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工作意见的正当性是什么?上海松江刑事律师带您了解

日期:2022-08-09 关键词:上海松江刑事律师,鉴定

  鉴定意见的正当性,有两个方面基本的要求,一是企业委托进行鉴定的事项我们必须是事实存在问题,二是通过委托鉴定的事项必须是专门性问题。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上海松江刑事律师一起看看吧。

鉴定工作意见的正当性是什么?上海松江刑事律师带您了解

  一、鉴定工作意见的正当性

  鉴定意见的正当性,有两个方面基本的要求,一是企业委托进行鉴定的事项我们必须是事实存在问题,二是通过委托鉴定的事项必须是专门性问题。

  关于第一个基本要求,即专家只能就事实问题发表意见,而不能就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例如,医疗鉴定文书应当避免使用“因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救治无效导致患者死亡”或者“接受治疗的医院对患者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等表述。这些属于法律责任的认定。

  关于第二个基本发展要求,是指鉴定意见所针对的必须是借助于专门管理知识或技能学习才能进行认定的事实存在问题。

  二、评估意见的客观性

  鉴定意见的客观性是指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客观真实的,是随着案件的发生和发展而遗留下来的,是人们主观意志所不具备的客观事实。

鉴定工作意见的正当性是什么?上海松江刑事律师带您了解

  客观病史:伤者受伤后的临床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结果、诊断和治疗措施(包括医嘱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的记录。

  主观病史:医师对病人进行病情的分析不同意见、会诊意见(包括中国临床研究诊断)等记录。

  鉴定人只能根据客观历史和对被鉴定人的检查,对被鉴定人的伤害、与伤害有关的并发症和后遗症进行综合分析,并作出综合判断,提出自己的鉴定意见。 主观病史可以作为专家分析和判断问题的参考依据,但不能作为直接证据。

  如何确保识别资料的客观性?验证病历与客观检查结果的一致性。如: 影像学检查、电生理检查、生化检查,除检查结果外,还应要求提供自动影像(x 线、 ct、 mri)和图表(脑电图、脑电活动图、肌电图、诱发电位和其他曲线机制、生化检查报告单等)。

  《司法进行鉴定工作程序设计通则》规定,委托方应对这些材料的真实性主要负责,但法医鉴定人有审查的义务。

  鉴定机构没有鉴定资质,它出具的鉴定意见作为非法证据要被排除。申请从事司法鉴定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只有通过审核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能够从事司法鉴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司法鉴定,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明确的业务范围;二是进行鉴定必需的设备、仪器;三是必须依法通过实验室认可或者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实验室;四是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的鉴定人。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不具备就不能从事检验鉴定,出具的鉴定意见也要被排除。

鉴定工作意见的正当性是什么?上海松江刑事律师带您了解

  综上所述,上海松江刑事律师讲解的内容较为细致,相信您已经对此有了一定了解。刑法是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最后防线,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我们会以高水平的服务来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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