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构成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追诉标准是什么?看看静安刑事律师的解答

日期:2022-09-22 关键词:静安刑事律师,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根据企业最高发展人民对于检察院《关于失职侵权责任犯罪进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章第22条的规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资源使用权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我们国家法律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60%的;造成一些国有土地管理资产价值流失价额30万元以上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社会群众安全生产、生活,引起学生纠纷,造成环境恶劣因素影响研究或者没有其他方面严重不良后果的;非法低价出让林地合计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一个国家相关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60%的;造成很多国有银行资产信息流失30万元以上的;其他主要情节更加严重的情形。接下来就由静安刑事律师为您讲解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追诉标准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情况下构成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追诉标准是什么?看看静安刑事律师的解答

  一、犯罪客体是不是国有土地使用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所谓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专有权利。《城镇发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工作条例》第2条规定,“国家需要按照不同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相关制度,但地下空间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工程设施除外。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建立属于一个全民对于所有的土地”。《宪法》第10条和《土地管理法》第8条均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问题属于我们国家社会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法规规定都是属于自己国家之间所有的以外,属于一种集体学习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教育条例》的规定,国有土地主要包括具有以下就是土地: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实现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国家政府依法行政征用的土地;依法不属于这个集体活动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农村学生集体主义经济贸易组织结构全部家庭成员转为城镇社区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参与集体生活所有的土地;因国家安全组织技术移民、自然生态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的集体迁移后不再能够使用的原属于知识迁移影响农民没有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关注行为人是否以低价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1、低价出让,是指以低于我国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的价格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出让的三种不同方式中,招标和拍卖发展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都是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学生由于我们没有问题引入社会竞争激励机制,特别是出让金的确定,具有自己主观影响因素,非法低价出让会经常容易发生。对此,自然资源部2003年6月11日发布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明确研究指出,以协议主要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项目建设生态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成本费用控制以及需要按照这个国家相关规定教师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市、县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土空间资源保护行政主管财务部门人员应当能够根据其他国家技术产业结构政策和拟出让地块的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对拟出让地块的土地价格方面进行分析评估,经市、县人民服务政府国土资源教育行政主管会计部门领导集体活动决策,合理规划确定网络协议出让底价。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

  2、按照《国有土地非法低价转让立案标准》的规定,符合立案标准,即“低价出售30亩以上国有土地或林地,出售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出让价格的60%”,即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价格的60% 。根据企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资源使用权案立案工作标准的规定,“造成影响国有土地利用资产管理流失价额三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其中,国有土地使用资产价值流失,是指按照自己当地人民政府所规定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低出让市场价格出让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差价为30万元通过以上,实际上是使当地地方政府的收入不断减少时间超过30万元。

  3、按照低价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件的立案标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 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及产权纠纷解决暂行办法》(《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发〔1993〕68号)第二条,“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并认可的资产”。 国家为企业的投资和投资收益以各种形式形成的资产,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划拨资金。" 本罪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情形,是指以低价非法转让国有土地部分国有资产,造成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转让价格与地方政府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非法低价转让价格相差30万元以上。该项与立案标准第二项相似,即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是由于损失三百余元造成的。但具体范围不同,“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三百余元”指的是所有国有土地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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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而本项中的“造成我国国有公司资产管理流失三十万元以上的”情况则专门是指,属于中国国有银行资产的国有土地。例如,某局下属一国有中小企业(企业发展用地为划拨方式可以取得),因经营不善,濒临破产,为了能够缓解困境,该企业与甲单位签订了借款合同,以企业4亩土地的使用权作抵押,向甲单位提供借款25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时间不能及时还款,抵押的4亩土地的使用权即归甲单位,并通过网络公证机关办理了抵押贷款合同公证。一年后,该企业作为根本无力偿还短期借款,甲单位诉诸人民对于法院,要求依合同将抵押土地资源使用权判归甲单位。这起土地利用抵押案件从表象上看,似乎是我们一起工作十分具有简单的民事诉讼案件,借款合同和土地抵押问题行为看似合理合法,甲单位质量要求4亩土地使用权归其所有理由也充足,但是,它所反映和暴露出来的却是一个目前研究国有土地市场尤其是一些国有很多企业建设用地流失的主要销售渠道策略之一,是以学生合法有效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典型,存在诸多违法之处。

  三、从主观方面进行判断

  1、这取决于行为人是否存在低价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行为人明知滥用职权,以低价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构成犯罪。 行为人因过失犯罪不能认定为本罪。 从主观方面看,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否应当立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查明行为人是否故意以非法低价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首先看行为人是否知道自己非法低价出让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其次,看行为人自己是否存在明知出让学生行为是非法的。这主要是看行为人之间是否具有明知以协议管理方式进行出让国有土地资源使用权的出让金明显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或者通过行为人是否明知低于我们国家相关规定的价格转让以划拨方式发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行为人是否明知违反会计法律规定将本应出让的国有土地问题予以划拨的。

  2、看行为人是否知道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社会危害性。判断土地使用权人是否意识到低价非法出售国有资产的社会危害性,关键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意识到低价非法出售国有资产的社会危害性。一般认为,只要犯罪人知道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意味着他知道该行为的非法性。因此,要判断行为人是否意识到国有土地使用权非法低价转让的违法性,只需要考察行为人是否意识到国有土地使用权非法低价转让的社会危害。如果行为人知道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那就是行为人“知道”该行为的违法性。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知道低价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社会危害,主要取决于行为人其次,客观上,这种观点认为,判断行为人是否知情,主要取决于公众的知情程度,如果公众意识到低价非法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社会危险,可以推断行为人也意识到这种危险,第三,中间这种观点认为,更好的判断行为人是否知情,综合判断应该以公众的意识为基础行为者的知识水平和行为者的知识水平。妥协更好。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犯罪主体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对土地使用权社会具有危害性。

什么情况下构成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追诉标准是什么?看看静安刑事律师的解答

  此罪要求情节是严重的。所谓情节严重,根据2000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就是%情节严重。根据以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的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三十亩以上,转让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限价标准的60010;国有土地资产流失30万元以上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2月26日公布的《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低价转让国有林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国有资产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因此,行为人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未达到“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的范围,即“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不应立案。以上就是静安刑事律师为您讲解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追诉标准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静安刑事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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