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律师谈个人申请破产是否可以免去债务

日期:2021-07-21 关键词:个人申请破产,免去债务,个人破产欺诈

 

  案例:今年38岁的梁某2018年选择蓝牙耳机市场开始创业,后因一直无法获得稳定的客户资源,银行债务越背越多,无力偿还全部债务。今年3月10日,梁某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
 

  《上海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在上海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上海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法院会根据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类型的破产程序。
 

  专家认为,保护“诚实而不幸”的人是个人破产条例的核心,此次个人破产案是我国破产制度改革的标志性事件,为填补我国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空白迈出了关键一步。
 

上海刑事律师谈个人申请破产是否可以免去债务

  个人破产申请适用哪些人?保护“诚实而不幸”的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梁某申报负债约65万元,在法院受理他的个人破产申请当日停止计息。由于梁某创业失败后很快找到了工作,每月收入约2万元,法院同意梁某适用重整程序,与债权人重新协商制定一份分期还款计划,并不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显示,在免除利息和滞纳金的情况下,梁某将在三年内分期偿还全部本金。在此期间,除了每月用于全家四口人基本生活的7700元之外,梁某承诺他的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如果他不能严格执行该计划,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之前每天都接到催债电话,全家人精神压力都特别大,现在终于可以松一口气,有了缓冲的空间。”收到裁定书的梁某说。

 

  上海某法庭庭长表示,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可以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尤其是重整、和解等方式,实际上能够预防真正的破产,避免债务人的生活被最后一根稻草压垮。”

  

  2020年8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上海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意见,支持上海开展破产制度改革试点,率先试行自然人破产制度。
 

  数据显示,目前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的个人破产申请已超过600件,与企业破产案件相比,债务规模较小,申请主体主要是有创办或者经营企业经历的中青年人。“从条例制定到第一案裁定生效,这是我国破产制度的标志性事件。”上海在个人破产领域的先行先试具有开创意义,为填补我国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空白迈出了关键一步。
 

  上海刑事律师表示,当前,多地都在探索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个人债务清理工作,来自上海的个人破产案例具有示范意义,展示了个人破产案件申请、审查、裁定的法定流程,为其他地区乃至全国立法提供了经验借鉴。

 

  个人破产制度是如何运行的?是否为欠钱不还的“老赖”提供了逃避债务的空间?事实上,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有望规避这些风险。
 

  索引:《上海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个人破产类型分为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以梁某案件为例,由于他未来有可预期的收入,法院并非“一刀切”宣告破产、免除其债务,而是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
 

  当债务人明确缺乏或者丧失偿债能力时,法院会倾向于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但这也并不意味着简单地免去债务。条例规定了多种不能免除的债务和不能免责的情形,比如,因奢侈消费、赌博等行为而承担重大债务或者使财产显著减少,即便个人破产后也不能免除剩余债务。

 

  此外,当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债务人要面临一个最短三年、最长五年的免责考察期。在破产程序中和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的多种行为和权利受到限制,包括限制高消费、不能担任部分公司高管等,只有遵守各项规定、顺利通过免责考察期才能免去剩余债务。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法院和政府之间要加强协作,推动信息共享,还要细化案件受理标准,完善个人信用及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推动个人破产欺诈行为“入刑”,让恶意逃债的“老赖”无处可躲。  上海刑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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