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逃税罪,你逃税了吗?来看看上海刑事犯罪律师对此的法律解释

日期:2022-10-28 关键词:上海刑事犯罪律师,逃税

  作为纳税人,每个人都应该缴纳税费。根据收入以及从事的类型不同,缴纳的税费也有所不同。但是一旦人们不正常缴纳税费,就会构成逃税罪。那么刑法逃税罪是怎样的呢?下面上海刑事犯罪律师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什么是逃税罪,你逃税了吗?来看看上海刑事犯罪律师对此的法律解释

  【相关规定1】 《中华国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天下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集会批改)(节录)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捏造、变造、藏匿、私自烧毁账簿、记账凭据,或许在账簿上多列付出或许不列、少列支出,或许经税务构造关照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许进行虚伪的征税申报,不缴或许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用前款所列手法,不缴或许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构造追缴其应缴或许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许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如下的罚炙;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规定2】 《最高国民检察院、公安部对于公安构造统领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010年5月7日)(节录)

  第五十七条[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回避交纳税款,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备案追诉:

什么是逃税罪,你逃税了吗?来看看上海刑事犯罪律师对此的法律解释

  (一)纳税人采用诈骗、瞒哄手法进行虚伪征税申报或许不申报,回避交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回避交纳税款受过刑事惩罚或许被税务构造赋予二次以上确政惩罚,又回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圳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用诈骗、瞒哄手法,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征税人在公安构造备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交纳滞纳金或许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相关规定3] 《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多少问题的解释》 (2002年11月7日起施行法释[2002] 33号)(节录)

  第一条纳税人实行以下行动之一,不缴或许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科罪惩罚:

  (一)捏造、变造、藏匿、私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二)在账簿上多列付出或许不列、少列收入;

  (三)经税务构造关照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

  (四)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五)交纳税款后,以假报进口或许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实行前款行动之一,不缴或许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缴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科罪惩罚。扣缴义务人书面许诺代纳税人领取税款的,应该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实行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动,偷税数额在五万元如下,纳税人或许扣缴责任人在公安构造备案侦察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二条纳税人捏造、变造、藏匿、私自烧毁用于记账的发票等原始凭据的行动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账凭证的行为。

  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曾经依法办理税务挂号或许扣缴税款登记的;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挂号的纳税人,经税务构造依法书面关照其申报的;

  (三)还没有依法办理税务挂号、扣缴税款挂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构造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虚伪的征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许扣缴责任生齿税务构造报送虚伪的征税申报表、财政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呈报表或许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未经处置”,是指纳税人或许扣缴责任人在五年内屡次实行偷税行动,但每次偷税数额均未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组成犯法的数目标准,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情形。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统一偷税犯法行动遭到行政惩罚,又被移送告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法定罪并判处罚金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第三条偷税数额,是指在肯定的征税时期,不缴或许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征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征税年度应征税总额的比例。不按征税年度肯定征税期的其余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根据行为人最初一次偷税行动产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征税总额的比例肯定。征税责任存续时期缺乏一个征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根据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

  偷税行动超过若干个征税年度,只需此中一个征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规范,即组成偷税罪。各征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第四条 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惩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该以偷税罪科罪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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