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专业律师深度解析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

日期:2022-08-25 关键词:上海刑事专业律师,适用范围

  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指适用案件的范围,即哪些类别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或应当进行调解。上海刑事专业律师对调解程序的适用范围做了以下分析,欢迎阅读。

上海刑事专业律师深度解析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

  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和解程序适用的规定,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意见》明确规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犯罪,做到宽严相济,惩罚犯罪。”可见,区别不同类型的案件,适用“宽”或“严”的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髓。事实上,在探索刑事和解的过程中,世界各国的司法机关都从正面和反面限制了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为避免当事人滥用和解带来的不良后果,基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刑事诉讼法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两个方面对当事人和解的适用范围作了必要的限制,即仅限于主要侵害个人法益的民事纠纷引起的轻罪案件(即, 《刑法》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涉嫌犯罪案件,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渎职以外的,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如果被告在五年内犯了故意犯罪,则不适用当事人之间的和解程序。我们一方面吸取了实践中的有益经验,另一方面也吸收了理论界的一些合理建议。

上海刑事专业律师深度解析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

  1.对于因民间经济纠纷问题引起的,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行为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情形。由于我国该类犯罪侵害的主要是个体法益而非一个国家发展或者其他公共文化利益,通过分析当事人双方之间无法达成和解而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既有助于妥善化解当事人主义之间的矛盾发生纠纷,促进中国社会环境和谐,也不至于对国家刑罚权的运作方式产生一种不良因素影响。许多研究学者都认为,对于学习此类由人民银行内部主要矛盾引发的有明确要求被害人的轻微犯罪,可以选择适用当事人和解。①实际上,各地司法工作实践教育部门在积极主动探索活动开展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的过程中,也都对案件应用范围作出了类似的限定。例如省、四川省、河北省廊坊市、上海市金山区相关法律司法行政机关下发的有关刑事和解的规范性文件中,均将案件范围限定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责任案件,同时公司规定对危害也是国家网络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等严重侵害国家政策或者提供公共服务利益的案件不适用刑事和解。刑事诉讼法将当事人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限定于轻罪案件,充分利用考虑提高人民为了群众的安全感以及惩治犯罪的实际生活需要。实践经验证明,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有助于恢复邻里关系和社会市场秩序,社会保障公众也容易理解接受,能够不断取得效果较好的成效。

  关于民事纠纷的构成,1990年司法部颁布的《民事纠纷解决办法》第三条规定: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事纠纷的范围,《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民事纠纷,即公民之间涉及人身、财产和其他日常生活权益的纠纷。 在征询意见的过程中,许多地方建议《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应当界定民事纠纷。 经过研究,刑事律师认为,如果从民事角度对民事纠纷进行明确界定,则不利于部分刑事案件的处理。 例如,盗窃案件可以不涉及公民之间的人身权利、财产权纠纷和其他日常生活纠纷,但如果双方达成和解,也可以从宽处理。 因此,在不澄清民事纠纷、不给法官留下刑事程序法司法解释空间的情况下,最好解决矛盾,促进和谐。

  对于企业如何正确理解“可能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应当通过结合相关案件没有具体内容情节发展以及我国司法资源审判惯例问题进行分析评价,而不能仅以法定最高刑是否为三年为标准。一般情况而言,在不考虑自己和解的情况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事实、情节,应当判处的刑罚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就可以选择适用和解程序。比如,被告人积极参与公司故意造成伤害犯罪致人重伤,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就是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其系从犯,依法管理应当判处的刑罚是二年有期徒刑左右,此时,对该被告人就可适用和解程序。

  2.除玩忽职守罪以外,可能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案件。由于该类过失犯罪的行为人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小,且该类犯罪的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和对抗比其他故意犯罪的冲突和对抗小,通过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有助于教育、感化和挽救被告人,也容易得到社会的认可,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司法实践中,大量符合这一条件的交通事故案件都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和解来处理的。和解有助于保证受害方及时得到赔偿,同时节约司法资源,办案效果好。但涉及行使公权力的过失渎职案件,无论犯罪情节轻重,均不适用和解程序。

  3.对于一个被告中国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实施犯罪的,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不适用当事人进行和解制度程序。对于“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理解这些问题,征求指导意见稿规定,被告人在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的犯罪前五年内曾经故意犯罪的,无论该故意犯罪活动是否发展已经可以判决,均应当认定为“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后在征求意见管理过程中,有意见方面提出,未经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判决就认定为网络犯罪,存在一些逻辑分析问题。经研究,采取该意见,在司法机关刑事诉讼法司法人员解释企业不再对“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作为一种刑事诉讼法司法体系解释。但刑事律师个人认为,该规定的精神文化仍然要坚持,主要因素考虑:被告人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说明其人身安全危险性影响较大,若对其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不利于充分发挥刑罚特殊教育预防的功能,社会经济效果也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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