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辅警追酒驾男致坠河溺亡要担责吗

日期:2022-04-15 关键词:律师,分析,辅警,追酒,驾男,致坠河,溺亡,要,

  2021年9月23日晚,陕西省白河县46岁男子邱德成在开车回家的路上,遇到前两名辅警在查酒后驾车,逃跑避检查弃车。两名辅警随后追赶,邱德成惊慌失措,在逃跑的路上不小心掉进河里溺水身亡。

  事发后,邱德成的家属将白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告上法庭,要求确认2021年9月23日白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邱德成实施的行政行为违法。2021年12月20日,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审理此案,2022年3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
 

  该男子被辅警追入河中淹死。

  法院发现,2021年9月23日19:00左右,邱德成、尚建焕夫妇在冷水镇阳光社区陈竹武家喝酒吃饭后,邱德成开车送尚建焕,任秀芳从冷水镇驶往苗田村。当晚,白河县交警大队冷水交警中队辅警李再明、丁锡波根据中队安排在冷水镇三岔路口设立的值班点,对过往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20时40分左右,邱德成开车到岔路口时,发现前面有一名值班的交警穿着反光背心,于是把车停在公路旁边的冷水河一侧,拔下钥匙,打开车门,沿着集镇公路向相反的方向逃跑(冷水镇方向)。辅警丁锡波跑到路对面,伸出手去抓邱德成,然后赶上邱德成。辅警李再明也赶上了邱德成。邱德成沿着集镇路跑了大约40米,从路边的菜地上跳下了陡坡。丁锡波和李再明先后赶到邱德成跳下的公路处,但没有看到邱德成。丁锡波随后通过电话联系了附近值班的交警李玉双。李再明赶到附近居民李九安房屋底层进行检查,但仍未见邱德成。

  20时43分左右,警察李玉双和辅警刘凯赶到现场。李玉双检查现场后,向中队队长赵涛汇报情况,并安排李再明和刘凯下河寻找情况。李再明,刘凯从岔路口的边坡向河边走去。刘凯站在半坡上照亮了他。李再明走到河边大声喊叫,没有回应。经过十多分钟的搜寻,李再明和刘凯回到了公路上。在此期间,附近的居民杨凡为警方提供了强光手电筒,并用强光手电筒照亮了现场,帮助找到邱德成。中队队长赵涛赶到现场后,检查了陕西GBD351小型车,车内有手机和钱包。21时20分左右,警方李玉双等人返回冷水交警中队。2021年9月24日上午,尚建焕前往冷水交警中队,反映邱德成没有回家。

  2021年9月24日下午18时29分,尚用手机向白河县公安局冷水派出所报案,称邱德成失踪。2021年9月25日,冷水派出所出警寻找邱德成,并用警犬协助寻找。2021年9月26日7时许,村民们发现邱德成的尸体漂浮在冷水河中。
 

  死者家属起诉交警违法执法。

  2021年10月18日,白河县公安局委托陕西百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邱德成心血,从邱德成心血中检出乙醇,含量99.90mg/100ml;2021年9月29日,白河县公安局委托湖北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邱德成死亡原因。湖北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邱德成醉酒后溺水死亡。

  邱德成家属认为白河县交警大队冷水交警中队辅警执法违法,导致邱德成溺水身亡,向白河县公安局投诉,要求行政赔偿。白河县公安局不支持邱德成家属的赔偿请求。尚建焕拒绝接受,并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打刑事案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对现场相关数据进行了审查。结果,路灯杆与邱德成驾驶车辆停车场尾部齐平,距邱德成跳下土坡的公路直线约44.1米,邱德成跳下土坡的斜面约39米。


律师分析辅警追酒驾男致坠河溺亡要担责吗
 

  法院认为辅警追赶没有错。

  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

  一、白河县交警大队发现邱德成弃车逃跑时,能否实施追踪行为?

  二、白河县交警大队对邱德成的查车行为合法吗?

  关于焦点1: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保障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罚违法犯罪活动。同时,法律第六条还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职责:(1)预防、制止和调查违法犯罪活动;(2)维护社会保障秩序,制止危害社会保障秩序的行为;(3)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事发当晚,白河县交警大队根据上级工作安排,在冷水集镇三岔路口设卡进行交通安全检查。两名辅警穿着反光背心值班。当他们发现邱弃车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时,他们在示意邱停止逃跑失败的情况下当场追赶。这种行为属于交警履行交通安全检查职责的延续。相反,如果执勤警察在这种情况下无动于衷,让犯罪嫌疑人逃跑,可能会构成玩忽职守。此外,邱作为司机,应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觉服从和接受交警的检查和管理。但是,他知道自己没有驾照,喝酒了就开车,构成违法驾驶,然后逃避检查。他的行为是错误的。

  上海打刑事案律师基于上述原因,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白河交警大队在拦截无效后追赶,也属于普通人应预见的警察执法行为,没有不当。


  法院确认辅警执勤违反法律程序。

  关于焦点2:法院认为,白河县交警大队在冷水镇三岔路口设立值班点,交警检查交通车辆。其目的是规范交通车辆的驾驶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丁锡波和李再明是被告白河县交警大队的辅警。他们在值班点进行检查,这是一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当他们发现邱德成弃车逃跑时,出于职业本能反应,他们在阻止邱德成无效后赶上了邱德成。其目的是询问和检查邱德成。特别是邱德成跳下公路边的土坡后,两名辅警当场进行了必要的搜查。后来,被告白河县交警大队还安排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搜查和搜救。因此,被告白河县交警大队对邱德成实施的交通检查行为在实体上是合法和合法的。

  其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察辅助人员管理的意见》第四条规定,警察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工作。《公安交通管理警察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警察辅助人员不得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并采取强制措施。《交警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七十二条规定,交警在雾、雨、雪、冰冻、夜间能见度低、道路交通条件差的情况下,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在公路、城市高速公路上执勤,由三名(含)以上交警或两名交警和两名(含)以上交通管理员执勤;(2)需要在公路上设置值班点,开始在值班点至少500米处放置发光或反射警告标志、警告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志、反射锥等安全防护设备,并确定专人巡逻和控制值班区域……

  在这种情况下,事发当晚只有丁锡波和李再明两名辅助警察值班,没有交警。同时,检查现场没有发光或反射警告标志、警告灯、减速提示标志、反射锥等安全防护设备。

  因此,法院认为,白河县交警大队当晚实施的安全检查行为,其在执法主体和现场设置上不符合上述相关规定,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法院判决交警执法行为违法

  在庭审时,白河县交警大队辩称当时有交通民警在冷水镇三岔路口附近执勤,该交通民警与三岔路口检查点在一个能够快速相互支援配合的范围内,属于共同执法,故其执法主体合法。

  法院审查后认为,《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挥和监督”应为现场指挥和监督,且《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中也明确要求应由三名(含)以上交通警察或者两名交通警察和两名(含)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执勤。因此,被告白河县交警大队的意见,不能成立。

  法院综上所述认定:白河县交警大队对邱德成实施的公安交通检查行为,虽实体上并无不当,但因其执法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执法现场未按要求设置警示标志,故其程序违法。由于该检查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依法确认违法。至于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不得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采取强制措施。《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七十二条规定,“交通警察在雾、雨、雪、冰冻及夜间等能见度低和道路通行条件恶劣的条件下设点执勤,应20/2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在公路、城市快速路上执勤,应当由三名(含)以上交通警察或者两名交通警察和两名(含)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二)需要在公路上设点执勤,应当在距执勤点至少五百米处开始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并确定专人对执勤区域进行巡控;……”

  本案中,事发当晚执勤现场只有丁锡波、李再明两名辅警,而没有交通警察。同时,检查现场没有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没有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因此,被告白河县交警大队当晚实施的安全检查行为,其在执法主体和现场设置上不符合上述相关规定,属于违反法定程序。被告白河县交警大队辩称当时有交通民警在冷水镇三岔路口附近执勤,该交通民警与三岔路口检查点在一个能够快速相互支援配合的范围内,属于共同执法,故其执法主体合法。经审查,《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挥和监督”应为现场指挥和监督,且《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中也明确要求应由三名(含)以上交通警察或者两名交通警察和两名(含)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执勤。因此,被告白河县交警大队的意见,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被告白河县交警大队对邱德成实施的公安交通检查行为,虽实体上并无不当,但因其执法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执法现场未按要求设置警示标志,故其程序违法。

  上海打刑事案律师据此,陕西省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白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1年9月23日对邱德成实施的公安交通检查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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