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崇明刑事律师以案说法讲解伪造身份证问题

日期:2022-07-26 关键词:上海崇明刑事律师,伪造身份证

  唐某某学生使用网络虚假的户籍管理信息,向公安机关申领了真实的居民身份证。对于我们这种社会行为方式是否具有属于我国刑法进行规定的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有不同的认识。作为自己辩护刑事律师,如果做无罪辩护,就需要更加准确解释“伪造”行为,至于这种方法通过提高公安机关为了获取身份证的行为能力是否应该属于伪造,就需要上海崇明刑事律师结合国家相关的其他部门法来分析。

上海崇明刑事律师以案说法讲解伪造身份证问题

  一、案情简介

  被告唐,男,1980年4月14日出生,2014年2月7日因涉嫌此案被捕。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隐瞒真实身份,使用其身份证(15263119870629 -)名为某(男,18岁,内蒙古自治区人)在上海市朝阳区某驾校学习驾驶。后被告人唐某某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伪造、使用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法院经审理需要查明,2012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唐某某通过使用自己本人的照片和其妻兄王占某(男,殁年18岁,内蒙古民族自治区人)的户籍管理信息向王占某户籍家庭所在地的公安行政机关进行申办二代居民身份证(身份信用证号码:15263119870629 - - - - -)1张,后又可以使用该身份证在上海市上海朝阳区某驾校合作学习模式驾驶、申领驾驶证。被告人唐某某于2014年2月7日被抓获归案。

  二、本案的证据包括

  (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可以证明:我是唐某某的爱人,唐某某有一张电子身份证是用我哥王占某的身份进行信息办的,照片是唐某某学生本人。我哥18岁时死了,户口没销,唐某某让我拿他自己的照片或者冒用我哥的信息技术给他办个身份证,我就和他一起工作拿着一个家里的户口本去原籍农村派出所主要办了。唐某某公司好像用假身份证住过店。

  (2)见证人合照的证词和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我是王占的母亲,没有找到我家的户籍簿,里面有我是户主,我的长子王占谋和女儿王。 王占谋死了,但他的户口没有被取消。 我的户籍簿是我女儿王用的。 常住人口信息表上的照片是我的女婿“小唐”,户名是王占谋,户名是水母。

  (3)证人张忠谋的证词证明: 我是内蒙古一个村的村主任,王占某是我们村的人,他的母亲是他,他的妹妹是王某。

  (4)证人潘晓某(民警)的证言可以证明:王占某这个经济身份证是到某旗户政服务大厅进行办理的,这个人的数据是某旗户政管理大厅工作传给我的,我只负责将数据信息打包后上传至公安厅制证中心,我不需要通过核实换领人员的相貌与户籍制度系统内照片以及是否具有一致,换领人本人自己也无须到我单位。

  (5)特洛伊作证,我于2012年4月5日为王展某登记的男子办理了第二代身份证的更换。 我不认识这个人,我记不清我是如何为他们办理身份证的。 办理二代身份证时,需要核对申请人的面部与户籍制度中的照片是否一致。 我们也主要通过眼睛检查照片。 由于没有专门的人脸识别系统,因此也可能发生错误。

  (6)证人白万谋的证词和身份证明: 2002年至2013年,我是一名驾校教练。王占谋是我的学生。他在2012年7月来到驾校学习。我带他去计时大厅报快速班,他只在考试前三天去过驾校几次,我总共见过王战四次,所以我能看出来他是个老司机,他会开车,而且他比那个年纪的时候成熟多了。白万某认出唐某就是学生王占某的车。

  (7)证人徐某的证言可以证明:2012年,我的一个中国朋友宋国某说他有个侄子叫王占某,该人要学车让我帮忙进行报名。王占某把身份证和3张照片以及给了我,因为王占某是外地城市户口,学车需要有上海的暂住证,后我就找朋友一起帮忙给王占某办了暂住证并帮他在某驾校已经找了一些教练。

  (8)公安机关获得的居民人口信息证明,王湛居民人口信息上的图片是被告唐希姆斯;从公安网站获得的居民人口信息证明,王湛某的图片是自己的,王湛某的身份信息是1987年6月29日出生的。 身份证号码15263119870629-地址是内蒙古自治区的一个团队。

  (9)扣押程序清单、身份证1张及居民提供身份证进行检验分析报告可以证明,从王某某处起获扣押电子身份证1张,该身份证姓名为王占某,基本实现信息为王占某的身份管理信息,照片为唐某某,经检验该居民个人身份证制证材料系真实。

  (10)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成绩单及机动车管理局签发的证件。 被告唐以王占谋的名义,以身份证申请驾驶执照。 因申请人王展某(证件号码:15263119870629)未及时参加考试,公安机关未向其颁发驾驶执照。

  (11)到案措施经过研究证明,2014年2月7日12时许,民警在成都市发展将被不可告人唐某某进行抓获归案。

  (12)被告唐先生在法庭上承认,他利用自己的照片和妻子哥哥王先生的户籍信息向公安机关申请并使用第二代身份证。

上海崇明刑事律师以案说法讲解伪造身份证问题

  法院认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中的“伪造”,是指无权制作、发放或者签发居民身份证的人伪造居民身份证。在本案中,被告人唐某利用王占某的身份信息向公安机关申请身份证,并以伪造证件为借口获取和使用身份证,其行为符合《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

  本案中,唐某某学生使用网络虚假的户籍管理信息,向公安机关申领了真实的居民身份证。对于我们这种社会行为方式是否具有属于我国刑法进行规定的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有不同的认识。作为自己辩护刑事律师,如果做无罪辩护,就需要更加准确解释“伪造”行为,至于这种方法通过提高公安机关为了获取身份证的行为能力是否应该属于伪造,就需要教师结合国家相关的其他部门法来分析。《居民文化身份证法》对于一些涉及中国居民身份证的违法问题行为区分了两种情形,其一是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构成犯罪。其二是骗领居民身份的行为,按照要求行政人员违法会计处理。如果没有一个良好行为被认定为骗领行为,则不再属于伪造行为。本案中,唐某某通过各种欺骗技术手段,获取公安机关颁发的居民身份证,属于骗领行为,不再重要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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