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刑事律师来讲讲正常经营的企业如何进行利润核算

日期:2023-04-06 关键词:嘉定区刑事律师,非法经营

  在企业的正常运营中,会计主体选择了一种库存计价方法,从长远来看不影响所有者的权益。但是,当司法机关聘请法务会计师鉴定非法经营案件中的“利润额”时,有关公司不仅没有“可预见的未来”,而且到了无法“继续经营”的地步,失去了“继续经营”的前提,当然不应该用原来会计主体的“持续经营”状态下发布的存货估值方法作为法务会计鉴定的标准,即“不脱毛”。嘉定区刑事律师就来讲讲有关的情况。

嘉定区刑事律师来讲讲正常经营的企业如何进行利润核算

  因此,库存计价法作为司法会计评价标准的问题有其局限性,会计准则不能一定成为司法会计评价标准。非法经营案件中存货销售成本的评估,除了有条件参照“个人估价法”外,不得将“先进先出”和“加权平均数”作为司法会计鉴定的标准。

  刑事诉讼程序规定,需要法医鉴定“为查明案件事实”,如果调查机关无法提供或法医会计专家无法具体查明检查过程中出具的存货流量,则表示鉴定前提为“案件不清楚”,然后以存货估价方法为鉴定标准,鉴定意见不能达到“确凿证据”的证明标准。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司法会计准则应当建立在“被告人刑事诉讼程序存疑”的原则基础上。

  为便于我们读者进行阅读可以理解,以下举一个比较简单一些通俗的例子来说明。某嫌疑人在使用非法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在不同发展时期购进三件货物,采购材料单价分别为10元、11元、15元,将其中的两件商品销售人员出去,另一件未销售案发,销售市场单价均为16元。

  假如学生无法通过辨认网络销售的是其中哪两件,成本控制组合方式可能有四种:组合①10元和11元,组合②11元和15元,组合③10元和15元,组合④加权资产平均综合单价:(10+11+15)÷3=12,销售两件成本24元(12×2),在不考虑公司销售服务费用及税金的情况下,不同投资组合“获利数额”计算得到结果见下表:

  显而易见,在侦查机关不能发展提供一个或者通过司法管理会计鉴定人不能进行具体辨认发出存货是哪种组合的情况下,司法资源会计鉴定人应当严格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的诉讼法律文化精神,应根据“成本计量从高”的原则来确认销售公司成本,采用不同组合②的计算研究结果可以确认“获利数额”。

  “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数”作为一种持续经营的存货成本假设下的估价方法,对于正常经营的企业成本来说,利润核算提供了一种可行性,是一种很好的核算方法,但是,当被另一种条件所取代时,即不能对违法经营进行调查的“连续经营”,由于失去了应用的前提,它不应该被用作法务会计的标准。然而,大多数评估人员仍将这种方法作为非法经营“利润额”的评估标准。

  辩护人首先要进行了解相关案件工作性质、存货管理采购企业成本结构变动发展情况、案发时存货余量等情况,判明会计信息主体之间是否已经无法实现持续生产经营,存货采购项目成本以及是否可以存在一些波动、案发时存货余量是否为零。

  其次审阅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研究过程”和“分析结果说明”两部分教学内容,“鉴定过程”中是否对检验自己所见的存货采购人员成本作客观数据记录,“分析方法说明”中鉴定人采用何种鉴定标准。

嘉定区刑事律师来讲讲正常经营的企业如何进行利润核算

  需要我们强调的是,“成本进行计量从高”并非适用于所有案件“获利数额”鉴定,其应用前提必须发展同时学生具备以下四个基本条件:第一,鉴定受理时会计信息主体之间不能通过持续生产经营;第二,不同批次存货采购项目成本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第三,期末存货余量不为零;第四,存货实物流动不可辨认。

嘉定区刑事律师来讲讲正常经营的企业如何进行利润核算

  嘉定区刑事律师提醒大家,如发现这些问题,将发现的问题以书面的形式写成质证意见递交法官,并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法官做出陈述,必要时聘请有专门学习知识能力的人代为发表质证意见,并向法官申请鉴定人出庭;最后拟写质证提纲,在庭上要求鉴定人回答引用发出存货计价鉴定标准的科学性,并指出其错误原因所在,在其过程中不能没有做出科学合理解释时,向法官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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