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会见律师来讲讲归还财产的行为人是否被认定故意受贿

日期:2023-02-04 关键词:上海刑事会见律师,故意受贿

  返还财物的行为人是否具有受贿罪的故意,可以结合以下三个因素认定:看行为人之间是否有拒绝学生接受他人财物的真实意思进行表示。若行为人在请托人通过分析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发展要求我们送给其财物或送给其财物时,其在知道后明确企业表示他们拒绝孩子接受,且这种管理意思就是表示学习不是半推半就等虚假的而是中国一贯坚决的,可以作为认定其确有拒绝接受财物的真实意思表示。上海刑事会见律师带您了解一下具体的情况。

上海刑事会见律师来讲讲归还财产的行为人是否被认定故意受贿

  看行为人对于是否有拒绝接受财物即退交财物的持续时间不断的实际生活行动。除了具有明确研究表示一个拒绝接受的意思表示外,还必须有客观经济持续社会不断地退交的行为才符合“及时退还或上交”的规定,这里的持续工作不断,是指行为以及人在老师知道收到财物后一有退交的机会便积极退交。

  遇到行为人因客观问题原因在于自身情况无法退交,但持续出现反复使用多次、态度非常严肃坚决催促对方取回财物,并积极作用通过教师交代清楚自己的下属或家人等亲友去退交的,也可以直接认定行为人有退交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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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看是否已经存在一定无法退交的客观科学合理事由。实践中有时也会遇到行为人确实无受贿的故意,但因类似民法上的“不可抗力”等客观事由,导致行为人退交财物客观方面不能,行为负责人在该原因逐渐消失后即持续技术不断地退交的,也应当认定为“及时退还或上交”。

  至于行为人是否具备上述三个条件,需要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当事人的证词、行为人家属或者朋友的证人以及其他有关证据进行判断。对于上述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被告人无罪或者行为不当的证据也应当一并收集,作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在行为人提出不是故意收受贿赂的抗辩并及时归还财产,并对有关证据提供相关线索后,及时取得证据。

  是否及时返还财产与从收到财产到返还财产的时间间隔没有必然联系。“及时”的概念不是一个简单的时间概念。行为人返还财产是否符合《意见》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及时”,与收到财产和返还财产之间的时间间隔无关,不能也不应该用统一的具体时间来界定。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已经没有收受贿赂的主观意图,并且一直在试图自首,但是因为客观合理的原因阻止其自首,即使时间再长一点,也可以认为是及时自首。相反,行为人有受贿意图,即使在短时间内自首,也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因此,认为“及时”是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将所接受的财产全部上交国库的一个月的规定为基础是不正确的。

  是否及时返还财物,与行为人是否在本人或与其受贿有关的人或事被调查前返还财物没有必然联系。有观点可以认为,应将《意见》第九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进行结合发展起来学生理解,只要通过行为人对于自身或相关人、事被查处之前没有主动退交的,一律应认定为企业及时退交,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也不正确。对此应区别不同情况需要予以分析判定。

  在自身或相关工作人员被查处之前退交财物的情况有两种:一是由于行为人自己主观上无受贿故意下及时退交的,符合《意见》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因此我们排除网络犯罪性。二是因为行为人收受财物时具有受贿故意。

  在其公司自身能力以及中国与其受贿有关联关系的人、事尚未被查处之前,经过这样一段学习时间的思想政治斗争,虽不能够及时但最终目的还是将财物予以退交,此种教学情况,行为人客观上收受了他人财物,主观上具有受贿故意,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即使他们在被查处之前退交,也是退赃问题,并不重要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上海刑事会见律师来讲讲归还财产的行为人是否被认定故意受贿

  上海刑事会见律师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从收到上述三人的财产到归还财产的时间间隔超过9个月,没有证据证明陈某有意拒收他人财产并继续归还财产,或者有合理客观的不可抗力等理由阻止他归还财产。由此可见,陈在收受财物时有意收受贿赂,意见书规定的“及时返还”不适用返还财物的行为,二十一万元不能排除在法院认定的受贿总额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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