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罪的共同犯罪

日期:2019-11-19 关键词:上海刑事律师

  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上海刑事辩护解释:根据法律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挪用公款罪】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罪的共同犯罪
 

 
  在挪用公款罪中,共同犯罪一般是指直接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在我们看来,这一规定具有很大的不合理性,因为正如自杀者教唆他人帮助自己自杀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卖淫者要求他人介绍嫖客给自己不构成介绍卖淫罪的共犯,吸毒者一再要求拥有毒品者将毒品卖给自己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被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教唆他人对自己实施窝藏、包庇罪不构成窝藏、包庇罪的共犯等等情形一样,使用人即使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也不宜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论处。此一原则我们称之为“作为犯罪行为对象的人,不能因其组织、教唆、帮助、共谋、配合行为而构成该犯罪的共犯”。
 
  第一,如何正确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
 
  上海挪用公款罪律师咨询,我们认为,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只有使用人与挪用人在主观上具有挪用公款罪的共同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与挪用人共同商议、策划或指使挪用人挪用公款时,才能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使用人如果对于资金来源于擅自挪用的事实缺乏认识,即使与挪用人对资金的借贷、用途有过商议,也不能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论处;挪用人告知使用人资金是其擅自挪用出来的,只要使用人没有参与策划、在挪用人未产生挪用公款决意时没有指使,对使用人同样不能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论处。
 
  第二,当挪用人与使用人对公款具体用途认识不一致时,如何认定?
 
  司法解释第2条第3项第2款指出:“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这个解释为司法实践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一个准则,但是没有涵盖现实中全部问题。另外,当挪用人明知使用人要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而挪用公款,但而后使用人并未将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而是用于其他活动的,怎样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具体规定。
 
  我们认为,对上述问题的解决,应当依据共同犯罪原理、站在刑法客观主义的立场,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1、如果使用人在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挪用人挪用公款或者参与策划行为时,故意欺骗挪用人、隐瞒其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的真实意图,以非法活动及营利活动以外的其他用途为名取得公款,在取得公款后却将之用于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的,对使用人应按照“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进行营利活动”衡量是否构成犯罪及量刑;对挪用人则应按“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要件衡量是否构成犯罪及量刑。
 
  2、如果使用人在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挪用人挪用公款或者参与策划行为时,确实是为了将公款用于非法活动及营利活动以外的其他用途,只是在取得公款后主观目的及客观行为发生转变,将公款用于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的,处理结果同上。但是,如果如果挪用人事后知道这种情况而仍同意、放任,没有追回公款的意思表示,则对挪用人亦应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3、如果使用人在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挪用人挪用公款或者参与策划行为时,是为了将公款用于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但使用人在取得公款后实际上将公款用于非法活动及营利活动以外的其他用途,基于客观立场,对使用人和挪用人均应按照公款的实际用途衡量是否能定罪量刑。
 
  上海挪用公款罪律师咨询,刑法针对被挪用公款的不同用途,设定了构成挪用公款罪宽严有别的三种条件。所以,当挪用人与使用人共同商议、策划挪用公款或使用人指使挪用人挪用公款、但两者对于公款具体用途认识不一致时,如何根据被挪用公款的用途认定各人成立犯罪所适用的构成要件,就十分值得研究,直接影响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规定,这是值得注意的地方。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不妨点击在线咨询,找上海刑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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