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江刑事辩护律师介绍农村宅基地20个关键问题

日期:2021-11-11 关键词:徐汇区刑事辩护律师,农村宅基地使用建议,徐汇区

 

  一、新《土地管理法》对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有哪些变化

  2020年1月1日施行的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另外,新《土地管理法》还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所以,想申请宅基地的村民,要咨询当地农业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二、是不是所有的宅基地都要发证,“小产权房”可以发证吗

  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办理登记发证,不符合条件的不准办理。小产权房属于违规违法用地。《土地登记办法》明确规定,严格禁止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小产权房发证既无法律基础,也无政策支持,更与我国的土地制度相违背,所以小产权房不能发证。

 

  三、城镇居民能否到农村购置宅基地

  根据《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要求:“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所以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和农民住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明确指出,“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也指出,“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也多次重申“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滨江刑事辩护律师介绍农村宅基地20个关键问题

 

  四、城市居民、华侨原已取得的宅基地能否登记发证

  1999年国办发文禁止城市居民再以自行建造或购买的方式获得宅基地,所以1999年之后城镇居民使用宅基地的,不予确权登记。

  1999年之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城镇居民和华侨)合法取得的,包括转让、赠与房屋以及经政府审批建房等方式占用宅基地的,国土资发[2016]191号文规定,分1982年前、1982年-1999年两个历史阶段,规定了确权登记的政策。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可见,城市居民并非都无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

 

  五、农村宅基地的概念及分配方式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行政村或生产队)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六、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哪些条件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且缺少找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哪些情况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1)年龄未满20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
 

  八、宅基地如何申请、报批、登记发证

  应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的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确权登记发证。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九、什么情况下农村土地可以用于建设用途

  2020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前,农村土地用于建设用途只有三种类型:村民建房(宅基地)、乡(镇)村公共事业公益设施、乡镇企业。后两种情形的建设用地称为集体建设用地。2020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施行后,依法登记为集体所有,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农村土地也可出让用于建设用地。
 

  十、建国前乃至五十年代发的农村房屋土地所有权证,是否有效

  《宪法》已经明确将全国土地所有权收归国有或集体了,一般认为这是笼统的征收。建国前乃至五十年代实行土地私有制,发的都是土地所有权证。1950年《土地改革法》第30条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最高法院1955年11月解答河北阜城县来信认为,在土地改革后,所有以前的一切老契,均已作废。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6年对天津市土地管理局的批复,解放后颁发的私有土地契证现均已失效,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私有土地契证认定范围内的土地,目前仍由原所有人合法使用的,可确定其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已由其他人使用或空闲未利用的土地,原土地所有人不再享有土地使用权。

  因此,土地改革前颁发的契证一律无效,土地改革期间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也失效,但房屋所有权未明确。在土地房屋私有权契证一体的情况下,一般认为房屋所有权也应无效。但由原所有人或其后代继续合法使用的,可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十一、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对农民群众有什么好处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通过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集体土地权利,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权,强化农民群众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更是维护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

  将农民与土地物权密切联系起来,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为下一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十二、申请农村宅基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向乡镇政府、办事处提交下列资料:

  (一)村民个人申请宅基地的申请书

  (二)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是否本村集体户口等)

  (三)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材料

  1.申请人现有的宅基地情况;

  2.对申请人拟发放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宗地草图等;

  3.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情况,在村集体公布情况的说明等;

  4.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等,并注明拟占用土地地类。

  (四)属于建新交旧的,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建新交旧协议书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十三、怎样认定村民“一户一宅”的问题

  对村民“一户”认定,原则是根据公安部门管理的户籍来认定。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是一户,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但具有以下情形的,可独立作为特殊村民“户”对待:

  (1)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2)未婚但年龄已满二十周岁且已单独居住生活的

  (3)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未成年人

  (4)通过司法仲裁依法取得的,可按照司法文件进行登记

  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申请确权登记。
 

  十四、如何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依法确定给本农民集体成员:

  (1)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相关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户口迁出、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4)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十五、哪些情况下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1)所申请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住房的

  (4)宅基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6)农村宅基地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建设的

  (7)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不予确权的
 

  十六、哪些情况下可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或国家建设征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迁建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2)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3)因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

  (4)因迁移、病故等原因销户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

  (5)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

  (6)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十七、农村村民住宅可以建几层

  根据各地出台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一般规定,农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的,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左右。层高控制应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一般3米左右。

  那么登记的时候也不能超过这个限额。对于超过这个层高、面积、层数等,为提高农村登记发证率,可以考虑采用标注方式,对限额以内的面积予以登记,超过限额的予以备注:拆迁时不予补偿,并移交相关管理部门。
 

  十八、宅基地没有审批材料,如何登记

  国土资发[2016]191号文规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这条与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有些出入。很多人因此不敢根据这条补办审批手续。

  其实,这条考虑到很多地方对农村土地管理比较粗放,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十几年没有审批一宗,用地需求得不到满足,客观上导致违法占地的情形。对于这种主观恶性不大的违法占地,实务中可以按照审批条件审核后予以补办审批手续。

  另外按照新《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对宅基地审批的权限已经下放,这条规定该如何变迁,是否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批准补办,有待验证。
 

  十九、新农村建设等重新调整的宅基地,能否发证

  新农村建设是在原旧村址上实施新村建设,且占用的土地是原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办理宅基地申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在耕地进行新农村建设的,如果已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的,可以申请确权登记发证。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二十、农村宅基地是否能继承

  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村内房屋所有权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

  虽然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根据自然资源部的最新答复,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而且,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需特别指出的是,将来继承的房屋灭失后(村民一户一宅外),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另行安排。   上海市徐汇区宅基地热线咨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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