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刑事律师为您讲解刑法侮辱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日期:2022-09-18 关键词:长宁刑事律师,侮辱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侮辱罪只有告诉才能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因此,对于侮辱罪的立案追诉,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案件由司法机关主动立案追诉外,其他侮辱行为必须由被害人在立案追诉前告知,司法机关不得主动介入接下来就由长宁刑事律师为您讲解刑法侮辱罪的量刑标准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长宁刑事律师为您讲解刑法侮辱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刑法侮辱罪的量刑标准是

  刑法侮辱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本罪的认定条件

  1、侮辱他人的行为。行为的主要手段有: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2、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因为只有第三者在场,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誉受到破坏。

  3、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但如果行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

  4、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只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

长宁刑事律师为您讲解刑法侮辱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5、无论是对于严重影响危害人类社会经济秩序和国家发展利益的侮辱学生行为,还是由被害人自诉的侮辱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进行一个正确的立案追诉都必须重点企业把握现在以下几点:行为方式是否需要具有侮辱性质。除暴力方法外,必要时应考虑行为人的年龄、职业、受教育水平程度、与被害人的关系,当地的方言、土语以及行为人用语学习习惯等因素。侮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具有研究对象特定性。如果行为人并无特定、具体分析对象,只是在大庭广众之下漫无目标地无针对系统性的谩骂,不能认定为侮辱罪。但是,如果能够根据行为人侮辱的事实、情节等具体实际情况教师可以推知出具体的被害人的,仍然构成侮辱罪。行为数据是否应该具有公然性。如果这些行为不具有公然性,即使生活行为文化具有侮辱性,也不能直接构成犯罪。侮辱的情节内容是否出现严重。如果侮辱的情节尚不严重的,不能构成侮辱罪。符合自身条件的,按照《治安风险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时间进行信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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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是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侮辱罪的具体量刑和认定情况,在司法实践中,相关事项的处理,还需要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后果来 进行判决,如果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的,或者侮辱他人并造成了精神伤害的,是需要从严进行处罚的。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合法的舆论监督、批评建议监督、恰当的文学创作以及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对有关部门进行监督,举报、揭露不道德行为、违法犯罪行为等,明确侮辱罪的界限。以上就是长宁刑事律师为您讲解刑法侮辱罪的量刑标准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长宁刑事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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