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疫情期间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案件的法律适

日期:2020-03-10 关键词:上刑事律师,上海刑事案件律师,危害公共安全罪

  上海刑事案件律师:在办理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时,如何准确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上海疫情期间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案件的法律适

  上海刑事案件律师:“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称《意见》)中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根据这一规定,在办理妨害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案件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主体上限于已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新冠肺炎疑似病人;

  二是主观上具有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的故意;

  三是客观上表现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实施了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其中新冠肺炎疑似病人还要求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后果。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实践中,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依法从严把握。对于《意见》中规定的两种情形,应当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外,对于明知自身已经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出于报复社会等主观故意,恶意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病毒,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也应当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其他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推荐阅读内容
  • 上海刑事案件律师:网络赌场罪的情节严重标准解析
  • 上海刑事案件律师解读网络诈骗案的立案条件
  • 上海刑事案件律师视角下的盗窃罪立案金额标准解读
  • 上海刑事案件律师解读:被诈骗是否会留案底
  • 上海刑事案件律师:经济犯罪立案证据的多维度解析
  • 上海刑事案件律师视角:报警后钱追回,骗子是否坐牢?
  • 上海刑事案件律师视角下经济犯罪与子女公务员考试参与问题探讨
  • 上海刑事案件律师解读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时效:守护公平正义的时效之尺
  • 上海刑事案件律师视角下经济犯罪缓刑的影响及后果
  • 上海刑事案件律师视角下检察院不起诉的征兆探析
  •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上海疫情期间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案件的法律适 http://www.dongzhengzixun.com/xazs/424.html

    上海刑事律师咨询微信

    律师咨询微信号:1287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