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律师谈无证醉驾摩托车能否吊销汽车证

日期:2022-04-19 关键词:上海,刑事,司法,律师,谈,无证,醉驾,摩托车,

  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吊销行为人持有的所有准驾驶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行政执法和司法判决存在法律不一致的共同问题,上海刑事司法律师可以结合案件监督和案件监督,同时监督纠正案件,促进有关机关统一执法司法标准,确保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

 

  基本情况:2013年5月1日21时许,卢某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与路边行人吴某珍碰撞,造成轻伤。经鉴定,卢某血液酒精浓度为255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以下简称市交警支队)某大队交通事故认定,卢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市交警支队某大队对卢某无证驾驶无证摩托车的行为处以300元罚款。市某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卢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已生效,300元罚款已折扣)。此后,市交警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卢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卢拒绝接受处罚决定,以小型汽车驾驶证与交通事故无关为由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市交警支队的行政处罚决定。卢拒绝接受,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同一交通事故中,卢因酒后无证驾驶受到刑事处罚,因无证驾驶无证摩托车受到行政处罚。市交警支队以陆醉酒驾驶吊销其小型汽车驾驶证,行政处罚与陆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相矛盾,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二审判决:一、撤销区人民法院一审行政判决;二、撤销市交警支队吊销卢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决定。

  市交警支队不服二审判决,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经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再审。市人民检察院要求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监督意见:经审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卢某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分别受到刑事处罚和吊销驾驶证,并受到行政处罚。三者之间没有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剥夺持证人驾驶各类机动车上路行驶资格的处罚,而不仅仅是驾驶某类机动车的处罚。被起诉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基于行为人实施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认为允许其继续驾驶机动车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从而作出终止驾驶许可证的决定。这是对违法行为人道路交通安全和法律意识的否定性评价,与违法行为人实际持有驾驶证的准驾驶车型无关,也与违法行为实际驾驶的机动车类型无关。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实有错误。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调查发现,2019年,省公安机关撤销驾照行政处罚案件中,法院裁定撤销行政处罚决定32起。在这些情况下,公安机关认为吊销驾照是指吊销所有违法行为人的驾驶资格;法院认为吊销依据不足,不符合过度处罚原则,通常判决撤销吊销机动车驾照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和司法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不一致。


刑事司法律师谈无证醉驾摩托车能否吊销汽车证
 

  监督结果:2019年9月30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部门限制至醒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是可选的处罚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卢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市交警支队在卢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规定吊销所有准驾驶车型的驾驶资格。2020年5月2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作出再审判决:一是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二是维护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类似案件的监督。上海刑事司法律师鉴于类似案件的社会影响,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影响执法信誉和司法权威,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积极加强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部门的沟通协调,讨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就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规模和执法标准达成共识。2021年3月19日,福建省公安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案件的通知》,要求加强源头管理,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相关规定纳入安全文明驾驶知识考试题库;同时,鉴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减少被处罚人权益,要求规范案件处理程序,严格事实认定,综合考虑违法驾驶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反映了相当大的处罚。2021年4月30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会议纪要,对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提出具体要求,办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案件,统一司法判决规模。截至目前,该省还没有不统一的执法和司法标准。


  指导意义:

  (1)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驾驶等构成犯罪的,依法吊销驾驶人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刑事处罚和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不相互排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不影响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鉴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减少被处罚人行为能力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情形,严格遵守法律程序。法律、法规可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度处罚。

  (2)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是一种资格处罚,旨在剥夺持证人在道路上驾驶任何类型机动车的资格。法律规定,驾驶机动车的行政许可制度要求持证驾驶,以确保道路交通的公共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吊销持证人所有准驾驶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而不是吊销准驾驶车型的驾驶证。行政执法、司法活动必须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法规,符合立法目的和社会管理目标,实现行政处罚制度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共安全的治理功能。

  (三)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发现行政判决和执法决定存在适用法律不一致的共同问题,应当对案件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在监督纠正案件错误的同时,应当与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协商,促进共识,解决执法司法案件认识不一致、标准不一致等共同问题,促进统一执法司法标准,正确执行法律。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现为2021年修订后的第五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现为2021年修正后的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

  4、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现为2020年修订后的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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