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有名的刑事案件律师:P2P众筹平台非法集资犯罪辩护要点

日期:2023-03-14 关键词:上海有名的刑事案件律师,非法集资

  P2P、众筹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犯法的,首要触及的罪名包孕非法吸取民众取款罪、集资诈骗罪和非法谋划罪。而非法吸取民众取款罪与集资诈骗罪是以后法律实践中案发较多的非法集资犯法,为直击重点,本文首要环抱这两个罪名举行阐发,以归结非法集资犯法中的辩解偏向和要点。上海刑事案件律师为您解答一下有关的内容。

上海有名的刑事案件律师:P2P众筹平台非法集资犯罪辩护要点

  一、概述

  (一)P2P、众筹平台非法集资所触及的罪名

  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划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P2P、众筹平台非法集资中拥有刑事危险的主体

  当P2P、众筹平台因非法集资成为公安构造袭击犯法的工具时,如下主体大概成为被追查刑事义务的工具:

  1、P2P、众筹平台;

  2. P2P网贷平台的主管职员和其余间接责任人;

  3. 介入平台运营的相干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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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P2P借款人、众筹项目发布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二、辩护方向

  (一)无罪辩护

  1. 官方假货行动、经营投资行为与非法集资犯罪的界限

  (以P2P平台官方假货行动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为例)

  告贷人在P2P平台发放告贷标的信息,经由过程电子条约与贷款人之间构成官方假货瓜葛,除各自与P2P平台构成居间条约瓜葛外,与普通的官方假货行动无异。P2P平台在这一过程当中为拆散生意业务机遇供应居间办事,作为中介好像与非法集资行动八竿子打不着,但以后P2P平台存在如下三种非法模式,央行在2013年11月25日进行的九部委措置非法集资部级联席集会上也明确指出:

  (1)理财—资金池模式。部分P2P网络假货平台经由过程将告贷需要设想成理财产物出售给投资人,或许用先归集资金、再追寻告贷工具等体式格局,使投资人的资金进入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

  (2)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行为。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核查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募集资金。

  (3)庞氏骗局模式。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率借款标的,非法募集资金,并采用“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卷款潜逃。

  若何区别非法吸取民众取款罪与正当的官方假货,间接关系到行为人罪与非罪的认定。《刑事审讯参考》第488号《惠庆祥等非法吸取民众取款案——若何认定非法变相吸取民众取款》一文给出了区别的参考规范:非法吸取民众取款罪,虽然也表现为必定官方假货的特性,但由于其假货的局限拥有不特定的民众性且侵扰了国度金融秩序,以来是拥有官方借贷不会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

  如果民间借贷的对象范围满足前文所讲的两个条件即‘非法性’和‘广延性’,即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且借款利率高于法定利率,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则就超出了民间借贷的范畴,演化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对于像‘只向少数个人或者特定对象如仅限于本单位人员等吸收存款’的行为当然不是本罪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因为这种‘民间借贷’不可能对国家金融秩序造成破坏。

  普通来讲,P2P网贷平台的实践操纵人、公司股东及高管等都大概被认定为主管职员,但间接义务职员的局限应如何界定章拥有可解释的空间。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单位犯罪中对单位起主要决策作用的人员,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属于决策者,是单位犯罪意图、犯罪计划的创制者,是决定单位犯罪的最高指挥或策划者;二是对单位犯罪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领导或决策人员。因此,可以通过证明行为人为非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从而作无罪辩护。

上海有名的刑事案件律师:P2P众筹平台非法集资犯罪辩护要点

  上海刑事案件律师提醒大家,单元犯法中行为人并非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划定:“单元犯非法吸取民众取款罪的,除对单元判处罚金外,需对其间接担任的主管职员和其余间接义务职员举行刑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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