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刑事律师在线普法:徇私枉法罪的立案追诉是什么!

日期:2022-09-21 关键词:静安刑事律师,徇私枉法罪的立案追诉

  1997年刑法实施后,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了枉法裁判案件的立案标准。然而,随着犯罪形势的发展变化,原有的立案标准已经不能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接下来就由静安刑事律师为您讲解徇私枉法罪的立案追诉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静安刑事律师在线普法:徇私枉法罪的立案追诉是什么!

  一、徇私枉法罪的立案追诉

  1、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了1999年的立案标准,并于2006年7月26日公布实施了《关于失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为枉法案件设定了新的立案标准。该条例第一章第五条规定,枉法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明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以其他方法隐瞒事实、触犯法律的,予以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不立案、不侦查、不起诉、不审判的;以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对犯有严重罪行的人从轻起诉,或者对犯有轻微罪行的人从重起诉的;立案后,以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采取强制措施但超过法定期限中断侦查或者不采取措施,实际放任、违法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查控制的;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或者裁定,即认定有罪、宣告无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从主观方面判断,徇私枉法罪从客观发展方面进行判断应否作为立案,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有无人员枉法追诉、枉法不追诉、枉法裁判的行为。

  3、检查是否存在不当起诉,所谓非法起诉,是指司法人员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通过伪造、隐瞒或者毁灭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隐瞒事实或者违法,提起刑事诉讼,不应当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或者故意使罪名较轻,使罪名较轻的人受到较重的起诉等。

  二、看有无人员枉法不追诉的行为

  枉法不追诉,是指司法管理工作进行人员对明知是有犯罪案件事实我们需要通过追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没有其他企业隐瞒事实、违反国家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可以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行为;或者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学习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我国法律的手段,应当及时采取强制技术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发展虽然中国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对于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网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生活脱离司法行政机关侦控等。

  三、看有无人员枉法问题裁判的行为

  1、所谓枉法裁判,是指不顾事实的真实性质,或者故意弄虚作假,颠倒黑白,作出违反法律的判决或者裁定。错误的判决、裁定,是指违反法律的判决、裁定,包括无罪开释、无罪开释、重罪轻判、轻罪重判,以及其他违反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追究的判决。

  2、从主要方面来看徇私枉法行为方式是否我们应当进行立案,从主体上看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是否可以属于中国司法管理工作研究人员的范围,是否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部门职责。一般企业来讲,徇私枉法罪的犯罪活动主体是司法社会工作相关人员。因此,凡是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机构职责的司法实践工作服务人员徇私枉法的,即可构成本罪。否则,虽然是司法机关内的工作技术人员,但是他们并不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也不构成本罪。

  四、人民陪审员能否成为徇私枉法罪的主体取决于他们是否具有审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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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人民陪审员能否成为徇私舞弊罪的主体,也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人民陪审员只是司法活动的临时参与者,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从现实来看,审判活动中的人民陪审员大多处于“陪审而非审判”的状态,对案件的处理没有决定性的影响,不能构成徇私舞弊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设立人民陪审员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的一项重要陪审制度,《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人民陪审员制度依照本法执行。 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人民陪审员有刑事诉讼审判的权利,根据《刑法》第九十四条,人民陪审员属于具有司法职能的人,应当属于司法工作人员。 可以作为徇私舞弊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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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司法实践中,在认定司法工作人员是否知情时,要注意知道与不知道的界限。因工作失误、认识不清或不深刻造成的错案,不能全部认定为司法工作人员明知的行为,也不能将司法工作人员应当知道和已经知道的行为解释为不知情的工作失误,以推卸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3年4月16日《关于非司法人员能否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的批复》,非司法人员与司法人员串通,共同实施徇私枉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以上就是静安刑事律师为您讲解徇私枉法罪的立案追诉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静安刑事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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