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新路律师解析投案动机是否影响自首认定

日期:2021-12-14 关键词:自首认定,共和新路律师

        普通投案的司法判决规则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刑的,应为自首。对自首的罪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罪行较轻的,可免予处罚。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所犯的其他罪刑,应当以自首论,如实供述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服刑人员。就司法解释而言,为了规范司法实践中对自首情节的正确认定,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对自首和立功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关于被告人对自首事实的辩解(以下称"批复")和"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等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具体意见"),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自首的规定》,对立功及其他量刑情节的意见(以下简称“关于职务犯罪的意见”)。

  共和新路律师从司法实践和审判实践来看,2014年,最高法律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在此基础上,对于自首情节,应综合考虑自首动机、时间、方式、罪过,坦白地认罪的程度和悔罪表现等情况,基准刑的40%以下,可减少基准刑的40%;可将基准刑降低40%以上或免除处罚。除恶意使用自首以外,逃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轻处罚。综合来看,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自首情节的认定已经比较完备、规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自首的认定还存在着许多争议,本文选择《刑事审判参考》中的部分指导性案例,对一般自首的判决规则进行梳理和归纳,仅供参考。

 

共和新路律师解析投案动机是否影响自首认定
 

  何为普通自首。

  即行为人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根据这一定义,可以看出构成一般自首的要件包括“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

  一,自动决策。

  共和新路律师据《解释》所述:“自动投案,是指在没有被司法机关察觉的情况下,或犯罪嫌疑人虽未被讯问,但犯罪嫌疑人尚未被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应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投案。

  1.投案时间

  (1)因涉嫌犯罪而被司法机关控制,不视为自动投案,不成立自首。

  自诉案件强调了投案的能动性和时效性,即行为人在有自由选择的情况下,主动将其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要排除的原因是犯罪嫌疑人被动地被司法机关控制。在《刑法典》第59号“庄保金抢劫案”中,侦查员在对嫌疑人进行盘查时,根据所搜集的线索认定庄保金有重大嫌疑,遂对其传唤,被告人认罪。由于被告在归案时处于被动状态,而非自投罗网,行为未被认定自首。

  (2)自动投案要求具有投案能动性,被告人在接受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认为是自动投案,并不影响自首的认定;司法机关调查过程中直面被告人,被告人交代其犯罪行为;

  “王春明盗窃刑事案件”第354号,犯罪嫌疑人在路边偷窃一辆摩托车,知道失主身份要挟数百元后将摩托车归还。警方电话通知传唤被告人到案接受调查,被告人主动到案并交代了犯罪事实,法院认定被告有自首情节。在“庄保金抢劫案”中,侦查员在查办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发现庄保金的行为异常,并将其妻子透露的犯罪事实作为证据,对其进行追查,并对其进行追查。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和最高法院复核时均未认定自首情节。上述两起案件中,司法部门均适用传唤,前者成立自首,后者不成立自首。其原因是案件354号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有作案嫌疑,对其采取了电话通知方式传唤。这时,被告人有自由选择的可能性,到案接受侦查是主动的表现。个案59号也是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有作案嫌疑,采用直接传唤。这时,被告人就失去了自由选择的可能性,失去了主动的空间。

  (3)自动投案后又被动归案而不成立自首。

  罪犯自投案后逃走而被动归案的,不成立自首。例如,《刑事审判参考》第76号“魏荣香,王招贵,郑建德故意杀人,抢劫,脱逃,窝藏案”中,魏荣香杀人后主动向警方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在拘留所期间,魏荣香在男友的帮助下逃离拘留所,并最终被捕。法庭未接受有自首情节的辩护。

  2.希望得到的是和希望的结果。

  (1)投案动机不影响自首的认定。

  嫌疑犯的投案应该是完全自愿的,而不是在被强迫的情况下进行。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的投案动机并不影响自动投案的认定,因为实践中行为人的投案动机多种多样,有的为报复同案犯,也有一部分是由于逃亡生活无依靠才选择了投案。不论其投案动机为何,均可认定为自首。在“姚伟林,刘宗培,庄晓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中,被告人姚伟林接受了另外两名被告的委托印刷侵权的包装箱和商标标识,随后两人就印刷费用问题进行了调解。在刑事审判参考书第381号“董保卫、李志林等人偷窃、收购赃物”中,被告人董保卫,李志林,共同偷窃董曙光,因赃款很少,又听说举报可以领取奖金,于是将自己和他人一起偷窃被盗单位物品的情况报告给失窃单位,并由失窃单位人员带到公安机关报案。在两起案件中,被告出于泄愤、图利的动机自动投案,无悔罪,都不影响法庭对自己的行为认罪。

  (2)自动投案需要同时具备投案意愿和投案行为。

  自动投案是内心的投案意愿与外部投案行为的组合。光愿意参与是不够的,还必须要有外部的行动,如准备交通工具、准备金钱、安排后事等等。若没有司法部门的及时抓捕,其行为自然发展的必然结果就是投案。明安华抢劫案第131号,明安华抢劫后逃走,朋友劝其自首,他想了解受害人是否死亡,并向公安机关询问,并将其抓获,并将其抓获,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法庭认为被告人到公安机关并未投案,无投案意愿,行为不自动投案。共和新路律师在刑讯书第243号“李满英过失致人死亡”中,李满英在物质转运站院内骑摩托撞上了受害人,并随同他人送往医院抢救,并被警方抓获。被告争辩说他有意投案,只是忙着抢救被害人的未遂。法庭并未认定被告人自动投案,理由是尽管不排除被告人有投案的意愿,但她送受害人去医院后,有时间有条件采取某种形式的投案行为。光有意无意无投案行为是不够的。在《刑讯逼供》第476号“赵春昌故意杀人事件”中,亲朋好友都劝说罪犯投案,并通知公安机关准备去自首,并派人在村口引导公安干警抓捕。案件中罪犯本人已同意投案,亲友告知公安机关,已表示愿意投案,并有准备投案,派人引导指路更是一种表现。据《刑事审判参考》第153号“计永欣蓄意杀人案件”,被告人被杀后逃到舅舅家,在亲友的劝说下同意自首,舅舅怕他反悔,让舅妈偷偷地报警,后将其抓获。第二审法院未采纳一审判决为自首的观点,即认为被告人和亲友只有投案的意愿,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不采取任何形式的投案行为。

  3.形态可疑,有犯罪嫌疑。

  (1)只是形迹可疑的盘问,教育下交代仍构成自动投案;如有一定证据证明有犯罪嫌疑,则不能视为自动投案。

  假如仅凭疑案盘问,教养下交代仍构成自首。若有任何证据表明涉嫌犯罪,则不能自动投案。疑心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方式、言语、穿着、神态等令人怀疑,盘问者凭工作经验、主观推理、职业敏感性,不掌握一定的犯罪证据。根据杨永保等走私毒品案82号,被告人杨永保以体内藏毒的方式走私毒品,在机场安检时,因其形迹可疑而被盘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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