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知识!什么是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起源于哪里?看看上海有名的刑事律师的说法

日期:2022-10-19 关键词:上海有名的刑事律师,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刑法把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一起规定在第九章渎职罪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接下来就由上海有名的刑事律师为您讲解什么是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起源于哪里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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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与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同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不能构成本罪。

  二、本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且有徇私的动机。“徇私”可理解为“徇个人私情、私利”。

  三、本罪的客观方面

  1、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主要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等有关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一定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期限地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金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的土地使用金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价格。

  3、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第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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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林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林地数量合计达到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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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低价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犯罪起源。本罪没有在1979年刑法或单独的刑法中规定。本罪是1997年刑法修改时新增加的,吸收自《土地管理法》。根据修改后的《刑法》第四百一十条,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若干罪名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12月11日〔1997〕9号)规定了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以上就是上海有名的刑事律师为您讲解什么是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起源于哪里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上海有名的刑事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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