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委调查,将要面临的处罚有哪些?

日期:2021-06-08 关键词:监委调查,上海刑事处罚律师,上海免费咨询刑事律

     上海免费咨询刑事律师讲被监委调查,将要面临的处罚有哪些?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前面我们提到监察机关为了查清职务犯罪的情况,有权行使监督、调查职权,那么在调查后,被调查人可能面临哪些处罚呢?

  结合监督、调查结果,监察机关依法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做出相应处理,被调查人可能面临以下五种结果:

  第一、提醒谈话

  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对被调查人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但应当结合公职人员的一贯表现、职务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经综合判断后作出决定。

  第二、政务处分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会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具体参照《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第三、承担刑事责任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会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也就是说,此时被调查人可能构成犯罪,依法要承担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周某,1994年12月至2008年7月,任长沙市规划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2008年7月至2014年2月,先后任长沙市房产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长沙市住房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长沙市住房保障局副处级干部,其中2009年2月至2014年2月,借调至郴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任常务副主任兼任郴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2014年2月,周某因违纪违法问题被长沙市纪委立案审查,同年8月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周某因犯受贿罪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于2017年8月14日刑满释放。

  2019年3月20日,周某因涉嫌受贿犯罪,被郴州市监委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永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至2008年8月,周某在担任长沙市规划局副局长期间,分管业务综合处和用地规划管理处,主要负责建设项目的选址、下达规划要点、对总平面图的审批和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发放等工作。

  2006年3月,周某之妻薛某等人投资的长沙市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共同开发长沙市星典时代项目。该项目报建员为薛某,并由薛某等人投资的华银公司进行设计,设计住户1322户,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居住人口应为4230人。为规避《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每4000居民以上住宅区应按标准规划配置小学、幼儿园”等规定,设计公司和开发商对住户人数造假,设计居住人数为3966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及办法,用地规划管理处在总图审批前必须征求教育、消防等职能部门的意见。2006年8月17日,星典时代向周某提交《请求缓签教委意见的报告》,请求先行办理总图审批。2006年8月21日,周某在报告上签署“同意在单体报建时签署教委意见”,致使星典时代项目在总图审批环节未征求教育部门的意见,导致开发商规避承担建设小学或缴纳增容费的责任。经湖南盛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损失价值为人民币2282.7499万元。

  此外,2009年至2014年,周某借调至郴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任常务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承揽工程、项目选址、规划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并以干股分红、低价购房、借款收息等方式收受他人财物等共计人民币104.0644万元、港币10万元。

  查处过程:

  【立案调查】2019年3月20日,周某因涉嫌受贿犯罪,被郴州市监委立案调查。经湖南省监委批准,2019年3月21日被郴州市监委留置。

  【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9月18日,周某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被移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经永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永兴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永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永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提起公诉】2019年11月11日,永兴县人民检察院将周某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0年2月13日,永兴县人民法院判决,周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追缴周某犯罪所得,上缴国库。

  1、周某漏罪是如何发现的?周某被“双开”后,监察机关为何对其仍有管辖权?

  刘洪峰:2019年初,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初核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向力力案时,发现郴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原常务副主任周某在郴州工作期间存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周某与向力力关系密切,2009年2月,时任郴州市市长的向力力特意将周某从长沙借调至郴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任常务副主任。2019年3月18日,湖南省纪委监委将周某涉嫌违法问题线索指定郴州市纪委监委办理。

  本案较为特殊。首先,周某案是“二进宫”案件。周某曾因职务犯罪被判3年,再次涉案,并被深挖漏罪,这样的案例比较少见。其次,周某作为“过来人”,经历过纪委审查、检察院侦查、法院审判和监狱执行全过程,具有极强的侥幸心理、畏罪心理和优势心理,办案难度大,调查前期,不回答办案人员提出的任何问题,办案人员把周某案作为“零口供”案件办理,全面收集证据。再次,本案取证困难。其犯罪行为发生时间较为久远,还原事实本来面貌困难,特别是涉嫌滥用职权问题,有关部门此前对其进行调查,因证据收集不充分没有认定,我们重新进行调查,先后解决了法律追诉时效、法律适用和造成损失计算等问题。

  国家公职人员因违法犯罪被开除公职、判处刑罚后,又发现有遗漏的职务犯罪未调查处理,监察机关仍有权进行调查处理。因为该对象曾经是公职人员,并且其涉嫌的职务犯罪行为也是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对象当前的身份状态不影响监察管辖。如果在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范围内,对于已因犯罪被开除公职的人员,监察机关应对其遗漏的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理。具体到本案,周某虽然已被开除公职、刑满释放,但他还有一些违纪违法犯罪问题没有被调查清楚,监委应当依法对他进行调查处理。

  2、2014年,周某接受审查时如实供述滥用职权事实,为何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仅以受贿罪判处其刑罚?2019年郴州市纪委监委对其再次调查时,能否认定周某对同一滥用职权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刘洪峰:2014年,周某在接受长沙市纪委审查期间,交代了其在星典时代项目中超越职权违规审批的问题。然而,根据当时查实的证据,没有足够证据证实其滥用职权罪成立,仅有被告人供述不能定罪,因此对该问题仅作违纪问题进行处理。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只对有证据证实的涉嫌受贿事实进行判决。

  我们对周某立案后,把反映强烈的星典时代项目问题作为调查重点,进行了全面调查,证据确实充分,周某涉嫌滥用职权罪。此外,周某对其受贿罪具有坦白情节,退缴了全部赃款,并且由最初的不配合组织调查,到后期愿意现身说法进行警示教育,体现了态度认识的转变。

  雷震宇:2014年2月28日,周某主动到长沙市纪委接受调查,如实交代了滥用职权的事实。2019年,周某接受郴州市纪委监委调查期间,对其同一滥用职权事实也作了如实供述。我们认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其滥用职权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3、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既可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也可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为何本案中选择确定刑量刑建议?

  彭国兰: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周某多次如实供述自己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鉴于其对滥用职权罪有自首情节、对受贿罪有坦白情节,且真诚悔罪、退缴了全部赃款,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

  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

  及时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请示汇报,在郴州市检察院的精心指导下,我院认真细致梳理量刑情节,对近年来的职务犯罪案件判例深入进行实证分析、比较,对该案提出了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了对周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的量刑建议。在其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周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上海免费咨询刑事律师在开庭审理时,周某当庭认罪,完全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永兴县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全部采纳了我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提出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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