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案件辩护律师深究历年来冤假错案根源

日期:2022-03-16 关键词:上海,刑事案件,辩护律师,深究,历年来,

  我国冤假错案形成的高峰期是文化大革命十年的动荡期。当时,冤假错案形成的主要原因是法律制度和法律制度完全否定。文化大革命后改革开放以来的30多年里,中国已经向法治社会迈进,形成了初步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制度。然而,仍然有相当多的冤假错案。

  在法治建设深入发展的过程中,如何纠正和防止不公正、虚假和错误的案件应该成为一个更值得关注的话题。在目前的情况下,形成不公正、虚假和错误案件的因素仍然非常复杂,主要原因上海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即非法取证、权力干预、利益驱动、误解观念、排斥律师。

 

  一、非法取证。

  以刑讯逼供、变相刑讯逼供等方式非法取得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或者证人证言,不仅是造成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也是与现代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对抗的顽症。这种顽症还没有消除。无论是近年来发现的冤假错案,还是不断产生的新的冤假错案,大部分都是在刑讯逼供中形成的。遏制刑讯逼供难以奏效的主要原因不是无能为力,而是决心不强。决心不强的原因有两个:一是观念导致的,因为有些人还是认为逼出来的口供可信,迷信其效果;二是功利主义的需要,刑讯逼供可以达到预设的目标。

  刑讯逼供是人类社会历史上是一种千年顽症,但在现代诉讼理念和诉讼制度中却难以容忍。如果刑讯逼供直到今天在中国的诉讼程序中仍然无法有效遏制,那么为了防止冤假错案只能流于空谈。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刑事强制供应提出了更严格的限制,但由于规范本身不够严格,缺乏救济条款,没有取得明显的效果。排除非法证据程序的效果甚微,甚至在大多数情况下一种形式,足以表明刑事强制供应的势头仍然相当严重,但也足以反映遏制刑事强制供应措施的不完整性。遏制刑事强制供应的关键在于决心!只要立法中的限制进一步明确,真正落实司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严厉制裁刑事行为,就会取得显著成效。遏制刑事强制供应与破案率之间的冲突,但权衡利弊,防止不公正、虚假、错误的案件显然比追求破案率更重要。
 

  二、权力干预。

  权力干预司法不仅是司法行政化的体现,也是我国法治环境不完善的突出问题。多年来,权力干预司法已成为我国的惯性。人们已经习惯并形成了一个奇怪的圈子:每个人都反对权力干预,寻求权力干预。这种以权力干预对抗权力干预的现象客观上进一步加强了权力干预的作用,加剧了权力干预的后果。

  权利干预有两个主要原因:

  一是善意干预,即领导层在正义感和责任感上对案件的指示。这种干预的动机纯粹是善意的,在实践中确实防止和纠正了一些冤假错案,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也产生了导致冤假错案的负面影响。原因是这种干预偏离了程序的合法性,缺乏合法程序的权力干预显然不能保证公平性。

  另一种是恶意干预,即领导干预个别人的私利或部分人的私利。这种干预直接表现为以权利影响司法,这是不可避免的。善意干预和恶意干预都是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严重破坏,也是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消除权力干预的唯一途径是真正实现机制设计中的司法独立!否则,对权力干预的任何禁令都是有限的。
 

上海刑事案件辩护律师深究历年来冤假错案根源
 

  三、利益驱动。

  基于利益驱动的案件处理机关破坏公平,甚至制造不公正、虚假、错误的案件,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个非常严重的特殊问题。这种利益驱动的原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首先,办案机关和利益相关者的权力寻租。在我国法治环境和市场环境不完善的情况下,一些人利用司法机关的权力因利益纠纷而互相伤害,而司法机关中的个人则与利益相关者勾结,以获取经济利益,利用公共权力达到个人非法目的。这种权力寻租的方式可以发生在调查、起诉和审判的不同阶段,但更集中在调查阶段。虽然多年前,公安部不止一次发布文件,严格禁止办案机关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然而,这种现象仍然被反复禁止,这表明问题的严重性。值得注意的是,这一问题正在加剧。在一些地方,一些做法已经达到了毫无顾忌的程度。

  二是将部分涉案资金提留作为办案资金的利益驱动。

  几年前,由于案件处理资金不足,一些案件处理机关的涉案资金中提取了一部分作为办案资金。虽然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办案资金短缺的问题,但却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后果。在实践中,为了获得涉案资金,一些办案机关倾向于对案件作出有罪结论;也有不同地区的办案机关为了争夺涉案资金而不惜越权管辖;其他办案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因截获涉案财产而争执不休;一些办案机关妨碍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因为他们在判决生效前先处置了涉案财产。将被罚款的涉案财产提取作为办案资金,虽然不是为了个人利益,也不是为了个人利益,但这种对单位形成的利益驱动也会破坏司法公正性。更重要的是,以公权利益为理由实施的违法行为有时甚至更加明目张胆!

  允许将涉案财产作为办案资金,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办案机关倾向于有罪结论,以获得更多资金。因此,任何法治社会都不允许将办案资金与涉案财产混为一谈。受办案机关利益驱动,妨碍司法公正,造成不公正、虚假、错误案件,其原因与监督机制有关,也与提留涉案资金的政策有关。这是中国目前独有的、严重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四、概念误区。

  除了立法和司法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外,对刑事诉讼概念的一些误解也值得更加关注。到目前为止,我们在一些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上仍存在争议和误解,这严重限制了我们的思想,甚至成为妨碍司法改革的枷锁。

  例如,无罪推定、疑似犯罪、法律真实、人权保护等重要原则反映了现代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概念,也是构建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结构的前提和基础。然而,直到今天,这些原则在中国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实施,在理解上仍然存在许多差异和误解。不幸的是,这个问题直到今天才引起足够的关注。

  我们曾经以事实求是为目标否认无罪推定的原则,因为我们既不是无罪推定,也不是有罪推定,而是坚持实事求是。到目前为止,虽然无罪推定的原则已经在刑事诉讼立法中得到认可,但这一原则仍未能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公开规定,说明其对这一原则的认可度不够明确。

  直到今天,我们仍然坚持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的理想口号。然而,我们还没有深入研究过这一点。除了表达一个理想的领域外,这一主张在实践中也是一个逻辑冲突的命题。因为,当具体案件因证据不足而面临宁愿放错地方和宁愿放错地方的冲突时,他们只能选择从无到有的犯罪或从无到有的犯罪,而没有中间道路可走。

  上海刑事案件辩护律师以实事求是论否定无罪推定,以不浪费不纵容论否定疑罪从无,都是以理想化抽象概念否定为方法论的具体原则。这种理解的结果不仅模糊了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而且导致了价值选择的主观随机性。因为在标准不明确的情况下,发言权成为得出结论的决定因素。因此,面对权力,一些有争议的案件既可以是否,也可以不是。

  多年来,在刑事证据标准问题上,客观真实论长期占据主导地位。虽然经过多年讨论,如今法律真实论已经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得到认同。但令人遗憾和担忧的是,客观真实论并未因此而退出舞台,却出现了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并重的认识。毋庸讳言,“并重说”又是一种理想状态,形式上全面、周延、无可挑剔。但是,“并重说”同样也存在一种逻辑冲突。因为,当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两种标准发生冲突而难以并重时,我们必须在两难之中做出一种选择。而面对“并重说”的双重标准,或者会使当事者无所适从,或者又会导致以话语权为中心的主观随意性。

  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点,也同样体现了十分明显的逻辑冲突。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将打击犯罪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主要目标,在2012年出台的刑诉法修正案中终于写入了保障人权的内容,体现了刑事诉讼理念的进步。然而,却又将保障人权定位到与打击犯罪并重的地位。这种认识实际上是回避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两种价值目标内在冲突的自欺欺人。因为,这两种目标有时候是无法并存的。或者,强调以确保打击犯罪为前提,兼顾保障人权;或者,强调以切实保障人权为前提,兼顾打击犯罪。无视或者回避这种冲突的结果,只能导致人们在对诉讼价值观问题上的忽左忽右或者无所适从。

  以“事实求是论”否定无罪推定原则,以“不枉不纵论”否定疑罪从无原则,以及“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并重论”和“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论”,不仅暴露出其认识自身的逻辑冲突,而且还反映出证据标准和诉讼理念的不确定性。更重要的是,正是由于这些理念上的误区,使人们难以摆脱有罪推定,疑罪从有,客观真实论和重打击而轻人权的滞后观念。而这些滞后观念则是铸成冤假错案和阻碍纠错的深层原因。
 

  五、排斥律师

  在陆续发现的冤假错案中,绝大部分都是武断粗暴地排斥律师辩护意见的,这一事实充分反映出律师辩护对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历史和现实一再证明,律师辩护是实现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必要环节。但是至今为止,中国律师仍然没有在主流社会争得一席之地,甚至被贬低为社会的异己力量,而被排斥于法律职业共同体之外,甚至形成公、检、法三家三位一体与律师对抗的态势。这种现状,无疑是冤假错案生成的重要原因之一。

  作为私权利的代言人,律师是唯一可以适用法律手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专业法律人士,上海刑事案件辩护律师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宗旨,所追求的结果是法律的公正性。在没有律师辩护的案件中,法律的天平就会因为控辩失衡而发生倾斜。一个没有律师的法治结构是残缺的,一个排斥律师的法治环境是扭曲的,而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不可能是排斥律师的。可以说,排斥律师对于铸成冤假错案来说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必然性。

  至今为止,律师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空间仍然受到限制,律师辩护的作用更是十分有限。这种现状不仅与对律师的轻视有关,而且也与诉讼理念的误区有关。因此,要重视律师就必须更新诉讼理念,必须把律师视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部分,把律师视为维护司法公正必不可少的积极力量。

  一个最简单的道理,也是人人皆知的道理,“偏听则暗,兼听则明”。只有当任何一个法官为了公正审理案件都离不开律师,在听不到律师的意见就感到难以作出判断时,才表明法官真正有了兼听则明的需求。这时候,律师的作用才会真正受到重视!相反,只希望听一面之词的法官和没有中正性的法官一定是排斥律师的。形成冤假错案的原因有很多,以上五种相对突出。值得引起更多思考的是,分析原因并不困难,困难的是如何消除这些原因,更困难的是如何才能排除形成这些原因的深层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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