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所 刑事追溯拐卖妇女儿童案根源性问题

日期:2022-02-21 关键词:上海,律所,刑事,追溯,拐卖,妇女,儿童,案,根源,

  近日,法学界对是否提高收购妇女儿童罪的处罚存在热烈辩论,不同观点激烈交锋。本文发表在《南方都市报》上,原标题为收购妇女儿童罪量刑引发争议,专家:侵犯社会核心价值应受到严厉处罚。文本基于蓟门决定。

  一些学者建议增加对购买妇女和儿童罪的量刑,认为人类尊严高于所有动植物,但现行的司法实践在一定程度上不足以惩罚犯罪。刑法对犯罪的起点较低,实践中只能通过数罪并罚加重处罚。反对者认为,买家可能不仅仅是一种量刑,而且极端惩罚的建立也可能导致司法实践难以在熟人社会实施。

 

  通过法律调整,做出价值宣告,进行价值纠偏。

  有人认为拐卖案件中有关部门执法不严格的问题。实践中是否存在这种现象,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如何解决?

  执法松懈明显,甚至有忽视、庇护等行为。上海律所 刑事认为这些问题的根源是,首先,法律传达了一个错误的价值信号:买卖是两回事,危害不同。

  由于刑法对买受妇女儿童的行为和拐卖行为有不同的规定,这不仅会让买家觉得买受妇女儿童不同于拐卖行为,减少他们的罪恶感,甚至觉得他们花钱买,自信,还会导致行政部门、司法制度削弱对犯罪行为危害的理解,最终加剧价值扭曲,形成恶性循环。

  根据刑法,明知被拐妇女儿童仍有助于办理户籍、婚姻登记等行为,可以构成共同犯罪。被拐卖妇女儿童需要经过非常复杂的管理程序才能办理各种管理登记手续。为什么这些手续可以在村委会、县乡办理?基层管理机构的人员不了解情况吗?

  事实上,被拐卖妇女和儿童的结算、婚姻登记等程序必须有更多的异常操作,其中许多可以通过人类感情,甚至贿赂和其他灰色甚至黑色渠道完成。

  由于刑法对购买妇女儿童罪的责任较轻,帮助办理户籍、婚姻登记等手续的工作人员的犯罪成本相应较小,这实际上鼓励了购买妇女儿童共同犯罪的利益链。一旦利益链形成,每个人都会成为船上的人;如果当地管理机构和人员的敷衍、推诿,甚至掩盖犯罪,将进一步恶化基层生态。

  因此,在刑法规定中加重对妇女儿童购买行为的责任,不仅会打击购买行为,还会产生溢出效应,使基层行政系统可能出现的共同犯罪利益链面临更高的犯罪成本,抑制与此类行为相关的基层利益生态系统。

  上海律所 刑事一直强调拐卖案件涉及到我们的“共同价值”,在现实社会中,这一价值是否被普遍接受、普遍认可、普遍遵循的?或者说,如何让这一“共同价值”成为普遍被认可和遵循的?你有何切实可行的建议?

  我前面说了,拐卖与买受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本质上都是对人的奴役,是对人之为人的权利、尊严和自由最严重的践踏,这就是我所强调的“共同价值”。这些共同价值一直被宣告,但并未得到普遍认同,更没有得到普遍遵循。

  在一些地方,人们对买卖人口表现出的视而不见、冷漠、麻木、甚至对犯罪行为的掩盖和庇护,也说明对核心价值的普遍和认同和落实,需要我们不懈的坚守和行动。无论如何,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奴役是需要改变的事实。这一任务艰难无比,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应该妥协。

  有人建议,拐卖妇女儿童现象在时间和空间维度上都是延续性的事实,有各种各样的现实原因,比如愚昧和价值观的落后,以及由此引发的被扭曲的需求,因此要加强价值观的教育,并且需要社会的综合治理。这些当然都不无道理。但这么艰巨的系统性任务,从何着手?我觉得当下就是一个契机,那就是从刑法第241条的价值纠偏开始。

  相对于通过宣教,慢慢地改变人们对买卖妇女儿童行为的认知而言,一种更好的教育方式是通过法律调整而作出价值宣告,进行价值纠偏。立法虽不是万能的,但如果法律连态度都不明确,我们所期望的改变,从何而来?

  “买家”周围的居民、邻居、亲戚、朋友可能知道拐卖事件的存在,但鲜有他们去帮助“解救”的案例。你如何看待这种情况?如何改进?

  买受妇女儿童的行为表面上是“买家”实施的个体行为,但在一定意义上又是众多人无视、漠视的集体行为,是系统性的问题。这关键还是价值体系被扭曲所导致的系统性结果。因此,不能把这种现象的根源简单理解为一个地方观念的落后、愚昧,那样的话就很容易让人们逃避价值和道德上的罪恶感。

  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应该以一些地方存在这样的买卖行为,甚至买卖行为还不少的事实,就反过来主张不应加重对这种行为的打击和制裁,因为这是典型的“倒果为因”。现实中存在的买卖人口的恶行,并不是我们在价值层面放弃底线进行妥协的借口。

  立法对拐卖与收买妇女儿童行为所规定的区分对待,或许是为了对现实作出妥协,但这却伤害了社会的核心价值,向社会传递了错误的价值信号,并进一步引导了买卖行为。比如,在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实践中,买方常常认为拐卖人口的罪责主要在拐卖者一方,自己是无辜的,甚至是受害者;更不幸的是,这种在我们很多人看起来荒谬的逻辑,似乎还有一定的市场。与此相关的价值信号扭曲,对这些情形负有很大责任,因此,价值纠偏无论在道德层面还是现实层面都是必要的

  如果将收买被拐卖的人口的行为与拐卖行为规定为同一性质的犯罪,并匹配相当的刑责,收买人口的买家还会那么没有罪恶感,还会那么理直气壮吗?那些周围的邻居、基层的管理者还会淡定得像路人甲一样旁观和视而不见吗?

  收买人口的法律规则的调整,需要刑法技术和执法现实层面的考量,但这个问题绝不应该局限于操作技术层面,而必须延伸到价值层面。只有在价值层面掀起波澜,作出明确而坚定的价值宣告,才能传导出方向性的价值信号,这样方能抑制潜在的需求,方能刺激管理者的神经,方能激活执法者责任感,从而在守法、执法和司法的系统中收牵一发而动全身之效。


上海律所 刑事追溯拐卖妇女儿童案根源性问题
 

  如果购买被放纵,就会刺激更多的需求。

  我们注意到,对于拐卖妇女和儿童的问题,一些学者建议从刑法规定的三年内收购妇女和儿童犯罪的量刑;但一些学者认为,提高量刑并不能解决问题,但会导致此类案件的起诉减少,发挥相反的作用。你觉得这种分歧怎么样?你认为有必要增加量刑吗?

  上海律所 刑事认为应该加重收购妇女儿童罪的刑事责任。我注意到,刑法学者的争论主要是从刑法作为治理技术的层面,虽然理解收购妇女儿童罪的制裁具有治理技术意义,但我们必须意识到:在讨论贩卖和买卖妇女儿童犯罪时,不能忽视前提,也是核心,最根本的问题,即价值选择。价值判断和选择是定罪和量刑的前提。

  任何生来就是人的人都应该享有不被奴役的权利,这是人类尊严和自由的核心,应该成为社会社区的核心价值观。中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法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人身自由,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人格尊严,是对人的尊严、自由和权利的明确宣告,这些条款承诺保护社区的权利和尊严。

  毫无疑问,拐卖和买受被拐卖妇女和儿童的行为是对妇女和儿童的奴役,也是对人们基本价值的公开践踏。从这个意义上说,关于是否应该加重对被拐卖妇女和儿童罪的刑事责任的讨论,不仅是刑事治理的技术问题,也是关于社会共同体核心价值体系的宪法问题。

  我国刑法对拐卖妇女儿童罪起刑5年以上10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可以看出,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与非常严重的相匹配。然而,与被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相匹配的最高刑期只有3年有期徒刑。虽然有学者从刑法第241条的制度解释来看,认为收购只是犯罪准备。如果收购妇女后实施强奸、非法拘禁、伤害等犯罪,可以数罪并罚,也会造成非常严重的犯罪责任,但关键问题是:为什么刑法对奴役妇女儿童的拐卖行为与买受行为的犯罪责任有如此大的区别?

  这种差异是否会发出错误的价值信号,让人们认为拐卖人的罪行更严重,买方的罪行更轻?考虑到特定的时空现实,这种信号传输是否会导致现实中价值观的进一步扭曲?我认为这是完全可能的。

  拐卖和买受妇女和儿童的本质是侵犯人们的核心价值观和奴役。如果我们在同一犯罪行为中面临如此大的差异,这几乎是在放纵买入行为。如果购买被放纵,它将刺激更多的需求。

  对购买妇女和儿童的行为加重责任并不等于重刑主义。重刑主义的特点是严厉的惩罚、轻罪和严厉的惩罚;但购买被拐卖的妇女和儿童侵犯了社会的核心价值观,而不是轻罪,重罚是理所当然的。

  在侵犯社会共同体核心价值的意义上,买卖人口本质上是一样的,这种犯罪行为加重了责任,符合适应责任和刑罚的原则。更重要的是,将被拐卖的妇女和儿童的行为规定为重罪,并相应地加重了刑事责任,这是一个非常必要的价值纠正,可以纠正扭曲的价值立场。这种价值纠正是维护社区价值秩序的机会,也是实施宪法宣布的人民权利的重要宪法时刻。

  媒体分析了2014-2021年中国判决文件网络收购被拐卖妇女罪搜索400份司法判决文件,得出结论:收购被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并罚,收购被拐卖妇女罪与非法拘禁罪并罚的判决比例很小,绝大多数案件仅判决构成收购被拐卖妇女罪,处罚温和,约一年。你觉得这种现象怎么样?

  绝大多数买卖被拐卖妇女的行为都会涉及后续违背妇女意愿的性行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但在实践中,追究犯罪分子的强奸罪和拘禁罪难度相对较大;特别是如果这些行为发生在婚姻中,在当地环境中几乎不可能追究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强奸罪和限制自由罪。

  你提到的400份司法判决文件中对犯罪人数罪并罚的案件很少,这也说明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试图通过对买受妇女后强奸、非法拘禁等罪行进行系统追究责任的立法设计,在实践中难以奏效。这也间接表明,刑法对拐卖行为和买受拐卖妇女罪的区别对待,不仅会发出扭曲的价值信号,还会传递到后续的刑事司法过程中。

  如果购买被放纵,就会刺激更多的需求。

  我们注意到,对于拐卖妇女和儿童的问题,一些学者建议从刑法规定的三年内收购妇女和儿童犯罪的量刑;但一些学者认为,提高量刑并不能解决问题,但会导致此类案件的起诉减少,发挥相反的作用。你觉得这种分歧怎么样?你认为有必要增加量刑吗?

  我认为应该加重收购妇女儿童罪的刑事责任。我注意到,刑法学者的争论主要是从刑法作为治理技术的层面,虽然理解收购妇女儿童罪的制裁具有治理技术意义,但我们必须意识到:在讨论贩卖和买卖妇女儿童犯罪时,不能忽视前提,也是核心,最根本的问题,即价值选择。价值判断和选择是定罪和量刑的前提。

  任何生来就是人的人都应该享有不被奴役的权利,这是人类尊严和自由的核心,应该成为社会社区的核心价值观。中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法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人身自由,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人格尊严,是对人的尊严、自由和权利的明确宣告,这些条款承诺保护社区的权利和尊严。

  毫无疑问,拐卖和买受被拐卖妇女和儿童的行为是对妇女和儿童的奴役,也是对人们基本价值的公开践踏。从这个意义上说,关于是否应该加重对被拐卖妇女和儿童罪的刑事责任的讨论,不仅是刑事治理的技术问题,也是关于社会共同体核心价值体系的宪法问题。

  我国刑法对拐卖妇女儿童罪起刑5年以上10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可以看出,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与非常严重的相匹配。然而,与被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相匹配的最高刑期只有3年有期徒刑。虽然有学者从刑法第241条的制度解释来看,认为收购只是犯罪准备。如果收购妇女后实施强奸、非法拘禁、伤害等犯罪,可以数罪并罚,也会造成非常严重的犯罪责任,但关键问题是:为什么刑法对奴役妇女儿童的拐卖行为与买受行为的犯罪责任有如此大的区别?

  这种差异是否会发出错误的价值信号,让人们认为拐卖人的罪行更严重,买方的罪行更轻?考虑到特定的时空现实,这种信号传输是否会导致现实中价值观的进一步扭曲?我认为这是完全可能的。

  拐卖和买受妇女和儿童的本质是侵犯人们的核心价值观和奴役。如果我们在同一犯罪行为中面临如此大的差异,这几乎是在放纵买入行为。如果购买被放纵,它将刺激更多的需求。

  对购买妇女和儿童的行为加重责任并不等于重刑主义。重刑主义的特点是严厉的惩罚、轻罪和严厉的惩罚;但购买被拐卖的妇女和儿童侵犯了社会的核心价值观,而不是轻罪,重罚是理所当然的。

  在侵犯社会共同体核心价值的意义上,买卖人口本质上是一样的,这种犯罪行为加重了责任,符合适应责任和刑罚的原则。更重要的是,将被拐卖的妇女和儿童的行为规定为重罪,并相应地加重了刑事责任,这是一个非常必要的价值纠正,可以纠正扭曲的价值立场。这种价值纠正是维护社区价值秩序的机会,也是实施宪法宣布的人民权利的重要宪法时刻。

  媒体分析了2014-2021年中国判决文件网络收购被拐卖妇女罪搜索400份司法判决文件,得出结论:收购被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并罚,收购被拐卖妇女罪与非法拘禁罪并罚的判决比例很小,绝大多数案件仅判决构成收购被拐卖妇女罪,处罚温和,约一年。你觉得这种现象怎么样?

  绝大多数买卖被拐卖妇女的行为都会涉及后续违背妇女意愿的性行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但在实践中,追究犯罪分子的强奸罪和拘禁罪难度相对较大;特别是如果这些行为发生在婚姻中,在当地环境中几乎不可能追究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强奸罪和限制自由罪。

  你提到的400份司法判决文件中对犯罪人数罪并罚的案件很少,这也说明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试图通过对买受妇女后强奸、非法拘禁等罪行进行系统追究责任的立法设计,在实践中难以奏效。这也间接表明,刑法对拐卖行为和买受拐卖妇女罪的区别对待,不仅会发出扭曲的价值信号,还会传递到后续的刑事司法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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