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北刑事律师谈男子酒后在车内死亡如何担责?

日期:2021-12-07 关键词:长宁区古北刑事律师,车内死亡,上海长宁区刑事律

  一场酒局之后,刘某英不幸去世。由于认为同饮者未尽到必要的照顾义务,刘某英的父母将当天与刘某英同桌吃饭的朋友和两家大排档老板共10人告上法庭,要求各被告对刘某英的死亡承担30%的赔偿责任。日前,上海长宁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驳回了刘某英父母的诉讼请求。在2019年11月30日的晚上,刘某英接到了堂兄王某的电话邀请,立即从家中走出,前往上海长宁区中山公园附近一家火锅店,与他一起喝酒。晚上9点45分左右,刘某英再次来到赵某假经营的大排档与王某等4人在晚上11时46分左右饮酒。十二月一日凌晨1点52分,另一位大排档老板彭某发现刘某英躺在他车旁的地上,于是叫来赵某假一起将刘某英扶上车。其后赵某假、彭某二人各打烊回家,刘某英独自留在车里。
 

  十二月一日16时许,赵某假来到刘某英车内查看,因怕承担责任,想了一会儿才报警。警察赶到后,发现刘某英已经死在车里。根据诊断,刘某英肥胖,使其本身出现心肌肥大、轻冠心病、间质性肺炎等疾病,而酒精性心肺功能衰竭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刘某英父母认为,王某等10人先后与刘某英共进晚餐喝酒,未尽到相互提醒、劝止的义务,且大排档老板赵某假、彭某明知刘某英酒后未送他回家,既没有送医治疗,也没有将其放置在车里,使其处于无人看护状态,造成刘某英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王某、赵某假、彭某等10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各被告对刘某英死亡承担30%的赔偿责任计31万元。
 

古北刑事律师谈男子酒后在车内死亡如何担责?
 

  上海长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共同饮酒是一种感情行为,并不直接产生法律权利和义务。在这个案件中,刘某英父母没有提供证据,证明10名被告的行为与刘某英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刘某英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对自己的健康状况及酒量应当十分清楚,对酗酒引起的危害也应有足够的清醒认识,她在聚会过程中,不顾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不能合理地控制饮酒,最终导致其死亡。
 

  根据社会道德和一般的社交习惯,王某等人对刘某英等酒者应对醉酒后的刘某英产生照顾、护送和救助等注意义务。据监控录像显示,当晚11点左右,当其他酒鬼离开赵某假的大排档时,刘某英并没有因为喝酒失去意识,而且后来又出现在几家大排档内或店里,并与多人交谈,直到凌晨1时才离开赵某假。为此,要求王某等人对两小时后才露出醉态的刘某英承担照顾、护送和救助义务,显然违背了社会常情。另外,酒驾过程中,也没有证据证明刘某英有强行劝酒、强迫喝酒等行为,因此法院认为王某等人对刘某英等人死亡的后果不应承担责任。
 

  刘某英的父母认为大排档老板赵某假,彭某发现刘某英醉酒后未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存在过错。法庭审理后认定,刘某英深夜醉酒已回到自己的车内休息,在此过程中,其从驾驶室两度跌落到地上,大排档店老板赵某假,彭某发现后将其安坐在汽车的后座,并对短时陪陪,且凌晨离开店前还专门察看了车内坐着的刘某英,二人已对刘某英履行了合理的救助义务,无法认定二人有过错,故二人对刘某英死亡的后果不负责任。总之,法院判决驳回了刘某英父母的诉讼请求。    上海长宁区刑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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