品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该规定,如果销售人员知ingly地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食品,其行为将构成犯罪,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标注真实、准确、完整的食品名称、成份、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明码标价,并在显著位置公示主要营业项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根据该规定,食品销售经营者有义务按照规定标注真实、准确、完整的食品信息,并公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如果违反了该规定,可能会被相关监管部门追究责任。
四、结论
针对本案,销售人员未能妥善保管亚硝酸盐,导致亚硝酸盐混入食品中出售,致使客人中毒和死亡,其行为构成了过失犯罪,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食品销售经营者有义务保证食品安全,并按照规定标注真实、准确、完整的食品信息,如果违反了相关规定,也可能会被相关监管部门追究责任。
综上所述,上海刑事诉讼律师提醒大家,本案中销售人员的过失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不仅造成了客人的生命损失,而且还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因此,我们应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不仅需要从政策法规、技术手段、监管执法等多方面加强食品安全保障,而且需要加强食品安全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同时增强食品销售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共同推动食品安全工作的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