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P2P平台被行政构造根据上述划定认定为非法集资,则行政构造可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营业举止取缔设施》第22条和第23条对平台施以行政惩罚:由中国国民银行充公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如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如下的罚款;对间接担任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上海刑事案件律师为您解答一下有关的内容。
而关于刑事层面的非法集资的认定规范,《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多少题目的说明》对此划定得非常清楚。普通平台不会触碰刑法的高压线,但仍有一点需求注重,《说明》将以托付理财的体式格局非法吸取资金的行动列为典范非法集资行为之一。
在此行为下,平台以受托理财的名义先行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人出借资金。这种先有资金再有借款项目的形式必然导致资金在平台沉淀,也加大了平台卷款跑路的可能性。央行在部际会议上对此的重申再次表明了监管对资金池的否定态度。
无论是晚期宣布的对于P2P网络假货四条红线的解释、P2P行业羁系的十大准绳,仍是起初出台的互金看法,以及在近期马上收罗看法的P2P治理设施,都不想重申P2P行业不得建资金池、不得自融自保、不得保本保息、不得虚伪宣扬、不得克日拆标、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取民众取款,不得实行集资欺骗等请求。
不断强调P2P行业的信息中介的属性;不断要求P2P行业必须将客户资金进行银行存管等,目的在于防范P2P平台圈钱跑路,给投资者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对此,针对非法集资问题,本文为P2P平台提出如下合规建议:
一、对于资金池。关于部分P2P平台先归集资金再追寻借款人的做法,今朝羁系已明确指了然这类做法涉嫌非法集资,解释此类平台曾经踩到羁系的红线。
二、对于投资者的注册与认证。为了防止平台上的投资人被认定为社会民众即不特定工具或被认定为向社会宣扬,平台应当在归还者的注册和认证上具有严峻的考核步伐与规范。
若归还者有动向投资告贷标的,那么出借人必须经由严峻的注册和实名认证流程,以至请求出借人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来划分投资人的风险承受等级。若不完成注册认证流程,或没有达到相应的风险承受等级的,则无法查看项目具体情况且无法进行投资。
三、对于假货项目的信息表露。平台应当加强对借款人身份信息、财富信息与信誉信息的考核和危险提醒、关于已经过期还款的借款人要求其供应更多的信誉信息。
对告贷利率畸高的告贷标的应严格审核其真实性;发现借款人存在以多个虚假身份发布大量虚假借款的行为,应立即采取措施限制借款人的行为并向有关机关举报。并对此做适当的风险提示。
四、对于存款目标。为了防止互联网假货被觉得借其余目标掩饰集资存款目标,网站应照实披露借贷对象和资金流向,且不应出现股权投资、基金、委托理财、委托定向投资、理财顾问等字眼,更不得发布虚假标的进行自融,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五、保本保息与平台包管。平台必须保持信息中介的性质,不得在项目中宣扬保本保息,更不得宣称由平台担保。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多少题目的说明》划定了认定“非法吸取民众取款或许变相吸取民众取款”所需同时具有的四个前提,包孕:
(1)未经无关部分依法同意或许借用正当谋划的方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同时该司法解释也列举了除外的情形,即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上海刑事案件律师认为,平台仍是应当回归于信息中介的本色,做纯真的假货拆散营业,不搞资金池、不搞包管、不搞自融。关于资金池,平台应避免以受托理财的名义先行集聚资金,避免资金在平台内沉淀。此外,平台应当在银行开立资金存管账户,不得擅自留存客户资金,从而在此方面避免认定为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