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咨询ktv内吸毒与开房人有关联

日期:2022-04-17 关键词: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咨询,ktv,内,吸毒,与,开房,

  允许他人吸毒是否构成犯罪应分为两个层次。首先,要考察犯罪的主观要素。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咨询允许他人吸毒意味着他人仍然提供吸毒的地方。行为人主观提供场所的目的是为他人吸毒。其次,如何看待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允许行为,以及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行为是否可以简单地认定为允许行为。此时,还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对提供的场所有绝对的控制权,以及是否有义务停止或报告他人在提供的场所吸毒。
 

  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XX区人民检察院诉讼称,2014年9月12日晚,被告莫XX在崇左市建设路好歌汇歌城KTV开了205包厢,请马X平等人唱歌喝酒。期间,马X平、何X杰、梁X超、黄X泽、马X林在包厢内吸毒。莫XX看到了,但没有停下来。次日凌晨1时许,公安民警前往包厢检查,当场查获上述吸毒人员5人,并扣留一道装有白色粉末的金盘。经鉴定,白色粉末中检出氯胺酮。马X平、何X杰、梁X超、黄X泽、马X林尿液采用氯胺酮胶体金检测法检测,结果呈阳性。

  XX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莫XX允许他人吸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允许他人吸毒的罪行。请法院依法判决。

  莫XX及其辩护人辩称:1.莫XX不是唯一一个订购盒子的人,在订购盒子时,他不知道马X平。梁X超吸K粉,也不认识其他吸毒者。当他看到马X平等人吸K粉时,他建议他们离开盒子,直到马X平等人被公安人员抓获,他们才被叫回来结账;2.莫XX投案自首。从犯。初犯。偶尔的罪犯。良好的认罪态度等。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一审法院发现,2014年9月12日晚,被告莫XX在崇左市XX区建设路好歌汇歌城KTV二楼开了205号包厢,与马X平、何X杰、梁X超、黄X泽、马X林、孟一伟等人一起进入包厢喝酒。期间,有人开始在包厢内吸毒氯胺酮。被告莫XX看到后没有停下来,于是和早早离开的孟一伟一起退出包厢,来到KTV一楼和保安刘子榕喝茶。2014年9月13日凌晨1时许,公安人员在包厢内查获吸毒人员,并在现场查获一个沾有疑似毒品粉末的金色塑料盘和一根塑料吸管。包厢内吸毒人员马X平、何X杰、梁X超、黄X泽、马X林等5人尿液采用氯胺酮胶体金检测法进行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公安人员将包厢内吸毒人员带回派出所调查后,莫XX到KTV柜台为205包厢内的消费付款。2014年9月13日,马X平、何X杰、梁X超、黄X泽、马X林因吸毒被崇左市公安局XX分局行政拘留10天,罚款2000元。经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现场查获的金塑料盘上疑似毒品为氯胺酮。
 

  判决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刑事判决(2015),判处莫XX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判决结束后,莫XX拒绝接受,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XX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2017)桂14刑事判决:撤销崇左XX区人民法院(2015)第X刑事判决,即被告莫XX允许他人吸毒,判处6个月监禁,罚款3000元;上诉莫XX无罪。

  法院有效裁判认为,上诉人莫XX在其开放的盒子里看到他人不停止吸毒,不符合允许他人吸毒要求,不构成他人吸毒罪。

  首先,证人马X平。梁X超的证词证实,莫XX在KTV打开盒子的主观目的是宴请他人喝酒娱乐,而不是为吸毒提供场所。因此,在打开盒子时,主观上没有故意为他人提供吸毒的允许吸毒罪的主观要素。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建立检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娱乐场所管理人员明知场所有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因此,管理人员有义务在发现娱乐场所发生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后向公安机关报告。本案涉及的场所属于娱乐场所。莫XX是一个在这个地方正常消费的人,他没有义务阻止他人在这个地方吸毒。因此,莫XX发现其他人不停止在盒子里吸毒,其不作为行为不符合允许他人吸毒的客观要求。

  第三,虽然《禁毒法》没有赋予消费者在娱乐场所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时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义务,但如果发现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则盒子的门。对吸毒者进行通风、报告等行为,阻碍经营管理者的检查。报告义务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或者其他责任。但莫XX发现他人在盒子里吸毒,没有阻止经营管理者的检查。报告义务,即未实施符合吸毒客观要求的积极行为。
 

  案例评分:

  莫XX是否构成允许他人吸毒罪?

  中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允许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只要行为人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就认定为允许他人吸毒罪,而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我们认为,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是实现刑罚正义必须坚持的原则。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观要素来看,容留他人吸毒意味着他人仍然提供吸毒场所。这个地方的目的是为他人吸毒提供便利,所以行为人在提供地方主观上应该是直接故意的。本案有证据证明,莫XX在KTV打开包厢的主观目的是和朋友一起喝酒,而不是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因此,莫XX打开包厢时,主观上没有故意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不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的主观要素,不符合主客观一致的原则,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其次,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咨询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看。何谓容留,容留是指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莫XX在KTV开包厢与朋友喝酒,在喝酒的过程中状态发生了变化,有人在包厢内吸毒,而莫XX选择了离开KTV包厢而没有予以制止。对于莫XX消极未予制止他人在自己开的KTV包厢内吸毒的行为该如何看待?我们认为不能简单的就认为莫XX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了场所,而要考查开包厢的人即莫XX是否有制止他人在包厢内吸食毒品或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义务了,且这种消极不制止的不作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我们认为这需要从不作为犯罪的角度来考虑。一般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有四种: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二是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三是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四是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很明显,莫XX不具备第二、三种所规定的义务。关于第一种即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娱乐场所经营管理人员明知场所内发生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因此,对在娱乐场所发生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经营管理人员发现后有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义务。法律只是明文规定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者有制止的义务,也是从其娱乐场所管理者的权利出发来考虑。而本案,莫XX作为娱乐场所的正常消费者,法律没有规定其发现他人吸毒后有报告及制止义务。关于第四种即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而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以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本案被告人莫XX为请朋友喝酒开包厢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先行行为,因此莫XX对于部分人员在包厢内吸毒是没有制止义务的。显然,本案莫XX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我们亦可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来考查莫XX发现他人吸毒是否有制止和报告义务。莫XX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其不是公职人员,没有权利也没有能力去制止这种涉毒行为;其次,同时法律之所以只规定了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员有巡查和报告的义务,也是其娱乐场所管理者的权利出发来考虑的,也可以说KTV的管理者才拥有包厢真正意义上的管理权和控制权,且作为包厢的经营者能够获取经济利益,因此才在法律上赋予管理者的义务,而本案莫XX作为娱乐场所的消费人员,其没有管理者的权利,故其也没有义务去制止这种行为。

  因此,莫XX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本案例参照运用中应注意的问题:关于容留他人吸毒罪,提供场所人是否有制止及报告的义务,这在实践中也要根据具体的情形进行把握,不能生搬硬套本案例。例如,房主出租房屋后,发现他人在房屋内吸食、注射毒品的,房东不构成本罪,但承租人构成本罪。因为承租人此时行为对房屋有绝对的控制权,就有制止或报告他人在房间内吸毒的义务;而房东将房屋出租出去后,对房屋已经不具有绝对的控制权,法律也没有规定其有报告义务,故房东不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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