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西路刑事律师谈以欺骗方式实现债权构成何

日期:2021-09-24 关键词:建国西路刑事犯罪律师,诈骗罪,民法典

  案例:2021年1月,焊某鄭因经营需要向柳某貉借款100万元,约定当年9月还清。今年5月,柳某貉在得知焊某鄭可能面临多起诉讼纠纷时,为了提前收回债权便欺骗焊某鄭称,有个建筑工程利益可观,希望焊某鄭出资100万和他一起投资,之前的100万借款等项目盈利后再从对方投资收益中扣除。焊某鄭向赵某高息借款100万元交给柳某貉后,柳某貉告知其项目不存在,这个钱就当提前还款。焊某鄭随即向公安机关控告柳某貉通过虚设项目骗取100万元。

 

  一、构成诈骗罪。柳某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项目致使焊某鄭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所以柳某貉构成诈骗罪。

  二、不构成诈骗罪。柳某貉与焊某鄭直接存在合法债权,柳某貉基于不安,通过虚构项目行为收回借款,该行为仅为实现债权的手段,故不构成诈骗罪。
 

建国西路刑事律师谈以欺骗方式实现债权构成何
 

  建国西路刑事犯罪律师认为,该行为构成诈骗罪,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柳某貉的行为不属于私力救济范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在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国家机关处理。本案中明显不符合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情况。柳某貉的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不属于法律所允许的私力救济范畴。该骗取行为于之前的借款行为应该分开独立考虑,虽然柳某貉为债权人,但借贷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归民法调整,柳某貉能通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其次,《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柳某貉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时也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首先,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所谓排除意思包含排除占有和建立占有两层含义,即不仅仅要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还具有将他人财物作为自己所有财物进行支配;所谓利用意思,就是指遵从财物的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柳某貉的行为既排除了焊某鄭对该100万元的占有,也建立了自己对100万元的占有,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次,柳某貉叫焊某鄭来投资项目,该行为为虚构事实。焊某鄭基于柳某貉虚构的项目,造成了错误认识,为投资项目向他人高息借款100万,并将该100万元作为投资款处分给柳某貉。柳某貉虚构事实,造成了焊某鄭的错误认识,属于虚构事实的行为。  上海刑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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