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性如何影响盗窃与抢夺?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讲解

日期:2023-01-21 关键词:上海刑事辩护律师,抢夺罪

  当然,也有一些国家的刑法规定了抢夺罪,如俄罗斯、越南、泰国、蒙古、朝鲜等国的刑法。刑法规定了抢夺罪的国家几乎都认为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秘密窃取,抢夺罪的基本特征是公然夺取。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58条规定:“偷窃,即秘密窃取他人财产”。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秘密性如何影响盗窃与抢夺?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讲解

  第161条规定:“抢夺,即公开夺取他人财产的行为”。俄罗斯学者认为,偷窃罪的客观方面是秘密窃取,无论是在客观上还是在主观上,行为人都尽量避免其行为被他人发现。当然,对于盗窃罪的秘密性该如何理解,不同的国家会存在差异。

  我国刑法学通说的持有者认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其行为相对于被害人而言是秘密的,即使认识到其行为有可能被害人之外的其他人发现的,也属于秘密窃取。俄罗斯学者认为,盗窃罪的秘密性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不被害人、其他人发现,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被其他人发现,那么就不具备秘密性,应被认定为抢夺。

  在采用“盗窃一抢夺一抢劫”三分立法模式的国家,盗窃、抢夺、抢劫行为的危害性呈递进关系,盗窃与抢夺的区分标准主要是行为方式是秘密的还是公开的,但侵犯的客体均为财产权利,两罪的法定刑相差不大。抢劫罪因为在侵犯财产权利之外还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所以其法定刑明显高于盗窃罪、抢夺罪的法定刑,更接近于绑架罪的法定刑。

  也正因如此,规定了抢夺罪的国家,一般都认为抢夺罪是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该罪也不会被解释为必然对物使用暴力、具有侵犯人身权利的可能性。因为即使是抢劫罪也并不必然使用暴力侵犯人身权利,而是可以采用暴力之外的胁迫、其他方法。

  持“公开盗窃说”者将抢夺罪限制解释为对物使用暴力且具有侵犯被害人人身权利的可能性,实际上是把抢夺罪的社会危害性解释的比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还要重,这与抢夺罪、抢劫罪的法定刑明显是不相匹配的。如果抢夺行为伴随着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可能侵犯,那么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显著加大,各国对此的回应是:立法要么提升其法定刑(与抢劫罪基本相当),要么将其规定为抢劫罪。

  例如,在日本,如果行为人采用驾驶机动车(摩托车、汽车)的方式夺取他人财物,而被害人对财物不放手便存在身体乃至生命受到损害的危险,那么对行为人的行为可以评价为对人使用暴力,对该行为应以抢劫罪论处。

  由上述分析不难看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刑法没有规定抢夺罪,对类似于我国刑法中的抢夺行为,为了不形成处罚间隙,大多数国家的刑法都将其认定为盗窃或强盗(抢劫)。秘密窃取与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是两种不同的行为方式,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存在差异是显而易见的,将其区分为不同的犯罪也是必要的。

  但是,从司法实践看,要区分行为的秘密性与公然性并非易事,尤其是在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其行为是秘密窃取时就更难判定。在那些没有规定抢夺罪的国家,由于公开与秘密都属于盗窃的行为方式,因此不存在我国司法实务部门所面临的区分秘密与公开的困扰。

  也正因如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刑法中没有规定抢夺罪,一些原来采取“盗窃、抢夺、抢劫”三分模式的立法的国家,后来也取消了抢夺罪的规定,如1970年的《瑞士刑法》。当然,在不同的立法例之下,各国对盗窃罪外延的解释也不可能完全相同。

秘密性如何影响盗窃与抢夺?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讲解

  此外,规定了抢夺罪的国家,对盗窃罪一般限定为秘密窃取,对抢夺罪则解释为公然夺取,立法上也是基于此种认识给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配置相应的刑罚。我国刑法规定了抢夺罪,在此种国情之下,改变盗窃罪与抢夺罪的适用范围、主张盗窃可以采用公开的方式进行进而限缩抢夺罪的适用范围既有违罪刑均衡原则,也不符合我国的国情。

  从刑法解释学的角度来看,公开盗窃理论在中国是不可行的。我国刑法规定的许多涉及 "抢劫 "的犯罪,并没有将 "抢劫 "的限制解释为使用暴力夺取被害人密切占有的财物,而是强调行为的公开性。以聚众哄抢罪为例。暴民抢劫的“抢劫”并不要求对物品使用暴力。

  施暴者的行为相对平和,最多是对物使用有形的武力而不是对人使用暴力。从立法背景和相关司法解释来看,聚众抢劫罪也主要是为了突出明目张胆的行为。

秘密性如何影响盗窃与抢夺?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讲解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提醒大家,在1988年修订的刑法草案中,“明目张胆”是本罪的客观要求。再如抢劫、盗窃国有档案罪。司法实践部门对本罪中“盗窃”的理解也仅限于“秘密取得”。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指出,“窃取国家所有档案罪是指秘密获取国家所有档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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