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的审查应该如何进行?徐汇刑事律师以案说法带您了解

日期:2022-11-17 关键词:徐汇刑事律师,逃税罪

  根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局在法庭上的意见,原判决认为原审被告刘春树容忍卖淫、逃税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被判处死刑的包庇卖淫、逃税罪不能成立。此外,卖淫犯罪能否成立,直接关系到偷税罪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法院应依法处理。徐汇刑事律师接下来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内容。

逃税罪的审查应该如何进行?徐汇刑事律师以案说法带您了解

  一、原判决认为刘春书主观上对金麦酒楼卖淫、嫖娼的事实缺乏依据。原因是:

  (1)发现刘春树以卖淫为目的招募“小姐”的证据不足;

  (2)没有证据表明Kimmel餐厅普遍存在卖淫现象,如果个别服务员卖淫;

  (3)本案中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刘春树知道酒店女主人在等人卖淫,间接证据不构成证据链。不可能得出刘春树知道侯氏卖淫的唯一结论;

  (4)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金麦餐厅是专门的卖淫场所,也不能由此推断刘春树主观知道。

  二、最初的判决认为,罗德里希逃税的数额不清楚,证据不足。税务机关出具的两个重大税务案件审查意见,金额不同,但没有说明理由,案卷中缺少罗得西亚的财务账簿。司法机关无法核实税务机关确定的逃税金额和计算方法是否准确。

逃税罪的审查应该如何进行?徐汇刑事律师以案说法带您了解

  三、刘春树逃税罪的起诉期限于2001年3月18日届满。2003年,公安机关立案查处逃税罪,查处期限超过五年。由于刘春书在起诉期间涉嫌包庇偷税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犯罪,不能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经再审查明:

  2000年初,原审被告人刘春树代表其妹刘纯如经营金麦酒家。同年4月左右,该餐厅大堂经理“六连”招聘侯某某、贾桂新等人为餐厅服务员。同年6月30日,侯某某在该饭店单间内与顾客高某某进行卖淫活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当时,金麦餐厅外的刘春树闻讯后离开。同年8月,公安机关对金麦酒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得到下列证据的证实:

  证人候某某的证言可以证明:其和贾桂新是金麦酒家大堂业务经理“刘莲”招聘来的服务员。金麦酒家老板是个姓柳的男子,40来岁,戴眼镜。“刘莲”,女,40多岁,平时我们都是她给大家进行分配技术活儿,她说想挣钱生活就要陪客人自己喝酒、唱歌、跳舞。其平时学生不拿工资,只拿小费,陪一次重要客人的小费是50元,跟饭店企业平分。

  2000年6月30日下午3点来钟,“刘莲”叫其去陪客人需要喝酒,其去单间陪客人通过喝酒时与一名中国客人发生了显著性关系,随即被民警没有抓到。其认为公司老板之间应该能够知道其卖淫的事,因为我国小费要和发展饭店管理分成,而且对于民警抓其时老板跑了。

  对其是否在金麦酒家有过一些其他组织卖淫活动行为,候某某于案发当日向公安行政机关工作陈述“我以前没卖过淫,只是陪客人喜欢唱歌、跳舞挣点小费”;2003年8月12日又陈述“有几次不同客人以及提出社会发生相关性关系,我也答应了,不知道学习其他人使用是否有卖淫犯罪行为”。

逃税罪的审查应该如何进行?徐汇刑事律师以案说法带您了解

  徐汇刑事律师了解到,证人贾桂新的证言证明,他与侯某某是金麦酒家大堂经理“六连”招聘的服务员,“六连”是30多岁的东北人。她的工资由“六连”支付。她说要想挣钱,就必须陪客人吃喝唱歌。因为他不会喝酒,不陪客人,不收小费,也不知道别人收不收小费。不清楚酒店老板是否知道侯卖淫的事,在金麦酒店工作时也没有发现服务员有色情服务。事故发生时,他没有看到老板。“六连”他们都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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