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鉴定中引用的鉴定标准是什么?嘉定刑事律师告诉您

日期:2023-03-28 关键词:嘉定刑事律师,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通常以违法所得的数额来确定嫌疑人是否符合立案追诉标准或者认定重罪或者轻罪的标准。因此,调查机关通常会聘请司法会计师对“利润额”进行认定,在这样的认定中,不可避免地要对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进行认定。嘉定刑事律师就来讲讲有关的情况。

非法经营鉴定中引用的鉴定标准是什么?嘉定刑事律师告诉您

  销售收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认,不存在多重评估准则选择的问题,而销售成本按照《企业一号库存会计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企业应当采用先入先出、加权平均数或者单独评估的方法确定发行库存的实际成本。”

  因此,有三种方法可供选择,会计主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方法计算库存销售成本,但不能随意改变。当存货采购成本波动,期末存货余额不为零时,不同定价方法的存货销售成本不同,“利润额”也不同。由此可见,库存成本评估中发布库存计价标准的选择决定了“利润额”的大小,从而影响定罪量刑。

  我国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专用标准,现行标准大多是报价标准,即报价会计标准等作为司法会计鉴定标准,当会计标准出现上述不同的存货估价方法时,鉴定人在实践中有两种标准的选择方法,一种是会计主体建账,根据其原有的存货估价发行方法作为司法会计鉴定标准,另一种是引用存货估价发行方法作为司法会计鉴定标准。

  笔者认为,在非法经营案件的司法会计鉴定中,无论选择哪种方法,除了能够识别存货流动实际情况的条件外,所获得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都是不科学的(详见第二部分)。在实际案例研究中,笔者发现,以下两起案件相隔不到半年,在相同的案情、相同的鉴定机构、相同的审判法院、相同的司法人员中,只有“不同案件”的鉴定标准不同:

  关某非法经营烟草专卖案(2017)云2624初10。关先生是一名个体户,因非法经营被公安局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公安局聘请法务会计师事务所 S 鉴定了《企业经营收益》 ,评估意见是: “关总共购买了1583支香烟,总计购买金额为120139元,已售出1232支,未售出351支,已售出香烟估计销售收入为103800元,已售出香烟按先入先出方式结转成本为93048元,毛利为10752元。”由于当事人是个体户的户主,其账目记录不完整,因此无法合理计算其业务发生的相关费用。因此,无法确定其营业收入的确切数额。。

  吴某非法企业经营发展烟草专卖品案(2017)云2624刑初68号。吴某,无业,因涉嫌非法生产经营罪被公安行政机关立案侦查,侦查工作期间我们公安管理机关通过再次聘请S司法资源会计分析鉴定研究机构对“经营活动所得”进行技术鉴定,鉴定指导意见:“吴某购进卷烟为7601条,合计购进金额682047、18元,已出售7484条,未售117条。

  已售卷烟估算公司销售服务收入698567、81元,已售卷烟按加权平均法结转进价成本671613、89元,毛利额26953、92元。由于中国涉案财务人员是个体经营户业主,其账务处理记录数据不完整,无法得到合理设计计算其该业务风险发生的相关教育费用。因此,无法直接认定其经营方式所得的具体实际数额”。

  同样的评价事项,评价标准应该是独一无二的。在上述两个案例中,鉴定人采用“先入先出”和“加权平均数”两种不同的会计准则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明显不科学。

  在案件1中,关没有聘请辩护人,他本人对鉴定意见没有异议; 在案件2中,辩护人对专家意见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专家意见的结果不能视为判决意见。”首先,鉴定是根据被告单方面编制的账簿进行的,其次,使用基于外推的计算方法是不合理的,最后,适用于鉴定意见的价格并不是唯一的。

非法经营鉴定中引用的鉴定标准是什么?嘉定刑事律师告诉您

  除了上述辩护意见,某案鉴定中的主要问题是,销售费用鉴定中引用的鉴定标准是什么?标准是否唯一,标准不同,鉴定结果也不同。

非法经营鉴定中引用的鉴定标准是什么?嘉定刑事律师告诉您

  嘉定刑事律师认为,在企业进行正常发展经营管理过程中,发出存货计价方式方法有其自身的应用研究前提假设,根据《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准则——基本行为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内部会计人员确认、计量和报告我们应当以持续提高经营为前提。所谓“持续提升经营”是指企业环境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生产公司经营实践活动为前提,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面临倒闭、停业、破产清算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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