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对刑事诉讼保密义务有着很多的疑问与顾虑!接下来由长宁刑事律师为大家来答疑解惑

日期:2022-09-30 关键词:长宁刑事律师,诉讼保密义务

  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人的隐私。《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四十四条规定:律师摘抄、复制的材料,应当保密,并妥善保管。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属于保密事项。《人民检察院办案保密规定》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所有书面材料均属于国家秘密,应当按照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规定进行密级保密,并予以标注。因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阅卷了解到的案件证据,不得向他人泄露。接下来就由长宁刑事律师为您讲解刑事诉讼保密义务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大家对刑事诉讼保密义务有着很多的疑问与顾虑!接下来由长宁刑事律师为大家来答疑解惑

  一、庭审阶段律师能否将复印的案件材料交给被告以外人参考

  1、《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八条之一: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公开披露和报告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综合司法实践的案例考虑,上海刑辩律师认为,即使是一般案件的案卷,在审判阶段也有很大的泄露风险,律师应当保密。

  2、司法社会实践中,律师因将案件进行材料可以提供给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司法环境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的案例研究屡见不鲜。2001年,河南某律师就因为在办理一起贪污案件中将案卷材料能够提供给犯罪嫌疑人家属通过查阅,导致我国证人出具虚假证明,被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泄露我们国家工作秘密罪提起公诉。虽然该案最终以无罪判决告终,但律师制度应当时刻引以为戒,对于一个委托人不合理的要求要坚决杜绝。通常这种情况下,办案机关不会让律师查阅、复制以下两个案件主要材料:涉及中国国家经济秘密的证据使用材料,可能产生影响公司其他类型案件侦查的证据材料,利用这个特殊侦查人员技术发展获取的证据材料,办案机关的阅卷笔录、会议讨论等内卷材料。律师如果查阅到上述实验材料,就要及时做好安全保密义务。

  二、律师的保密义务

  1、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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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缔约过程中,消费者基于对经营者的信赖往往会向经营者提供一些不为局外人所能了解到的情况,诸如个人身份、财产状况和商业秘密。当合同不能订立或无效时,经营者可能利用这些秘密或泄露这些秘密。因此,按照诚信原则的要求,经营者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对于知晓的消费者的秘密必须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外界泄露或不正当利用这些秘密。某地一当事人委托某律师代理诉讼,因为某种原冈,委托人解除了委托,该律师于是将其所知道的当事人的情况告诉了对方当事人,使委托人败诉而遭受了重大损失,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律师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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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依《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该律师赔偿委托人的损失,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对该律师进行了处罚。保密义务作为商业交往中一项最基本义务,为各国立法和判例所肯定,我国《合同法》等43条亦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沦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火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上就是长宁刑事律师为您讲解刑事诉讼保密义务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长宁刑事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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