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答出租房内吸毒房东知晓却不理的定性

日期:2022-04-17 关键词:律所,答,出租房,内,吸毒,房东,知晓,却,不理,

  在实践中,上海刑事的律所要根据具体情况把握允许他人吸毒罪,提供场所人是否有义务制止和报告,不能生搬硬套本案。比如房主租房后,发现别人在房子里吸毒注射毒品,房东不构成本罪,但承租人构成本罪。由于承租人此时的行为对房屋有绝对的控制权,有义务制止或报告他人在房间内吸毒;房东出租房屋后,对房屋没有绝对控制权,法律也没有规定其报告义务,因此房东不构成本罪。

  允许他人吸毒是否构成犯罪应分为两个层次。首先,我们应该检查犯罪的主观组成部分。允许他人吸毒是指知道他人仍然提供吸毒场所,主观提供场所的目的是为他人吸毒。其次,如何看待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允许行为,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行为是否可以简单地确定为允许行为,此时还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有绝对的控制,以及是否有义务阻止或报告发现他人在自己提供的地方吸毒。
 

  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XX区人民检察院声称,2014年9月12日晚,被告莫佮定在崇左市建设路好歌汇歌城KTV开了205包厢,要求马X平等人唱歌喝酒。在此期间,马X平、何X杰、梁X超、黄X泽、马X林在盒子里吸毒。莫佮定看到了它,但没有停下来。第二天凌晨1点左右,公安民警前往盒子进行检查,当场查获了5名吸毒者,并扣留了一张含有白色粉末的金盘。经鉴定,氯胺酮在白色粉末中检测出来。马X平、何X杰、梁X超、黄X泽、马X林尿液分别采用氯胺酮胶体金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结果呈阳性。

  XX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莫佮定允许他人吸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允许他人吸毒的罪行。请法院依法判处。

  莫佮定及其辩护人辩称:1.莫佮定不是唯一一个订购盒子的人,他在订购盒子时不知道马X平。梁X超吃K粉,也不认识其他吸毒者。看到马X平等人吃K粉后,他建议他们离开盒子,直到马X平等人被公安人员发现,他们才被叫回来结账;2.莫佮定自首。从犯。初犯。偶尔,认罪态度较好。减轻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一审法院发现,2014年9月12日晚,被告莫佮定在崇左市XX区建设路的好歌汇歌城KTV二楼开了205号包厢,与马X平、何X杰、梁X超、黄X泽、马X林、蒙一伟等人进入包厢喝酒。在此期间,有人开始在包厢内吸毒氯胺酮。被告莫佮定看到后没有停下来,于是和早期离开的蒙一伟一起退出包厢,来到KTV一楼和保安刘子荣一起喝茶。2014年9月13日凌晨1时许,公安人员查获包厢内吸毒人员,并在现场查获一块沾有疑似毒品粉末的金色塑料碟和一根塑料吸管。对包厢内吸毒人员马X平、何X杰、梁X超、黄X泽、马X林等五人尿液采用氯胺酮胶体金检测方法进行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公安人员将包厢内吸毒人员带回派出所调查后,莫佮定前往KTV柜台支付消费款。2014年9月13日,马X平、何X杰、梁X超、黄X泽、马X林因吸毒被崇左市公安局XX分局行政拘留10天,罚款2000元。经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现场查获的金塑盘上疑似毒品为氯胺酮。
 

律所答出租房内吸毒房东知晓却不理的定性
 

  判决结果:

  2015年12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江刑第一字X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莫佮定6个月监禁,罚款3000元。

  2017年5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桂14刑终X号刑事判决:撤销崇左市XX区人民法院(2015)江刑第一字X号刑事判决,即被告莫佮定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款3000元;上诉人莫佮定无罪。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上诉人莫佮定在其包厢内看到他人不停止吸毒,不符合允许他人吸毒罪的要素,也不构成允许他人吸毒罪。

  首先,证人马X平、梁X超的证词证实,莫佮定到KTV开包厢的主观目的是宴请他人喝酒娱乐,而不是为吸毒提供场所。因此,在开包厢时,主观上没有故意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这不符合吸毒罪的主观要素。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建立检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娱乐场所经营管理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因此,经营管理人员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告娱乐场所发生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本案所涉及的场所属于娱乐场所,莫佮定是在该场所正常消费的人员,没有义务阻止他人在该场所吸毒。因此,莫佮定其他人在盒子里不停止吸毒,其行为不符合允许他人吸毒的客观要求。

  第三,虽然《禁毒法》没有赋予消费者在娱乐场所发现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制止或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义务,但如果发现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则应锁包厢的门。为吸毒者通风和报告信件,阻止经营管理人员的检查。报告义务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或者其他责任。然而,莫佮定在包厢里发现其他人吸毒并离开,并没有实施阻止经营管理人员的检查。报告义务,即不实施符合客观要素的积极行为。
 

  案例评析:  

       莫佮定是否构成允许他人吸毒罪?

  中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允许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只要行为人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就被认定为允许他人吸毒,而不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我们认为,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是实现惩罚正义必须坚持的原则。从容保留他人吸毒罪的主观要素来看,允许他人吸毒意味着知道他人仍然提供吸毒场所,这个场所的目的是为他人吸毒提供便利,所以行为人在提供场所时应该是直接故意的。在这种情况下,有证据证明,莫佮定到KTV的主观目的是与朋友喝酒,而不是为他人吸毒。因此,莫佮定在打开包厢时,主观上没有故意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不符合允许他人吸毒的主观要素,不符合主客观原则,不构成允许他人吸毒罪。

  其次,上海刑事的律所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看。何谓容留,容留是指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莫佮定在KTV开包厢与朋友喝酒,在喝酒的过程中状态发生了变化,有人在包厢内吸毒,而莫佮定选择了离开KTV包厢而没有予以制止。对于莫佮定消极未予制止他人在自己开的KTV包厢内吸毒的行为该如何看待?我们认为不能简单的就认为莫佮定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了场所,而要考查开包厢的人即莫佮定是否有制止他人在包厢内吸食毒品或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义务了,且这种消极不制止的不作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我们认为这需要从不作为犯罪的角度来考虑。一般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有四种: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二是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三是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四是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很明显,莫佮定不具备第二、三种所规定的义务。关于第一种即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娱乐场所经营管理人员明知场所内发生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因此,对在娱乐场所发生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经营管理人员发现后有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义务。法律只是明文规定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者有制止的义务,也是从其娱乐场所管理者的权利出发来考虑。而本案,莫佮定作为娱乐场所的正常消费者,法律没有规定其发现他人吸毒后有报告及制止义务。关于第四种即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而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以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本案被告人莫佮定为请朋友喝酒开包厢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先行行为,因此莫佮定对于部分人员在包厢内吸毒是没有制止义务的。显然,本案莫佮定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我们亦可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来考查莫佮定发现他人吸毒是否有制止和报告义务。莫佮定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其不是公职人员,没有权利也没有能力去制止这种涉毒行为;其次,同时法律之所以只规定了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员有巡查和报告的义务,也是其娱乐场所管理者的权利出发来考虑的,也可以说KTV的管理者才拥有包厢真正意义上的管理权和控制权,且作为包厢的经营者能够获取经济利益,因此才在法律上赋予管理者的义务,而本案莫佮定作为娱乐场所的消费人员,其没有管理者的权利,故其也没有义务去制止这种行为。

  因此,莫佮定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本案例参照运用中应注意的问题:关于容留他人吸毒罪,提供场所人是否有制止及报告的义务,这在实践中也要根据具体的情形进行把握,不能生搬硬套本案例。例如,房主出租房屋后,发现他人在房屋内吸食、注射毒品的,房东不构成本罪,但承租人构成本罪。因为承租人此时行为对房屋有绝对的控制权,就有制止或报告他人在房间内吸毒的义务;而房东将房屋出租出去后,对房屋已经不具有绝对的控制权,法律也没有规定其有报告义务,故房东不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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