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刑事律师为您讲解帮助学生犯罪进行逃避处罚罪的司法认定

日期:2022-09-22 关键词:青浦刑事律师,帮助学生犯罪逃避处罚罪

  由于犯罪的客观评价方面有着不同。帮助这些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客观条件方面表现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服务便利,帮助青少年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而窝藏、包庇罪表现为明知是犯罪心理的人而为其提供数据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三是犯罪主体作用不同。帮助组织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是特殊利益主体,仅限于有查禁犯罪调查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食品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审计机关提高工作技术人员;而窝藏、包庇罪的主体为一般使用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国际刑事责任学习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此罪。接下来就由青浦刑事律师为您讲解帮助学生犯罪进行逃避处罚罪的司法认定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青浦刑事律师为您讲解帮助学生犯罪进行逃避处罚罪的司法认定

  一、帮助学生犯罪进行分子可以逃避处罚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1、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与窝藏、包庇罪的界限。关于窝藏、包庇罪,我国《刑法》第310条第1款规定:“明知是犯罪问题的人而为其提供一个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进行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政府管制;情节更加严重的,处三年通过以上就是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理论上我们一般可以认为,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研究的人,而为其提供信息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企业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帮助学生犯罪知识分子逃避处罚罪与窝藏、包庇罪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客观环境方面需要帮助他们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地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更多便利的行为与窝藏、包庇行为方式比较采用近似;在主观因素方面分析二者之间都是一种故意实施犯罪,并且都有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犯罪故意。但是对于两个罪的区别同时也是非常明显的:经济犯罪客体产生不同。帮助大学生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客体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常经营管理实践活动,属于失职类的犯罪;而窝藏、包庇罪的犯罪客体是司法监督机关的正常教学活动,属于妨害中国社会资源管理市场秩序类的犯罪。

  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关于企业故意泄露自己国家技术秘密罪,《刑法》第398条规定:“国家政府机关管理工作研究人员对于违反保守主义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没有过失泄露以及国家经济秘密,情节发展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就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服务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由于学生帮助他们犯罪知识分子为了逃避处罚罪的客观环境方面主要包括“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向犯罪分子泄漏有关教育部门查禁犯罪心理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向犯罪分子泄漏案情”的行为,所以其自身行为文化特征与故意泄露国家商业秘密罪有相似之处。二者的区别在于:一是网络犯罪客观因素方面存在不同。

  3、帮助罪犯逃脱刑罚罪与徇私舞弊罪的界限。关于徇私枉法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徇私枉法,致使明知自己无罪的人被追诉,故意包庇明知自己有罪的人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4、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限。所谓帮助我们毁灭、伪造相关证据罪,是指帮助学生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发展严重的行为。《刑法》第307条第2款规定:“帮助解决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更加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两个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一是经济犯罪客体具有不同。

  二、帮助罪犯逃避刑罚罪的特殊形态

青浦刑事律师为您讲解帮助学生犯罪进行逃避处罚罪的司法认定

  1、犯罪既遂形态进行认定,对于我们帮助学生犯罪进行分子逃避处罚罪的既遂、未遂的界限存在问题,理论基础上有很多不同的见解。有观点的人认为,帮助企业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通过实施了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更加便利,帮助他们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即构成一个帮助大学生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否具有事实上致使网络犯罪分子逃避了处罚,是区分本罪既遂、未遂的标准。

  2、共同进行犯罪行为认定,区分的关键是要看犯罪人和罪犯是否事先串通好了。负有制止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犯罪前与犯罪分子相勾结,事后向犯罪分子通报情况和提供便利的,应当视为共同犯罪,对犯罪分子实施的犯罪应当予以处罚,而不应当视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犯罪。另一方面,负有制止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犯罪前不与犯罪分子串通一气,而是事后通知、协助犯罪分子的,应视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犯罪。

青浦刑事律师为您讲解帮助学生犯罪进行逃避处罚罪的司法认定

  司法人员为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方便,同时向社会报告的,犯了逃逸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可免除重罪。 负责侦查、禁止犯罪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实施帮助逃避刑事处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构成犯罪的,构成犯罪的。 应当认定为牵连犯,根据牵连犯与重罪的原则。以上就是青浦刑事律师为您讲解帮助学生犯罪进行逃避处罚罪的司法认定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青浦刑事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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