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刑辩律师谈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

日期:2021-12-03 关键词:长宁区天山刑辩律师,危害公共安全罪,上海长宁区

  第一,提出问题。

  立法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罪状不明确而涉嫌口袋罪。最高司法机关频繁发布司法解释,表明其对统一认定罪规则的迫切需求,但现有研究仍存在诸多分歧,理论在实践中的有效性仍存在疑问。因此,及时完善甚至重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规则尤为必要和迫切。本文以实证方法考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认定和裁判规则,从理论与实践关系的角度分析理论的实践有效性,试图构建能够有效影响司法实践的认定规则。
 

  第二,定罪影响因素的回归分析。

  研究数据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案由、判决书(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为检索条件,从最早公布该罪文件的2010年至2020年4月18日共检索459份判决书。经过进一步筛选、删除重复、不披露具体内容、作为累犯或犯罪记录提及犯罪、减刑裁量等与犯罪认定无实质性相关的文件,最终获得400份判决作为本研究的有效样本。

  本文的解释变量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本文的解释变量(自变量)是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可疑影响因素,更准确地说是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的犯罪构成要素。根据立法描述的罪状,理论上阐述了本罪的构成要件。通过梳理判决表述的相关因素,总结出八个影响因素,并根据变量的性质进一步设定为哑变量。自变量的设置来源于判决认定的内容,包括经审理查明和我院认为;哑变量是根据判决实际出现的因素设定的,仅限于理论讨论,但在实际判决中不存在或者很少出现,不能设定为哑变量。这八个变量是:(1)场所。(2)用于犯罪的工具。(3)行为方式。四是主体能力减弱。(5)加强行为力度、危险和危害结果。(6)行为对象。(7)结果。(8)犯罪形式。
 

  回归分析后可以发现,在控制其他变量的情况下,哪些因素影响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及其影响状态,综合这些因素可以把握定罪的特点和机制。首先,客观行为危险是定罪的主要考虑因素。第二,再次加强行为力度是司法认可的增强危险情况,明显不同于原来的增强危险情况。三是实害结果和单纯财产损害制约犯罪成立。第四,行为实施在人员密集、流动性强的地方,公共的定义可能取决于其他标准。核心争议司法认定与理论契合关系分析;回归分析解决了一些认定犯罪的难题,但公共的内涵还有待澄清。影响因素的具体类型、行为方式、具体争议点的立场和裁判推理过程仍需进一步分析。以下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核心争议为主题,阐述了司法认定与理论的关系及其特点。
 

天山刑辩律师谈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
 

  (a)公共的含义。

  关于公共的司法认定具有以下显著特征:一是对人数的考虑不明显,司法实践可能直接从场所的开放性中推断出公共安全,因为95%的案件发生在公共道路、公共场所等开放场所,很少有人数或人员构成的描述。其次,判决的表述与实际认定有很大偏差。司法实践采用或符合不具体或多数人的立场,但没有判决直接采用。第三,公共的认定受危险方法的影响。如果极端危险的行为具有扩散性和扩散性,从而危及私人场所以外的他人的生命和健康,那么私人场所可能就是公共场所。这意味着当行为极其危险时,司法实践会降低对公共物理属性的要求。
 

  (二)单纯的财产安全是否属于公共安全。

  从判决表述、行为对象、单纯财产损害发生的条件来看,司法实践认定的公共安全基本不包括单纯财产安全,基本符合理论界公共安全不包括单纯财产安全的主张。
 

  (3)其他危险方法的内容和判断。

  司法实践认定的其他危险方法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行为本身的高危险性可能导致极其严重的后果。其次,行为危险具有扩散性和扩散性,即行为至少可能造成一定规模的后果。大多数判决都有具体的危险。司法实践认定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具体危险,主要考察未产生结果的案件中行为的危险状态。
 

  四是完善实证结论和认定规则。

  (一)司法判决规则及其立场。

  综合回归分析和契合关系分析,可得出以下主要结论:(1)公共的内涵。回归分析表明,人员密集、流动性强的地方对定罪没有显著影响,这意味着人数不是司法考虑公共安全的标准。契合关系分析表明,首先,司法实践对人数的考虑并不明显,可能直接从场所的开放性推断出公共安全的存在;其次,司法实践符合不特定或大多数人的立场;最后,如果极端危险的行为具有扩散性和扩散性,司法实践可以将私人场所视为公共场所。结合两个分析工具的结论,如果行为发生在开放的地方,公共安全可以直接推断,公共包括特定的大多数人、非特定的大多数人、非特定的少数人和特定的少数人。由此可见,司法实践对公共的认定相对宽松。(于公共安全的外延。回归分析表明,行为是针对财产的,简单的财产损害对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有显著的负面影响。契合关系分析表明,司法实践认定的公共安全基本不包括简单的财产安全。因此,司法实践的立场基本符合公共安全不包括简单财产安全的理论主张。可见,司法实践对公共安全范围的认定相当克制。(3)关于其他危险方法。回归分析表明,直接、严重、扩散、严重的、扩散的、强化的,对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有显著的积极影响。此外,当这些情况发生时,行为被认定为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可能性是原来认定该罪的可能性的7倍和3.5倍,这意味着行为的潜在危险是法官认定该罪的主要考虑因素。契合关系分析表明,判决基本上没有通过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相当的标准来确定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直接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论证中,大多数判决区分行为危险和结果危险,重点讨论行为潜在危险;在对危害公共安全程度的判断中,大多数判断侧重于讨论行为的潜在危险,存在强化行为的危险。其认定的其他危险方法的行为危险极其严重,具有传播性和传播性,主要采用高危行为+强化行为强度和危险性和高危行为+直接针对大多数人两种模式;大多数判认为行为造成的危险是现实和紧迫的。总之,司法实践要求行为本身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司法实践要求行为本身具有高度危险和极端危险,行为危险具有扩散性和扩散性。在大多数情况下,它还需要加强危险,并需要危险的现实和紧迫性。可见,司法实践认定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时,不仅要求多,而且严格谨慎。
 

  (二)认定规则的改进和类型化。

  综合回归分析和契合关系分析的结论可以找到理论与实践的关系状态和理论完善的方向。除了公共安全的延伸——简单财产安全是否属于公共安全的认定外,司法实践的立场与公共安全不包括简单财产安全的理论主张基本一致,公共的内涵与其他危险方法的风险相当,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契合度不高。如果我们期望理论能够有效地影响司法实践,并发挥防止犯罪的口袋化作用,则应根据经验判决规则来改进识别规则。
 

  1.重述公共的含义。

  司法认定的公共比较混乱,理论上还存在不特定或多数人和不特定和多数人的争论,需要重新界定刑法中的公共。我们可以从两个重要方面把握公共:一是公共具有集体、群体、社区的含义,强调公开性、共享性、非排他性和整体性;其次,公共强调多主体之间的主观感受关系。以大部分为核心,理解刑法中的公共可以说是把握了上述公共含义的重点,但笔者认为并不充分,应该从公开性和非私人性来把握。
 

  判断危害公共安全。

  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判决要求其他危险方法产生具体危险,但少数判决在确定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时不准确。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是指实害结果(可能造成实害)的危险,而不是行为本身的抽象危险。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的理解和判断应注意两点:(1)具体危险应指向大多数人或不特定的人,即公共生命和健康,而不仅仅是个人和个人的生命和健康。即使行为有死亡、严重伤害甚至实际伤害的危险,仍需判断行为是否对公共安全造成具体危险。(2)判断不同类型行为的具体危险有一定差异,需要结合行为手段和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3.确定规则的类型化。

  通过统计分析,可以把握司法认定其他危险方法的主要模式。在此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将认定规则、标准类型化、系统化。根据行为的危险程度,其他危险方法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大致可以分为极端危险的行为工具和手段。高危行为直接针对公共人身安全,高危行为得到加强。关于三种常见要素,首先要考虑上述回归分析,司法认定与理论契合分析得出的结论:(1)行为危险极其严重;(2)行为危险具有传播性和传播性;(3)行为对财产的负面影响;(4)对简单财产损害的负面影响。此外,还应考虑行为对公共生命和健康造成的具体危险。这些元素在不同类型中会有所不同。
 

  长宁区刑事律师统计分析了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影响因素与司法认定与理论的契合关系。研究发现,限制解释和谨慎适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中级以上法院的总体基调,司法实践形成了可类型化、可操作性强的判决规则。上述发现可以启发司法实践和理论发展。司法增强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应用于司法实践,以增强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实证研究表明,总体而言,中级以上法院在适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方面没有口袋化。虽然这一结论不如基层法院,但普及改进后的中级以上法院裁判规则是可行的。由于上述判决规则是司法的集体经验和共识,具有普遍性的实质依据。法院裁判规则普遍化是可行的。    上海长宁区刑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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