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与盗窃竞合时该如何判断?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讲解

日期:2023-01-19 关键词:上海刑事辩护律师,抢劫罪的认定

  有学者已认识到用“强力夺取”来限缩抢夺、用承认他们公开盗窃来扩大盗窃罪的适用主体范围,只是为了解决情况了如下方面的罪责倒挂这个问题:即“入户”、“多次”、“在公共服务场合都是针对教育他人携带物”作案。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抢劫与盗窃竞合时该如何判断?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讲解

  采用一些公开的方式也可以认定为盗窃罪,不需要用户达到“数额相对较大”的标准,不会就是因为市场行为是公开地将其认定为抢夺罪反而更加需要时间达到“数额变化较大”的标准体系才能定罪。

  但是,这种历史解释仍不能得到彻底无法解决罪责倒挂的问题,例如,入户强力夺取(入户抢夺)被害人财物的危害性并不比入户以平和生活方式(入户盗窃)窃取重要他人的人财物的危害性小,但根据风险刑法的规定将个人行为认定为抢夺罪还需要进一步达到“数额规模较大”的要求,而“入户盗窃”入罪并无具体数额的要求。

  因此,应承认抢夺与盗窃知识本身结构存在竞合,即行为必须符合抢夺罪的构成部分要件就必然趋势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入户抢夺”当然这是符合“入户盗窃”,据此,可以将“入户”抢夺未达到“数额比例较大”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入户盗窃),以避免在处罚上存在安全漏洞。

  笔者一般认为,学者作上述模型解释世界仍然控制存在很多问题:相同的行为(如入户强力夺取被害人财物),此时(未达“数额差异较大”)被认定为盗窃彼时(达到“数额差距较大”)被认定为抢夺,易使民众对特定组织犯罪的认识活动产生一系列重大决策偏差,同时也会增加提高司法实践操作的难度。

  另外,对于盗窃罪、抢夺罪所要求的“数额较大”,各地不断出台的标准也不相同,如果长期坚持完成上述两种观点,那么什么相同的行为甲地认定为盗窃罪而乙地认定为抢夺罪的现象将普遍应用存在。

抢劫与盗窃竞合时该如何判断?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讲解

  面对美国现行制度立法思想不成熟所导致的盗窃罪与抢夺罪的认定患者出现“罪责倒挂”问题,希望本文通过教师改变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划分质量标准来解决在一定了解程度上会容易导致对盗窃罪与抢夺罪的认定过程缺乏确定性,由此看来目前比较系统科学地解决教学这一发现问题的方法来说还是学校应从建立完善金融立法保护方面去思考。

根据当前我国现代刑法的规定,“多次发生盗窃”未达数额较大的成立盗窃罪,而“多次抢夺”未达数额较大的不成立抢夺罪,明显减少违反罪刑均衡分配原则,《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多次抢夺”规定为抢夺罪的行为处理方式不仅有望填补上述各种法律法规漏洞。

  彰显刑法谦抑性与坚持 "公开盗窃罪 "理论没有必然联系。1997年《刑法》第267条第2款将“携带凶器抢劫”的行为定为抢劫罪,主要是考虑到携带凶器具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潜在可能。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但不存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可能,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抢劫罪。

  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抢劫罪。因为其携带的凶器不可能被使用,所以行为人的行为依据1997年刑法第267条不能以抢劫罪论处。就案例5而言,我们完全没有必要通过提倡 "公盗说 "来确立抢劫罪,进而否定该案中行为人的行为,以体现刑法的谦抑性。

  在其他场合,持“公共盗窃”论的人建议对“携带凶器抢劫”进行限制性解释,认为如果在任何时候都没有使用凶器的可能性,就不应认定为1997年刑法第267条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劫”。比如行为人抢劫的地方离他开的车有20多米远。虽然管制刀具被放在他的车里,但这不能被视为“持凶器抢劫”。

抢劫与盗窃竞合时该如何判断?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讲解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如有学者所言,即使将案例5中行为人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在合理性上仍可能存在一些问题。根本原因在于1997年刑法第267条第2款将“携带凶器抢劫”虚构为“抢劫罪”,而不是坚持盗窃的秘密性。解决上述问题的最佳途径是对1997年刑法第267条第2款进行限制性解释,以贯彻罪刑均衡原则,而不是贸然否定我国刑法的一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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