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如何继续追究刑事责任?

日期:2021-06-10 关键词:上海律师,犯罪中止,追究刑事责任

  

  钟某系某村一名农民子弟,高中毕业后没能考上心仪的大学,便准备去外地打工。因为缺少相关的社会经验,来这里的第一天就被骗光了所有的钱。钟某认为社会中人丧失了人性的基本道德观,遂对社会产生了憎恨之情,决心报仇。次日晚上,钟某搭上一辆出租车,想抢劫“的哥”的钱财和车辆,当车行驶到某地的某个偏僻处,钟某掏出一把准备好的水果刀逼向任某颈部,威胁要将其带回车内及全部财物。在此之前,任某曾遇到过类似情况,处理得当,经验丰富。看到钟某操外地口音,动作生疏,想到他是初次犯,有救的余地,便劝了起来。钟某出于良心放下刀,将自己的遭遇和任某诉说,任某出于同情,给了钟某200元,并劝其好好做人,不要做些坏事。当钟某拿着水果刀走到路边时,交警发现遂上前盎间,钟某老老实实地把刚才的事情讲了出来,交警把他带到附近派出所投案自首。经法庭审理认为,钟某构成抢劫罪的犯罪行为中止,认罪态度良好,可以免予处罚。
 

犯罪中止如何继续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什么是犯罪中止?为什么与未遂相比会造成不同的判决结果?两者有什么根本差异?  下面上海律师帮助您一起来解析。
 

  律师解析犯罪中止,根据《刑法》的规定,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一种现实状态。根据法律对它的定义可以认为,犯罪分子的主观意志对于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分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为什么对两者予以区别对待?关键在于,犯罪中止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犯罪分子对犯罪行为是主动放弃的。犯罪分子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和对法律的社会认同,迫于法律的威慑和自己良心的谴责而放弃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法律认为这类人具有可以重新塑造的空间,于是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
 

  本案中,钟某被“的哥”劝说而动恻隐之心,在客观上他仍然具有完成犯罪行为的可能因此可以认为他是主观上放弃了犯罪行为的,构成抢劫罪(犯罪中止)。由于并未造成任何损害钟某应当免除处罚。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中的免除处罚是“免刑不免罪”,即犯罪事实已经存在,刑罚免除并不意味着钟某没有犯抢劫罪。
 

  案宗索引: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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